蘇哥哥(蘇銘翔)針對2012/8/6蘋果日報報導回應聲明
今天中午已經在經紀公司樓下針對七台電視媒體進行聯合受訪說明,但擔心有人沒看到,或是被剪接得不完整,所以覺得有必要發布書面聲明稿如下。
一、 教學品質及缺課部分
本人自98學年至100學年於真理大學法律系講授「法院組織法」,教學評鑑年年高出全校、院、系標準許多,98學年第二學期4.56分,校平均4.14分;99學年第一學期4.98分,校平均4.18分;99學年第二學期4.62分,校平均4.19分;100學年第一學期4.46分,校平均4.15分。(教學評鑑是由全體修課學生暱名做成,較具公信力,5分為最優(非常滿意),0分為最劣(非常不滿意))至100學年第二學期結果尚未出爐,故無法列出。
以上足證本人長期以來教學品質備受多數同學肯定,如有因故無法到堂授課,均有請本系一位楊姓教授代課,或進行補課,所以對於學生上課權益,尚難說有甚大妨礙。
然本人教學生涯亦偶遭學生投訴,理由在於我的教學方式屬於「非傳統」,上課時除正規授課外,亦常搭配法律短片及歌唱舞蹈,並請學生進行分組對抗,以法律問題進行 「智力pk」賽,此革命性方式,雖符合多數學生喜好需求,但對少數不能接受之同學而言,就會覺得我上課不認真。
身為一位教育者,本即應考量多數學生需求及學習興趣,如少數學生有所意見,可私下或匿名寫紙條表達意見,我也都會為他們進行授課方式調整。
二、 評分公正性及查明投訴學生部分
關於蘇哥哥面對學生投訴的處理模式,及學期評分會否因學生投訴而有所不利益,可觀察我過去面對類似事件時的反應如何,即可得知。
在100學年第一學期的法院組織法課程,期中考後不久,我也遭一位黃姓同學向學校投訴,說我上課不認真,為此,隔週我上課時在班上問大家,請問是哪一位同學投訴我,請自行承認,我不是為了要報復你或當掉你,而是我想瞭解你對課程不滿意的點在哪裏,好讓我有進行修正調整的機會。當場那位同學就舉手,並表示,他希望我不要都一直上法院組織法的課程,而是希望能上對他人生有幫助的課程,例如:老師你在參加歌唱比賽時,究竟有沒有內定過關名單,及評審老師台上台下有沒有差別等等。他認為這些東西對於他比較有幫助。
我現場於徵詢全班同學同意後,即特地為這位同學的需求進行解說。而這位同學的學期成績,在第一時間就得到90分,最後也是如此,理由在於,我的評分依據,從來不會考量學生是否有投訴,而是奠基於平時成績及期中、末考成績。
以上是民國101年1月份的事,同樣的事又在五個月後的101年6月份發生。
100學年第二學期法院組織法課程,於第17週上課後,有學生至校方投訴,指稱我上課不認真,會遲到、缺課。如前所述,我面對投訴的處理程序,向來都是先找出投訴者是誰,以瞭解其對本課程不滿意之點在哪裏,以進行日後授課調整。
因此在第18週期末考時,我依慣例請投訴同學承認,並保證我的評分絕對與投訴與否無關,請勿擔心,但該同學可能因不瞭解我的個性及行事風格,有所顧慮,所以不敢承認。
身為一位教育者,瞭解學生的想法及進行課程調整是很重要的,於是我技巧性地透過獎勵成績方式,請全班同學於期末考卷中,寫出對本課程的意見,及投訴的學生可能為誰。當然,實際上我的學期評分,長期以來,也從未因為有人投訴或有人指證是誰投訴而受到影響。
最後統合考卷內容,有四位同學遭點名,其中三位同學有來考期末考,其中一位則是缺考。針對三位遭點名且有到考的同學,我在課堂上講,投訴是你們合法的權利,我不會因為這樣而對你們評分有所不利益,因為上學期那位投訴我的學生,我也是給他九十分,我的評分依據是你們的平時成績及考試成績,並當場與三位同學確認其出席率,他們對於出席率均未表示異議(其中有人全學期只出席二次、四次等),於表達對本課程的不滿意之處後,均否認自己有向校方投訴。
我除針對授課方式一一解釋如上述外,最後為避免日後爭議並當眾表示,我不會因為你們有無投訴而影響成績評定,但如果最後考量平時成績及期末考卷,你們確實應該不及格的話,你們會不會有異議? 他們當場也都表示無異議。
然而最後苦惱的事來了,雖然我無法確定向校方投訴的人是誰,但是被點名的這三位同學,其考卷狀況確實出奇的差(我有在七家媒體前面,遮住學生姓名,並公開其考卷內容,有人誤植檢察官隸屬於司法院,或是整題留白未作答等),如輔以其平時出席率及課堂表現,基於公正立場,我確實應該予以不及格。至第四位同學因為期末考缺考,我也必須予以不及格處理,以示公予。
結果這些同學就開始向系方、校方抗爭,指稱我是因為他們遭點名投訴,才會被當掉,並透過老師向我表達,如果不給他們及格,就要持上課錄音檔向媒體爆料。
由於我的評分係有依有據,且上學期遭黃姓同學投訴後,最後評分也未受影響,甚至給了90分,所以第一時間我並不打算調整分數。
但該名老師表示,為了大家好,沒必要把事情鬧大,這些學生再怎麼不上課、不用功,也只是想要及格,你就讓他們及格吧。當時我的心中浮現了四個字:「真理法律」,基於法律,應該公正合理,不避瓜田李下之嫌,將他們當掉,但基於真理,就是主耶穌愛人的真理,不配得的那才叫作恩典,於是我決定讓原本應該不及格的學生,成為及格。後來學生開心,大家開心了,但是卻仍然有學生向蘋果爆料。
三、 遭校方解聘部分
最後,我至今為止,並未獲校方解聘處分或通知,相反的,我大學教學八年,向來不計成本,自製法律短片,苦思引發學生上課興趣的授課方式,然卻遭此等境遇,心寒之餘,故主動向校方表示無意願再授課。
本事件相關證據資料,包括:真理大學歷年教學評鑑結果、上學期黃姓同學的成績及證詞、本學期三位同學的考卷影本、第四位同學缺考的紀錄、四位同學的平時成績及學期成績等,本人均有存檔備份,但因事涉學生個人資料保護,於此暫不公開。
2012/8/6 蘇哥哥(蘇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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