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報道,今日(4月1號)晏晝,「交通部特遣隊」假扮顧客透過CALL4VAN客貨車app電召兩架貨van,及後以「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同「駕駛汽車時沒有(附帶載客取酬條款嘅)第三者保險」檢控兩名司機。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貨、貨物包括任何類別的負重。」英文為:“ goods ” includes burden of any description.
立法會CB(1)1791/13-14(02)號文件亦指出:「...輕型客貨車獲准以出租或取酬的形式載貨,但不能接載攜帶個人財物的乘客。然而,同一條條例亦解釋,個人財物可以是小型私人財物,亦可以是貨或貨物。」
故此,希望各位電召客貨車時,務必遵守相關法例,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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