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警察執法爭議不斷,造成人民對警察信任降低,我的心情相當沉重,在昨天(28)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安全與人權」專題報告,邀請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出席備質詢。我發現許多執法爭議,雖然第一線處理有不當,但來自長官違法指示或事後掩飾是更大的問題,除了對警政署長提出質詢,並也連署臨時提案,要求警政署所謂的痛心、徹查,要一併檢討長官不當指示或掩飾的責任。我沉痛地期許警察千萬不能忘記從警初心,所應服膺的,只有憲法與法令而已,絕不下達違法命令,並要抵抗不當的政治壓力。
近日媒體報導在某分局及婦幼隊,有隸屬關係的長官、屬員不正常地交往的事件。我請警政署查報,都回覆雙方係合意、自願的感情關係,完全忽略刑法第228條規範假藉職權、機會等等問題,毫無性別敏感度。如果警政署的法治觀念如此遲鈍,基層員警怎麼有能力辨認「性或性別」?現在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草案竟還以此做標準?
中壢盤查詹老師的爭議,事後相關人士出來解釋,詹師出現在流鶯出沒之治安熱點、有民運背景等等,莫非這樣就合乎「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嗎?就可以違法盤查嗎?簡直是提油上陣救火!中和交通警察對少年踹頭,事發對警政署謊稱因少年逃逸才有如此作為,分局也花功夫去壓新聞,要求媒體下架報導,種種的掩飾行為,也應該深切檢討!板橋曹女違停拖吊案件,警察施以大外割、過肩摔、噴辣椒水等執法手段,但僅是為了處理違規停車,是否過分嚴厲?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我也接獲來自永和的7旬老翁陳情,警察在執法現場就對他噴辣椒水,導致到醫院看病、服用抗憂鬱藥。
另外這幾天吵得沸沸揚揚的民進黨高層的小孩涉嫌販毒詐欺,竟然可取得羈押筆錄,跑到北投分局對做筆錄的員警興師問罪,未免太囂張!我們發現107年趙男就有在大同街當街對空鳴槍的囂張勢力,結果竟然僅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政治壓力介入,實在太明顯!也難怪會有彰化警察維安勤務,勤前教育要求以假摔入人於罪的方式,對維安原則「看不到、聽不到」、打不倒」,這種自特勤系統的不當指示,毫無抵抗能力!
45年前我進入警官學校,從彼時起就以「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不畏強權,保護弱勢為職志,我曾見過我的許多學長、同學、學弟妹們為了台灣的治安,出生入死,,懲兇除惡,也保障人民可以在台灣安居樂業。現在因為這些爭議事件,讓警察被譏為欺善怕惡,遇囂張則軟弱,遇軟弱則囂張,對得起人民的信任?能不慚愧嗎?
期盼警政署及各級長官,都能不忘從警初心,抗拒不當政治壓力,讓部屬可以精進法令與執法知能,專業中立,重拾人民的信任!
辣椒水刑法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普時間
[摘]>>> 判決所提及的「無罪,令入其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在法律上究竟是甚麼?對於犯罪者的處罰,在中(華民)國分為 #刑罰 與 #保安處分,前者為大家所熟知,但後者大家則較為生疏。本案法院為 #保安處分、#監護處分 的依據是中(華民)國刑法第87條<<<
>>>社家署更是前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主管機關,但問題跟前面的監護處分一樣,沒有資源、責任難以釐清,諸多的成本僅能由障礙者親友家屬承擔,形成惡性循環。尤其,目前的社會安全網僅是發揮「#隔離」、「#監禁」的效果,而沒有「#支持」與「#幫助」的效果。如何正視這個問題,並加以改善,我們離那個距離或許還有點遠。<<<
>>>已經有相關團體及實務工作者指出,本案因公殉職的員警在狹小且擁擠的車廂內,很難使用幾乎沒有學過的警棍以及殺傷力波及他人可能性較高的手槍來制止犯嫌,#鐵路警察機關是在殺警事件後加配了辣椒水及電擊槍等較為適合執法的警械;且 #警察的高工時、#高壓力已是眾所皆知,在各個個案中,員警是否有適當的精神狀況進行執法,也顯然存在隱憂。<<<
>>> #政府機關以輿論影響審判,將是法治社會的一大傷害。本案若有任何事證未予斟酌,自應回歸法庭內審理,而非外部有意無意地給指導棋。
內政部、警政署更應就相關團體的呼籲給予回應。如果警方的執法確實存在困境,主管機關當應解決這個困境,而非一再的「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辣椒水刑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兩天,嘉義地方法院殺警案的刑事判決受到諸多議論。
對於一個我沒看過卷宗、而且正在進行中的司法個案,我無能也不宜多作評論。
同樣地,我也實在無法苟同,竟然有政務官還沒看到卷宗證據甚至判決書,就可以直接認定「深表不公」、「天地不容」,堂而皇之地介入進行中的司法個案。
更何況,以這些部長們、署長,掌握的權力與資源,與其有時間指責個案來甩鍋,不如一起來從最根本的制度上著眼,想想怎麼解決相關的問題。
以下就來談兩個制度上的問題。
一、司法與醫療的手段問題
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是刑法上責任能力的規定。另外還有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這是對精神障礙者保安處分的規定(另外,保安處分執行法也有可以在偵查中或判決前就先採取保安處分的規定)。
同時,精神衛生法第41條以下,規定了對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治療的程序。
刑法和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所表現的是,刑事手段不是處理精神障礙者違法行為最好的方式,醫療介入,甚至是在遺憾發生前的各種相關處置(也就是「社會安全網」),才能根本處理層出不窮的問題。
事實上,目前早就有「精神病患社區關懷訪視」的措施。透過對於社區精神病人的照護管理及追蹤關懷訪視,以避免憾事發生。然而,監察院今年2月時的糾正案,仍舊發現在實際執行上,有規劃不全、資源不足,無法適時介入的問題。
而在遺憾發生後,除了現有的刑罰、保安處分或強制住院等方式,近年也有討論「司法精神病院」、「深化保安處分」等相關機制的討論。然而,相關議題近年來都只聞樓梯響,衛福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不同調,也讓最基本的跨機關評估不見人影,遑論具體作為。
要避免下一個遺憾,請正視人力、資源甚至制度改革的需求,才能確實掌握狀況、達到預防功能及保護社會安全。而不是疏漏政府應有的責任,把相關的風險與遺憾,留給被害人、家屬和社會承擔。
二、行政怠惰與說說操作
警政署長說,「殺警無罪,全體警察無法接受,上訴到底!」這句話說起來很帥,但是一想到說的人是不用站在第一線執勤的超高階警官,而基層裝備問題,包括我多次質詢的防彈衣、警員人力不足和任務分配繁重的問題,署長根本難辭其咎,帥話也就變成幹話。
殺警案之所以發生死亡結果的可能原因之二,就是鐵路警察裝備不足和單人執勤,讓工作的風險大增。
每一位員警的生命都是非常寶貴的,也因此,我曾多次質詢警政署五萬件防彈衣未通過測試的問題。容我再次提醒警政署,自從去年五萬多件防彈衣年限到之後,廠商依約要分四批交付的防彈衣,已經三、批、不、合、格、了。
連員警生命所繫的防彈衣,高層都可以讓問題廠商一再得標,導致最後安全測試無法通過,實在令人憤怒!
如果五月的緊急採購還不能通過測試,全國七萬員警恐將肉身執勤!
在我看來,官員出一張嘴罵罵司法,喊喊全體警察無法接受、上訴到底,然後法官依法審判後官員再出來謝謝指教,完全就是打假球式來轉移焦點。
基層的防彈衣、執勤裝備買好了嗎?如果列車上穿著防彈衣、配槍有困難,那遇到困難的時候有思考編預算買防砍衣、配備其他武器嗎?(事發後才緊急補足原本不足的辣椒水,才想到可以用電擊槍避免誤殺傷無辜!)
有空官挺基層貓哭耗子,不如好好想一想,你手上握有的權力和資源,甚至對於輿論的影響力,到底是用在哪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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