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維護當事人權益--搜索】之二
📌擴大搜索範圍
1. 搜索地點有無註明清楚範圍?
2. 辦公處所之搜索,容易濫權擴大範圍(網路設備、存儲設備、郵件主機、主管等)?
3. 住處搜索,若係租屋處所,較可區分空間使用權限?
📌搜完收隊之後又來搜第二次?
1. 搜索票一次性使用原則
2. 多會以同意搜索方式行之(可否拒絕?)
3. 供出尚有證物之人會隨同檢調返回現場調取
-同意搜索?是否為保管人?有無同意權限?
📌強制開鎖?
1. 無人在場,可命鄰居或里長、派出所、區公所人員在見證後開鎖(遲不開鎖?)
2. 急迫情形,仍可直接執行搜索(將來有撤銷搜索、主張無證據能力之空間)
3. 電子設備密碼?
📌辯護人在場
1. 刑訴150條第1項: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2. 刑訴144條第2項: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3. 實務上:無明文禁止辯護人在場(請從偵查中辯護權、未妨礙偵查著手主張辯護人在場權)
📌沒有搜索票可否執行搜索?
1. 附帶搜索:執行逮捕、羈押、拘提時(限於身體或身體可得觸及之交通工具等)
2. 緊急搜索?
📌同意搜索?同意否?
1. 同意之人需具有實質之同意權限(在場人勿越權)
2. 同意之後撤回,即應停止搜索(同意後撤回之動作,應留證據可資驗證)
3. 檢調不會告知可以拒絕同意搜索
4. 不相干之要求(例如藉a案查b案)要求同意搜索其他地點,如何應對?
📌另案扣押?
1. 可否拒絕扣押?
2. 不相關之物,有時是突破被告或證人的關鍵
3. 另案扣押不記入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否?
-將來證據能力抗辯之問題?
-陷阱?
📌在場人如何點交扣案證物?
1. 帶走原本,可要求影印留存(公司營運之相當理由,新法修正可拷貝)
2. 帶走電磁紀錄,可以硬碟封存或對拷取代(有驗證碼程序可以確保同一性)
3. 有業務機密應於扣押筆錄內聲明告知,以明責任(營業秘密爭訟常見)
4. 扣押物品清冊應寫清楚,以免權責不清(是誰的,就由誰簽名,以免將來證物誰屬釐不清)
📌被搜索人自己可否錄影存證
1. 原則:可以,因檢調執行搜索,依一般通念應無客觀合理之隱私期待。
2. 例外:妨礙公務、違反偵查不公開(?)
3. 蒐證與串證之界限?
4. 善用錄影為自己創造適法性疑慮空間
📌搜索與傳喚之間的關係
1. 被告:
-除有急迫情形之外,應酌留「適當」就訊時間,以利預其準備應訊(規定不甚明確)
-是否一定要坐調查局的車到案?
2. 證人:除有急迫情形之外,24小時前送達傳票或通知(電話亦可)
📌傳票(略)
📌拘票-直接出示拘票拘提?
📌搜索之風險控管建議
1. 門口及時通報聯絡代表人、看守人、管領人出面
2. 各部門謹守權責,切勿越權
3. 若有需要適時反蒐證(雙方有衝突或態度不佳,有栽贓問題時進行)
4. 注意檢調扣押取證方向(研判)
5. 注意調查官個別詢問承辦人員之內容(研判)
6. 檢調收隊後,彙整搜索扣物、地點研判目的,作好風險管控
7. 陳報證交所、發布重訊、新聞處理(函調資料後補、配合調查、搜索?)
📌結論
(本文為鄭律師所內講習使用,謹供參考)
(版權所有)
辯護人在場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學與風範——陳子平教授榮退論文集|陳子平教授榮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 主編➔ http://qr.angle.tw/q28
王志嘉.李聖傑.周漾沂.林鈺雄.徐育安.許澤天.黃士軒.靳宗立.潘怡宏.蔡芸琦.蔡聖偉.薛智仁.謝開平.謝煜偉.楊雲驊.王效文.車 浩.許恒達.陳建旭.古承宗.程明修.詹鎮榮.王士帆.林依仁.連孟琦等教授 合著
✔本書之作者,乃台灣刑事法界之一時之選,其所著作之文章亦有深厚功底,係增進刑事法學術之不可或缺之書籍。
✔本書所涉獵之刑事法範圍甚廣,除傳統之刑事法議題外,尚包含較為新穎或並非傳統關注之題材,如商業賄賂、環境刑法、逃漏稅捐以及法人刑法等議題。
本書是近年來最重量級的一本論文集,除了紀念台灣刑法重要學者陳子平教授之榮退外,集結了台灣刑事法學界,無論實體法、程序法、刑事政策等優秀學者為文,是不可不讀的珍貴文獻。
體例上分為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政策與制裁、刑法與公法之交錯以及外國法制之介紹。首先,實體法部分為最龐大之一章,也是陳子平老師的專業所在,刑總部分有關於類推適用、醫療過失、說明義務、信賴原則、錯誤理論、保證人地位,共犯論等傳統議題,新法沒收議題也在其收錄之範圍中。刑分部分則有貪污犯罪、不能安全駕駛罪等傳統議題,尚有逃漏稅捐罪、商業賄賂罪等新穎議題。
程序法部分收錄關於偵查訊問程序中辯護人在場權之文章,以驗證台灣刑事訴訟法近年將程序保障推進偵查程序之趨勢。刑事政策部分,文章探討範圍甚廣,有企業刑事法、被害人教義學、財產充公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等多方面議題。
再者,與公法交錯之部分,則為台灣較少討論的環境刑法議題,以及前幾年火紅的公務員概念,另外較少討論之依法令行為亦包含在本章之中。最後,相關法制之介紹,皆屬國際新穎議題,有歐盟法治之介紹:法人刑事法、金融服務體制,以及德國沒收新法之介紹。
本書是台灣刑事法界學者精華之集結,文章之含金濃度不在話下,尚附有蔡聖偉老師手繪之陳子平老師畫像,值得收藏,一同為陳子平老師慶祝榮退,為所有熱愛刑事法者,無論在校生、研究生、實務工作者皆應收藏且詳讀的一本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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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偵查中辯護人的在場權
姑且先不論王炳忠到底做了什麼違反國安法的事情,今早的事件凸顯了「偵查中辯護人在場權」對於被告的權利保障的重要性,以及檢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項僅規定「審判中」之辯護人得在場的立法缺漏。
試想換成我們被檢警查水表,是否希望律師能夠在場以確保不會發生違法搜索扣押的情事呢?而且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類似英美法嚴格的違法証據排除原則,所以檢調違法搜索的動機是較強的。
#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