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農保中風給付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吃的疫苗」營養三法帶動食安軟實力
民眾黨團籲:政府應盡速推動營養三法!
政府守護台灣民眾的健康其實除了推廣疫苗之外,也應該呼籲注重「吃的疫苗」,也就是增強自身免疫力,靠營養均衡來維持健康。台灣民眾黨團幹事長蔡壁如、副總召高虹安和立委賴香伶邀請台灣營養基金會創辦人黃青真、大享食育協會秘書長黃嘉琳、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金惠民和長庚科大保健營養系副教授許青雲今(6)日共同召開記者會,盼推動營養三法:《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食農教育法》、《學校供餐法》,讓全民「省錢賺健康」。
立委蔡壁如表示,我國健保支出健保支出總額以每年5%的比例成長,年增約300億元,是相當可觀的一筆支出,因此民眾黨團呼籲推動營養三法,吃得營養正是健康的第一要素。食安是國安問題,根據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宗旨,改善營養及促進永續農業是社會未來的首要目標,除了三月底民眾黨團開過的《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公聽會外,對於《食農教育法》、和學生生活息息相關的《學校供餐法》也持續推動;這三個法案分屬衛福部、農委會與教育部,三者同樣重要、不能偏廢,國民的健康需要跨部會通力合作。
蔡壁如強調,《食農教育法》主要概念就是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其中「蔬食友善環境」、「地產地銷」與「剩食」是主要的三項核心概念,也呼籲減少浪費、吃得安心。食安與農業其實是相輔相成的,兩者對於現代人飲食都非常重要。隨時代進步,食安監測都達一定水準,更應該從如何吃得更好的角度來思考,增進國民福祉。
立委高虹安強調,政府有責任給予學生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尤其學校營養午餐這一環更不容忽視;但相較於早已制訂有關學校飲食健康,並將飲食納入教學的日本、韓國,台灣在學校供餐上並無完整的規範,僅在學校衛生法中訂定五條規定,不僅無法涵蓋學校供餐所面臨的問題,也未能推動飲食營養教育或健康促進的觀念,反而是讓地方政府各自為政,導致學生膳食品質參差不齊。全台在學期時間每日供應近180萬份的學校午餐,卻僅有538位營養師替學校供膳把關,相當於一位營養師需要負責3345位學童的營養午餐,營養師、廚工人力不足、待遇有待加強等,均直接影響到學生用餐品質;更不用說偏鄉地區學校履次面臨辦伙規模小、經費不足,導致供餐廠商流標的困境。
高虹安呼籲政府應訂定明確且全國通用的供餐規範與標準,避免一國多制的營養標準,造成不同地區學童發展不均而耽誤學生成長。在資源分配上,也應訂定因地制宜的價格機制,增加對弱勢、偏鄉學子供餐的補助比例和總額,才可能對全國的學生都提供優質的膳食,讓他們營養、健康、快樂的成長。
立委賴香伶則表示,日常生活中如未充分攝取維持健康身體所需的必要營養素,就會陷入「低營養」,長期下來容易因為體力和免疫力降低而受到感染,甚至引起低蛋白血症;甚至到了高齡期,人體用營養打造身體的能力,比不上分解身體組織以獲取熱量的能力,就會發生肌力和肌肉量減少的肌少症。肌力下降就容易感覺疲累,活動力下降,導致身體功能衰退,又造成活動量減少,食慾更差,低營養問題更嚴重,陷入惡性循環;75歲以上的高齡者需要照護的原因之中,低營養等身心活力下滑所占的比重,已經高於腦中風等疾病了。
賴香伶強調,行政院永續會於108年7月亦提出「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其中的核心目標為「確保糧食安全,消除飢餓,促進永續農業。」政府應該要制定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計畫,並遵循台灣永續發展目標。2020年7月健保署公布2019年10大燒錢疾病,慢性腎臟疾病再度居首,39.7萬人共耗費533.16億元;其次是糖尿病309.6億,齒齦炎及牙周疾病花費180.03億居第三。這些慢性疾病的發生很可能與飲食有關,若國家致力於促進正確健康飲食觀念、攝取均衡的營養食物,都能緩和或降低國人的慢性疾病負擔。此外,訂立政府機關(構)應支持或協助辦理實物給付之團體,要將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政府也應擬定國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
台灣營養基金會創辦人黃青真表示,在國家發展進步神速的當今台灣,政府居然沒有整體的政策與規劃,四十年前的衛生署已警覺這項業務需要具專業之專責單位,而提出「國民營養法」立法之議;立法未成,此業務隨著組織變遷,持續由早期「食品衛生處」、「食品藥物署」至目前之「國民健康署」兼辦,遑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相對於日常生活中常見之菸害防治、癌症早期篩檢等宣導,提高「飲食健康識能」與推行「健康飲食環境」之宣導極為少見,呼籲政府「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不能再在等下去!
大享食育協會秘書長黃嘉琳表示,全民免疫力提高不只在於打疫苗的保護,更是應該從胎兒到銀髮的全人健康營養照顧檢視,Covid-19疫情下,這幾個月凸顯我國飲食、健康和教育相關的公共政策十分脆弱。台灣孩子的齲齒比例高、體位不佳、飲食營養失衡、學校午餐亂象等種種問題,在欠缺學校供餐法、國民營養法的情況下,正說明了錯誤或遲滯的政策,已經將台灣孩子們的未來帶到險境。執政者必須立即作為,不僅僅是農委會推出《食農教育法》而已,更應由中央層級來跨部會推動攸關著下一代台灣人的健康三法,從根本為兒童和國民的全人身心發展通盤規劃。
民眾黨團表示,行政院應盡速將《國民營養與健康飲食促進法》及《學校供餐法》的草案送至立法院審議,並在本屆第四會期完成三讀立法,以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防疫韌性。.
農保中風給付 在 睛視媳婦 眼科醫師黃宥嘉時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農保中風給付 在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查詢2023-在Facebook/IG/Youtube上的焦點 ... 的推薦與評價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至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臨櫃申辦農保身障給付方式。給付標準:. 一、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 <看更多>
農保中風給付 在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查詢2023-在Facebook/IG/Youtube上的焦點 ... 的推薦與評價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至所屬投保農會轉勞保局臨櫃申辦農保身障給付方式。給付標準:. 一、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 ... <看更多>
農保中風給付 在 勞工保險局- 每當介紹到生育給付時,大家常常詢問夫妻倆各有 ...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爸爸有農保,目前中風領有重大傷病卡,可以請領醫療給付嗎. 4 años Reportar. 勞工保險局, profile picture. 勞工保險局. 您好,農保沒有醫療給付可以申請。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