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農田不種米,開種羅東鎮長吳秋齡拜年宣傳看板!
中國國民黨籍的羅東鎮長吳秋齡,在新曆年剛過、距離2/12的農曆過年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在農田裡面開始「種看板」要來跟大家拜年!這片農田在羅東人常常會經過的復興路二段上、比較靠純精路三段這裡。我們調查該農田在土地使用分區上的劃定,原來這片農田是羅東都市計畫裡的保護區。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且之前行政院農委會也函釋過了,農牧用地是供農牧生產使用,設置戶外廣告物與農地使用性質不符,因此不能在農地上設置廣告。
這個拜年看板,橫看豎看都不像是農業使用,還是國民黨將農業定義改了?吳秋齡為了個人的宣傳,不僅違反農地原先規定的使用用途,甚至從路燈拉了一條線跟「全民借電」去打燈讓你晚上也可以看到她滿滿的新年祝福。
為了做個人宣傳,腦筋動到保護區農田上,然後向全民借電、電費全民買單。真不愧是中國國民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0/31)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也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擬具「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蕭美琴除就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持續質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也質疑農委會組織改造為農業部後,目前專責處理農村再生工作的花蓮縣水保局將整併至台...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 在 高雄市議會副議長陸淑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阿美今日在市政總質詢上要求研考會針對岡山、橋頭、燕巢、梓官、彌陀、永安區的人口呈現負成長,重大建設提出說明,很訝異市府已就任超過百日,研考會蔡主委居然尚未親自到每一區去了解當地狀況,提出的重大建設都是早已既定的,沒有新市府上任後想推動的目標,阿美以台北市兒童樂園為例,台北市兒童樂園雖呈現虧損,卻可提升城市幸福感,帶給親子許多歡樂,因此建議市府在北高雄尋找適宜地點規劃高雄市兒童樂園,滿足親子需求,打造高雄宜居城市。
阿美自任職民意代表以來,岡山區人口一直無法突破10萬,國防部土地占地廣闊,影響岡山區發展甚鉅,岡山區公所、戶政所、地政所、警分局及秀傳醫院均位於精華地段,占地約4742坪,建築物大多老舊,停車位無法滿足民眾需求,阿美建議市府推動遷移計畫,並針對現址進行活化,阿美覺得有三個遷移新址,希望市府加以研議及評估,包括前鋒國宅旁用地、空軍航空技術學院旁用地及台1省道台糖用地。
橋頭區是阿美6個選區中唯一人口呈現正成長的行政區,除了新市鎮開發,將來還有橋頭科學園區的啟用,移入的人口數勢必暴增,阿美要求市府在橋頭規劃多功能大型集會場所,燕巢區地方居民一直強烈反對屠宰場遷移至燕巢區,因為燕巢區設定為大學城,那希望能借鏡國外的經驗,配合燕巢大學城成立青年培育創業中心,幫國家培育優秀人才,梓官、永安、彌陀區這三個面海行政區,可往北連結茄萣區情人碼頭,往南連結西子灣、旗津,推動大型海域觀光區域,輔導梓官觀光漁市場多元化經營,補強彌陀區海濱遊樂區設施,研議縣市合併前提出的永安渡假島計畫可行性,希望讓每一區擁有吸引民眾前往的特色。
岡山魚市場、梓官區農會屠宰場、岡山區農會肉品市場這三個大型市場集合座落於岡山區嘉新東路一巷內,然而要進入市場的嘉新東路和嘉新東路一巷路口並無明顯標示物,希望交通局能邀集相關局處設置一個有特色的入口意象並美化路口。
中央針對外籍移工宿舍檢查提出最新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阿美認為中央可能對場住分離、公安申報及消防檢修提出新規定,造成永安、本洲工業區廠商擔憂外籍移工合法安置問題,大多數的外籍移工宿舍沒有取得合法執照,中央雖未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但勞工局應提前因應,輔導廠商提供合法及良好居住環境,善待外籍移工,跟上中央法令規定,永安工業區和本洲工業區缺乏安置從業人員和外籍移工的住宅用地,阿美要求市府將一般市民居住需求一併納入規劃,重新檢討岡山都市計畫及區域發展,政府輔導農地違規工廠合法化,住宅用地卻不行?阿美認為有違土地使用正義,希望陳市長在中央為市民發聲,修改農業發展條例,向中央爭取農地住宅一併合法化,農地興建住宅為歷史共業,有些民眾在農地居住已經二、三代,基於平等原則,政府對農地住宅和農地違規工廠要一視同仁。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與契約之法定終止】
各位好,我是賴川。這星期五晚上我們要繼續來談與借名登記有關的爭點。這個爭點是,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即當然消滅(法定終止)?此爭點之所以重要之原因在於,如借名登記契約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則在借名登記契約消滅後,當事人本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以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等,其消滅時效均是從當事人死亡時起算15年而完成。就此問題,最高法院向來之見解可區分為三說:
■ 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當事人死亡時,借名登記契約直接依民法第550條本文之規定而當然消滅,此時借名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當事人死亡後15年內,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返還系爭借名標的物,否則即罹於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
■ 否定說
否定說則逕自認為,借名登記契約應繼續存在,不因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因此當事人之繼承人應直接繼承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權利義務。
■ 折衷說
折衷說則認為,應檢視借名登記契約是否存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契約另有訂定」,或是否有「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或是否有民法第551條之「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之利益之虞」等三種情況,而分別判斷。
■ 小結
就此,學說認為,有效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屬類似委任之無名勞務契約,自應依民法第529條規定而「適用」委任之規定。因此,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死亡後,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消滅,則應一併考量民法第550至552條等規定。亦即,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死亡後,原則上適用民法第550條之本文規定而消滅,但如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民法第551條以及民法第552條之情況時,借名登記契約則例外不消滅,故應以前述最高法院之折衷說較為可採。
至於最高法院迄今所明確承認可以適用民法第550條但書之規定,進而使借名登記契約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者,依筆者的整理,大致有:(1)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受債權人追償(106年台上字2416號民事判決)以及(2)借名登記契約之目的是為避免農地轉讓或耕地分割之限制(106年台上字410號民事判決)等類型。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416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借名登記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查闕德標於75年間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為避免再遭強制執行,將之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闕德標與被上訴人間既以避免系爭不動產再遭強制執行為契約之目的,則於闕德標死亡倘尚負欠債務之情形,當事人是否無將系爭不動產仍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之意,即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不因闕德標之死亡而消滅,以符合契約目的?仍待究明。上訴人據此於事實審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真意,目的在於闕德標本身債務及保證債務完全清償,已無其債權人對系爭不動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顧慮時,再將系爭不動產歸還登記為其所有…,闕德標與被上訴人有不因雙方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默示合意等語,是否毫無可採?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加審究,逕以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闕德標死亡時消滅,遽認上訴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時效自斯時起算,其請求權已於96年6月30日罹於時效,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於法已難謂合。
(二)其次,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得終止而不終止,並非其終止關係當然消滅,借名人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倘系爭借名契約不因闕德標死亡而消滅(終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該契約關係者,當事人為兩造,參諸上訴人於訴狀陳明:渠等有依終止借名關係,請求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之返還請求權云云,是否係以該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意?果如是,上訴人是否合法終止?其等於合法終止契約後,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不動產與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否無據?均有待進一步釐情。本件被上訴人與闕德標間借名登記關係,是否於闕德標死亡時即告終止,事實既尚有未明,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之判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一)按借名契約之訂立,依其性質,固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而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惟依同條但書規定以觀,借名登記契約因其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自不在此限。
(二)次按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本文,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本文分別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附表一至七所示土地係乙○○等之被繼承人及庚○○,借名登記於王生木名下,乃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復一再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有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定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而附表一至七土地除新北市○○區○○○段○○○○地號地目為道外,其餘地目均為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則附表一至七土地是否曾受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限制,致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於王生木死亡後有因其事務性質不能消滅之情形?此攸關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消滅時點之認定及上訴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原審未遑詳加調查審究,遽認上訴人之請求已罹時效,自有可議。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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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0
農業發展條例 第 10 條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0/31)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也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9人擬具「農會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蕭美琴除就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持續質詢農委會主委陳保基,也質疑農委會組織改造為農業部後,目前專責處理農村再生工作的花蓮縣水保局將整併至台東縣,對此蕭美琴認為,東部地區狹長,交通相當不便,這種整併相當不合理,農委會應重新檢討並重視花蓮在觀光及農業上的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