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案件的連結不斷在群組或臉書中分享,剛好昨天上課教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邏輯,就試著來解解看,保險公司可能主張的方向:
事實:林男偽造自己小孩的簽名(以下暫稱小明),將原本是小明為要保人的保險契約,變更成自己為要保人,然後向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質借。
得款後,小明向保險公司說,保單被父親偽造簽名,不法變更要保人,要求回復權利,保險公司立刻要求林男返還保單借款,但林男還沒還錢就死亡,林男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並請求保險理賠(林男是保單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則主張要從賠款中扣除借款,但在評議中心沒有得到支持。因為林男不是要保人。
1.借款人是父親,父親死後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所以保險公司無法主張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這一點從評議書中可以看到保險公司也沒有這樣主張。
2.個人以為,這個案件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被詐欺(偽造簽名並行使就會是詐術的使用),撤銷解款的意思表示,至於林男已經死亡,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撤銷的意思表示如何送達?其實這可依照繼承篇的相關規定辦理。
3.撤銷借款的意思表示之後,林男取得借款的法律原因不存在,就構成不當得利,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但因為繼承人拋棄繼承,無法對繼承人主張繼承法律關係,這時可以思考利用不當得利轉得人的返還義務(民法第183),嘗試去調查證據,如果林男詐欺得來的借款在生前已經全部花掉,那真的沒轍;但如果這筆錢在生前流向繼承人的帳戶,繼承人就可能會變成不當得利的轉得人,會有義務要返還這筆錢。(這真的是死馬當活馬醫)
這個問題就先解到這裡,我的想法絕對不是什麼標準答案,各方高手定會有不同意見,歡迎留言討論。我想在後天開始的高雄場及台中場讀書會,這也會是一個非常值得討論的案例,因為解題的思考邏輯比結論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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