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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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利班的前世今生 02
第二章 #風紀股長
2001年9月11日,兩架飛機撞上紐約雙子星大樓。這不是塔利班幹的,是賓拉登的蓋達組織。但賓拉登躲在塔利班統治的阿富汗境內,這是全天下皆知的事實。可是塔利班領袖奧馬爾說什就是不把賓拉登交出來。
奧馬爾說,塔利班會在阿富汗的伊斯蘭法庭起訴賓拉登,或是送到中立國也行,但無論如何就是不給美國。當時美國總統是小布希,他堅持不接受塔利班的條件。於是碰!阿富汗戰爭爆發。美國舉起反恐大旗,大聲的說:「抓賓拉登、懲罰塔利班!」
當時塔利班不過才掌權5年。原本立下誓言,說要建立世界上最純潔的伊斯蘭國家,結果為了達到「純潔」,反倒先把雙手弄得滿是鮮血。純潔的伊斯蘭教國家應該長怎樣?就是不偷竊、不姦淫、不殺人,夜不閉戶,路不拾遺,世界大同。於是塔利班只要抓到有上述犯行者,立刻斷其手腳,甚至公開處決。
他們用恐懼蓋起心中的正義世界。
除此之外,民眾在家不准看電視、聽音樂,任何西方思想都要斷絕。我們週一提到的侵犯女性人權更是惡名昭彰,這次塔利班再次奪權,女性的議題特別受到關注。
但是身為一個國家政府,除了打擊犯罪,你總得要建設國家、發展產業吧?不好意思,塔利班不懂那些。什麼科技產業、十大建設、前瞻計畫,這種長遠的塔利班沒空想,也想不到。他們只積極發展一個最暴利、最快速賺錢的高經濟價值農業,賣毒。2001年以前,英國首相曾說,世界最大的毒品儲存在阿富汗,而且是由塔利班掌控。但總不能全國都種罌粟吧!而且毒品走私收入通通都入了塔利班口袋,鮮少拿來建設國家。所以在塔利班掌權期間,阿富汗經濟一直未有起色。
對內經濟疲弱不振,對外,塔利班也不太會做公關。他們在外交場合上交不到幾個朋友,全世界只有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三個國家挺他們。哀,只能說當時的塔利班就是個拿著鞭子的風紀股長,你要他帶全班讀書考好成績,或是跟別的班級聯誼辦活動,那都是不用想的。
國內不得民心,國外孤立無援,美國大軍即將降臨,阿富汗戰爭開打。
打仗也要接地氣。美國不是傻傻都用自己的兵,它需要阿富汗境內的人接應。找誰呢?不如就找被塔利班打敗的前阿富汗統治者們吧,他們肯定想報仇的。這群人大多集中在北邊,是當初建立「阿富汗伊斯蘭國」的聖戰者們。他們原本屬於不同派別,互相敵視,但在塔利班奪權後盡釋前嫌。「大家別內鬨了,先團結起來打敗塔利班吧。」於是他們握手言和,組了一個「北方聯盟」,成為美國在阿富汗境內最大的助手。
北方聯盟和塔利班不太一樣。我們說過塔利班就是個宗教組織,一心一意只想打造純粹的伊斯蘭教國家,逼大家遵守超嚴格教義。相較之下,北方聯盟就沒這麼「單純」了。北方聯盟裡頭都是大有來頭的將軍,個個都是軍閥,是比較會玩政治手段的另一類人。於是呈現了一個奇妙的對比,一邊是手腕高明的老油條,一邊是血氣方剛的正義魔人(但是是誰的正義呢)。而美國則為了打敗塔利班捉拿賓拉登,選擇與老油條聯手,阻止更多恐怖組織誕生。
阿富汗戰爭第一波其實沒有拖太久,美軍的空襲加上北方聯盟的地面戰,塔利班不到兩個月就包袱款款逃離喀布爾。逃離之後去了哪呢?有傳言奧馬爾躲回普什圖族的大本營,介於阿富汗南邊和巴基斯坦交界。
塔利班暫時消失了,但只是暫時。今天提到的北方聯盟和巴基斯坦,你先記在心裡,後面還有他們的戲份。
未完待續。
---國際觀察曆開賣了---
昨晚在一陣慌亂中渡過開賣第一晚
真的很感謝大家的熱情支持
目前已經快超過我們預計下訂的第一批數量
今晚會跟印刷廠討論最快追加的時間
所以還沒下訂的可能要快
我們今晚就要決定第一批下單數量囉
https://bit.ly/3kevH87
另外客服信箱現在是塞爆狀態
我們已經加開人手,但還是來不及回覆
所以還請大家稍候,我們會盡可能服務到每個人
追加起訴是什麼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吳宗憲以為自己可以擔下所有責任,卻被判了十年四個月,你的一審訴訟策略是怎樣我不知道,但你是不是該考慮在二審供出上手及共犯,讓檢察官可以追加起訴這些人,以獲得減刑的機會?
這案子不是你一個人擔的下來的,你的侍衛長在你的包庇下已經升官了,你得到了什麼,十年四月的刑期?在你人生最光輝的時候?
建議你該供出來的還是要供出來,供出共犯上手還有減刑的機會,別呆呆的當替罪羔羊,坐牢是你一個人在坐,坐進去一生都毀了,刑滿也回復不了軍職,且判刑確定後,全部保障歸零,一毛錢也領不到。
別笨笨的,自己花錢委任個敢打的律師吧!
至於空品處前副總邱彰信,就是邱議瑩立委的弟弟,也是本案華航這邊涉案層級最高的人,也是「主動」放寬國安局採買限額「媚上邀功」的人,卻僅判二年八月(逃漏稅罪),而其下屬代組長黃川禎,聽從邱彰信的指示處理,卻判了五年四個月(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之幫助犯),刑度落差到不合理的程度,有誰可以說明:為什麼邱彰信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之幫助犯論罪?而他的下屬黃川禎卻適用?下屬是依指示辦事耶!?
令人不解。
最最可憐的還是私菸團購會首(團主)吳宗憲十年四月啊!
#吳宗憲
#邱彰信
#華航
#國安私菸超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