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必須向前
#不能被國民黨絆倒後退
在國民黨連續三天的幼稚鬧場、剝奪各黨派委員充分質詢被提名人的機會後,今天立法院終於通過了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人事同意案。
這次國民黨一直攻擊民進黨,說既然主張要廢考監,人事案卻又「提好提滿」,或者說人事案可以先擱置不處理。我認為十分可笑!
在真的完成修憲廢考監之前,總統提名人選、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是我們作為憲法機關 #責無旁貸 的職責,這是大法官曾經在 #釋字632號解釋 中正式確認的義務;而不是像國民黨這樣 #破壞議事、 #逃避問政職責。
若真的要廢考監,現在各黨派應該是要盡責提出配套方案、坐下來討論修憲方式,而不是藉故來杯葛人事,破壞憲政運作。
廢考監其實牽涉的職權和範圍很廣,不是簡單一句說廢就廢。例如本來應該要獨立行使的審計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核定財務責任等,仍然需要獨立行使;糾正、糾舉、彈劾權需要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課以責任,是防止行政體系腐敗濫權甚或不作為的最後一道民主防線,也必須要獨立行使。
因此,廢考監修憲需要完整的配套,同時需把現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與任務一併考量。我具體提出以下幾項重點,並將提出相關修憲及法案:
1⃣考試權回歸行政權:
修法於行政院下設獨立機關,執掌考試銓敘業務。
2⃣糾彈權、調查權回歸立法權:
完善國會監督職能,修憲明定國會調查權與官員彈劾權的範圍,建立調查委員會制度,並配套修法建立相關行使程序。
3⃣獨立的審計權:
仿照德國聯邦審計院、日本會計檢察院、法國審計法院等憲政設計,修憲設置平行於三權的最高審計機關「國家審計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監督查核國家財務。
4⃣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依據各國公認的《巴黎原則》標準,修憲設置平行於三權的國家人權機構「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保障並推動人權發展。
最後,陳菊院長在本週二表示會盡責行使監察院長的憲法責任,但若立法院有共識修憲,也願扮演末代院長角色。
惡意的政治操作應該停止,廢考監是國家重要的憲政議題,每個立法委員都應該要回到立法院議場,透過修憲委員會好好討論,才不負憲法賦與的立法權責。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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