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實聯制的法與情】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警可否針對簡訊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何時聲請搜索票?何時聲請通訊監察書呢?簡單來說,如果嫌犯已經將訊息傳遞「完畢」,用的是搜索票;如果仍然在「傳遞當中(嫌犯按下傳送後到指揮中心真正收到前)」,則要聲請通訊監察書,所以要聲請哪一張是取決於偵查機關要抓的簡訊是已經傳送完畢或者是正在傳遞中的。然而無論是哪張,原則上法官若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應是合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若檢警想要搜索存放在電信公司的簡訊,只要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犯的簡訊確實是存在該電信公司當中,並且符合法定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就可以請法官合法搜索票;而依照通保法第5條,聲請通訊監察書雖有較多限制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如:必須是符合重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等)、情節重大等要件,然而基本上只要嫌犯犯下的罪夠嚴重,符合通保法規定,法官也應該要核發通訊監察書。
所以,在法律層面看來,檢警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取得簡訊實聯制的資料,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但……你/妳應該跟我一樣覺得哪裡怪怪的吧(被騙感情的感覺)?
🎸【應立法解決簡訊實聯制遭挪用的問題】
指揮中心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檢警聲請調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又沒違法,問題的根源可能在於這次指揮中心為了把防疫效果放到最大,而有諸多權力,比如像本案的簡訊實聯制,民眾被強制公開自己去過的店家,不配合就開罰。但同一個政府卻可以在強迫人民配合實聯制時,一邊承諾僅供防疫用、一邊又用來追訴犯罪,想必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指揮中心雖然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該承諾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應該要「立法規範」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因實聯制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該簡訊不可用於防疫用途,民眾才不會幫助防疫同時,又要擔心今天傳出去的簡訊、未來會不會被用在對自己不利的用途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理由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是壓迫?
文:薯伯伯
據聞某國認為「在英國殖民統治 150 多年間,香港居民一直是港英政府壓迫的對象」,我們看看英國人當年如何「壓迫」香港人。
麥理浩爵士由 1971 年 11 月 19 日至 1982 年 5 月 8 日擔任香港總督一職,共 3823 天,作過之事有如天上繁星,數之不盡。奠定了不少我們曾視為香港基石的政策及機構,影響深遠。
麥理浩人去樓不空,3823 天擔任港督期間,做過的事情,以下謹列其中一些較重要的。
這些難道就是所謂「壓迫」的證據?
成立廉政公署
九年免費強迫教育
委任獨立委員會調查金禧事件
十年建屋計劃
推出居屋
認可多家院學為專上學院
創立多所工業學院
創立建造業訓練局及製衣業訓練局
設立房屋署
培訓更多社工
廣建醫院和其他醫療院所
傷殘津貼
高齡津貼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
設立勞資審裁處
修訂《勞工賠償條例》
引入《勞資關係條例》
規定僱主為僱員買保險
規定遣散費
保障工會不受歧視
學生車船優惠
引入每周休息日
產假薪酬
紅磡海底隧道
九廣鐵路雙軌化
修建屯門公路
地下鐵路(麥太當年與丈夫一同主持觀塘至石峽尾段的通車儀式)
青衣大橋
修築荃灣綫地鐵
獅子山隧道第二管道開通
展開九廣鐵路電氣化
研究及動工興建東區走廊
修築港島綫地鐵
構思興建輕便鐵路
興建海水化淡廠
改善東江水輸水系統
萬宜水庫落成啟用
發起清潔香港運動
闢建公園、游泳池、運動場和體育館
設立禁毒處與禁毒專員
推動中英雙語並重政策
興建紅磡體育館
促成舉辦首屆香港藝術節
設立撲滅罪行委員會
通過中文與英文均為香港的法定語文
成立香港獎券管理局
首度劃出郊野公園
設立古物古蹟辦事處及古物諮詢委員會
興建伊利沙伯體育館
促成香港藝術中心落成啟用
設立土力工程處
沙田馬場落成啟用
推廣十進制
引入歷史建築評級制度
設立法律改革委員會
興建銀禧體育中心
麥理浩夫人度假村落成啟用
成立康樂文化署
港元與美元掛鈎,好不好也好,影響深遠
撤銷外匯管制
立例限制新的股票交易所成立
設立消費者委員會
撤銷黃金交易管制
設立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重新向外資銀行發放牌照
設立香港銀行公會
賦予市政局財政自主權
立法局引入議員薪津制度
大幅增加立法局非官守議席,數目首次超越官守議席
設立全港18個區議會
舉行第一屆區議會選舉
推動公務員本地化
布政司署增設教育科
促使中方同意協助堵截來自大陸的偷渡潮
規定在香港居住滿七年的人士才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同時又宣佈實施「抵壘政策」
然後又宣佈「即捕即解」
以人道立場收容越南難民
以人道理由,動用香港資源開設難民中心
確立香港成為「第一收容港」,無條件收容越南難民,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欠下香港11.62億港元巨債,走數至今
到中環出席毛澤東悼念儀式
破天荒出席新華社香港分社的中共國慶酒會
與鄧小平討論香港前途問題
當然還有,麥理浩夫人中心、傷健策騎協會、麥理浩夫人度假村,
以及麥生與麥太的至愛 —— 麥理浩徑
不是要美化殖民,英國治港期間也有「政策上的歧視」(institutionalized discrimination),但他們為香港及香港人所作的貢獻,有目共睹。
如果香港人在英治香港真的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那麼為何中國人要跑來香港?
如果英治香港是「壓迫」香港人,那麼中治的中國又當人民是甚麼?
🔑 【加密通訊、虛擬號碼、超務實長清單整理】 https://www.patreon.com/posts/52365051
▶️ 請訂閱 Patreon 頻道,支持不受干預的獨立創作及評論 | www.patreon.com/pazu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立法理由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科偵濫權 法官審查非萬能
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桃園市)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讓執法人員可從遠端駭入民眾手機、電腦,連先前的通話紀錄都可取得,引發侵犯人民隱私爭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法務部公布「科技偵查法」草案,條文開宗明義:「保障人權,並有效追訴犯罪」,但其監控方式「上窮碧落、下黃泉」,實施模式「神不知、鬼不覺」,並且繞過「刑訴法」現行規範,朝野政黨評價不一、民間團體更表疑慮。
本項法案授權檢警調偵查辦案,認為有「必要時」即可隱身幕後,對特定個人監視攝錄、追查位置,並可使用無人機空拍蒐證、衛星定位跟監追蹤。但是,本項實施對象並不限於犯罪嫌疑人本人,「草案」期待一網打盡,但不免傷及無辜「第三人」。
再者,檢警對於特定犯罪認有「相當理由」,亦可隱於無形化身藏鏡人,監控隱私空間進行監看、辨識。或者,偵查過程扮駭客、植木馬,對於類如LINE、Skype等實施通訊監察,另就數位證據蒐集保全,亦可上雲端複製備份等等。
亦即,相關監控模式從早到晚、無時無刻彷如「楚門的世界」,或者無論與犯罪有關與否均可「一掃而盡」。然而,「草案」卻對實施過程漏未規範,如何避免過猶不及未多言及,縱使條文明定事前應經法官審查,仍如簽發空白支票、恣意授權。
如同大法官釋字六○三號解釋:「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同時,現行實體空間「線下監控」,無論對於人身、物件、住宅等,「刑訴法」訂有拒絕機制、夜間停止、第三人在場等管控措施。相對地,本項虛擬世界「線上監控」,科技偵查侵害隱私權的疑慮「有過之而無不及」,「草案」雖另闢蹊徑卻無相應節制濫權之規範措施。
一九九九年,日本通訊監察的法律制定開啟該國科技偵查濫觴,確立限於重罪、相關性、最小侵害、最後手段等等立法原則。二○一七年,有關GPS犯罪偵查日本最高法院進一步認為:「伴隨著持續地、全面地個人行動之監控,難以特定裝設GPS機器之車輛及其罪名,即可抑制過度蒐集無關犯罪事實之使用者行動資訊,並有違法律規範要求法官審查令狀聲請之意旨」。換言之,科技偵查涉及情報、資訊或數位蒐證,法官審查「令狀原則」並非法律規範「正當程序」的特效藥。
「運籌帷幄之中、決勝千里之外」,現代社會科技偵查人民或不反對。但是,科技偵查持續性、拖網式、搬家式的蒐證保全,能否客觀公正監控、人民付出何種代價、社會耗費多少成本等等,「草案」應該講清楚、說明白。否則,台灣科技偵查立法,將會落後日本廿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