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話題:政府可以用科技偵查法偷看我的 Tin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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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布《科技偵查法》草案後引起許多爭議及討論,內容涵蓋監視、攝錄與追查位置,像是利用全球定位系統或是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調查等手段,也同時處理設備端通訊監察、數位證據與保全等問題。
其中「設備端通訊監察」是對民眾隱私影響最為劇烈的規範,也就是授權偵查機關可以侵入受監控者的手機內(例如以木馬程式植入),擷取所需要資料,例如 LINE 對話訊息或通話等等。
很有可能,以後你在 Tinder 上的聊天內容,政府也看得到。
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駭客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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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英國衛報報導,以色列 NSO 集團的「飛馬」間諜軟體已經遭到濫用,它能將手機變成廿四小時監控裝置,搜刮手機內所有資料,訊息、照片、通訊錄、通話紀錄、行事曆、電郵和網路瀏覽紀錄,統統都能複製帶走,甚至啟動手機相機偷拍,啟動麥克風錄下通話內容,能顯示手機持有人在哪裡、去過何處、見過何人。
目前有超過 50,000 個號碼在被「飛馬」監視的列表中,其中包括阿拉伯王室成員、65 位企業高管、85 位人權活動家、189 位記者以及 600 多名政治家和大量政府官員——包括各個國家的內閣部長、外交官、軍事和安全官員。
面對外界的質疑,然而法務部說明:面對科技的進步,偵查手段也應隨之進步,「不能人家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
對於科技偵查法的問題,我們必須思考如何在打擊犯罪與確保人權保障之間維持平衡?
🎧 進來聽這集 https://apple.co/3DNww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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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精彩重點】
✓ 科技偵查法的立法方式有那些問題?
✓ 科技偵查法目前授權偵查機關的科技偵查手段有那些爭議?
✓ 何謂設備端通訊監察?何以引發許多爭議?
✓ 設備端通訊監察會如何進行?是否會過度侵害人民隱私及資訊安全?
✓ 打擊犯罪與人權保護該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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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科技偵查法 #法客電台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bit.ly/shasha77_member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
通訊監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簡訊實聯制的法與情】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警可否針對簡訊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何時聲請搜索票?何時聲請通訊監察書呢?簡單來說,如果嫌犯已經將訊息傳遞「完畢」,用的是搜索票;如果仍然在「傳遞當中(嫌犯按下傳送後到指揮中心真正收到前)」,則要聲請通訊監察書,所以要聲請哪一張是取決於偵查機關要抓的簡訊是已經傳送完畢或者是正在傳遞中的。然而無論是哪張,原則上法官若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應是合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若檢警想要搜索存放在電信公司的簡訊,只要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犯的簡訊確實是存在該電信公司當中,並且符合法定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就可以請法官合法搜索票;而依照通保法第5條,聲請通訊監察書雖有較多限制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如:必須是符合重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等)、情節重大等要件,然而基本上只要嫌犯犯下的罪夠嚴重,符合通保法規定,法官也應該要核發通訊監察書。
所以,在法律層面看來,檢警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取得簡訊實聯制的資料,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但……你/妳應該跟我一樣覺得哪裡怪怪的吧(被騙感情的感覺)?
🎸【應立法解決簡訊實聯制遭挪用的問題】
指揮中心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檢警聲請調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又沒違法,問題的根源可能在於這次指揮中心為了把防疫效果放到最大,而有諸多權力,比如像本案的簡訊實聯制,民眾被強制公開自己去過的店家,不配合就開罰。但同一個政府卻可以在強迫人民配合實聯制時,一邊承諾僅供防疫用、一邊又用來追訴犯罪,想必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指揮中心雖然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該承諾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應該要「立法規範」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因實聯制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該簡訊不可用於防疫用途,民眾才不會幫助防疫同時,又要擔心今天傳出去的簡訊、未來會不會被用在對自己不利的用途上。
通訊監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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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數位科技之迅速發展,對法律、金融領域的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而言,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金融監理、數位證據等,除理解其概況、運作模式外,也必須深入掌握國內外法制發展、監管等潛在議題。本次焦點話題統整科技法律領域之實務運作、比較法觀察、案例評析及趨勢發展等,提供各另領域之實務工作者汲取新知,對於相關實務操作情形有更完整圖像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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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資訊的監控法制現況及展望/李榮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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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證據與雲端取證/蘇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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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與法律:程式碼之治/Primavera De Filippi, Aaron W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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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概論(上)──干預屬性及授權基礎/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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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46 違法的GPS偵查
03:39 科技偵查法規定了什麼?
06:13 爭議最大的設備端通訊監察
08:16 科技偵查法的其他問題
09:30 我們的觀點——想上太空也要做好準備
10:43 我們的觀點——該怎麼做才好?
12:06 問題
12:30 結尾
#科技偵查法 #打擊犯罪 #保護隱私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珊珊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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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公告周知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https://bit.ly/3b3kJiv
→最高法院審理106台上字第3788號王育洋妨害秘密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b0eP1M
→釋字第689號解釋:https://bit.ly/3b8ZxYu
→【投書】無視人權與民主參與的科偵法草案:https://bit.ly/3nforbg
→立法院-「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報告:https://bit.ly/389dq72
→科技偵查法草案評析 -- 提供於立法院民國109年10月8日公聽會意見與會後補充:https://bit.ly/2JHUbs3
→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草案-上集:https://bit.ly/358fhaj
→「科技偵查法」GPS、空拍偵蒐規範寬鬆惹議 法界:偵辦效率不應犧牲隱私:https://bit.ly/35778mE
→廖伯威/科技偵查會不會成為極權的幫凶:https://bit.ly/3naj3Gr
→林俊宏/《科技偵查法》擴張國家監控人民權利:https://bit.ly/3o7L1nw
→林誠澤/還沒上太空就進場維修的《科技偵查法》?:https://bit.ly/3obNoWl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https://bit.ly/2KWnzew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聲明:https://bit.ly/3pLI6kN
→【法務部搞007】強推科技偵查法侵人權 App用戶恐無辜受「駭」:https://bit.ly/3rPzknK
→《科技偵查法》「全民公敵?威權再現?」 法界反彈:法務部是沒事做了嗎:https://bit.ly/2Mqjq2R
→用LINE通話可被監聽 《科技偵查法》准植入程式搜證:https://bit.ly/2LhLjcW
→認識科技偵查法草案中的五種偵查方式:https://bit.ly/2X6YvE7
→《科技偵查法》草案嚴重侵犯隱私權 律師提醒有違憲疑慮:https://bit.ly/358x3KB
→科技偵查法恐威權再現?綠委:應保留法院核發監聽票以避免濫權:https://bit.ly/3nbgTGK
→科技偵查法 蔡清祥:待彙整研議各界意見後修正提出:https://bit.ly/2X9YqzM
【 延伸閱讀 】
→【開放文化觀點】數位身分證在台灣:被低估的隱私及資安風險:https://bit.ly/35apnaW
→GPS監控方式之偵查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https://bit.ly/2Mzxo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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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舒翠玲議會質詢-107.08.03-警察局質詢[毒品查緝與校園毒品](第一屆第八次定期會單位質詢)
吸毒問題與校園毒品氾濫一直是民眾家長們關心、也是警察局查緝的重點項目之一。
「數字」可以反映事實,但卻不一定是全然真實,必須透過交叉驗證比對才能獲得實際的狀況.......
📌以毒品取締數字為例~
單看警察局查緝3、4級毒品的罰鍰金額以102年最高(1億4千3百萬),而若以查獲毒品的數量來看又以103年的603公斤為最多(表示抓到藥頭或工廠),因此不能單以裁罰金額來論斷。
但是,從裁罰金額實際繳付罰鍰的比例平均不到20%,表示針對3、4級毒品的查緝用行政罰是完全不具功效的。
📌校園毒品氾濫
12~17歲的少年第一次吸毒的場所,學校佔23%,15.4%在家裡和娛樂場所;毒品的取得對象來自同儕(同學)佔38.5%,23%的管道來自陌生管道。
毒品販售是否有集團化的趨勢?持有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的行政罰缺乏遏阻效力,所以,是將3、4級毒品改為2級毒品即可改善?抑或是將3、4級毒品20公克以下納入刑法有效?而通訊監察法對監聽搜索的限制會否造成打撃犯罪的困難?
期許警察局長未來能透過實際基層服務經驗找出問題所在,讓檢、警、調能有效打擊毒品,並針對校園毒品防制提供有力的幫助。
🎈歷年毒品發鍰(收繳入庫金額)、緝毒數量~
101年 ~ 罰鍰總額7千1百萬(實際收到27%)–查緝104公斤毒品
102年 ~ 罰鍰總額1億4千3百萬(實際收到22%)–查緝256公斤毒品
103年 ~ 罰鍰總額7千8百萬(實際收到 17%)–查緝603公斤毒品
104年 ~ 罰鍰總額 8千8百萬(實際收到16%)–查緝164公斤毒品
105年 ~ 罰鍰總額 6千6百萬(實際收到15%)–查緝433公斤毒品
106年 ~ 罰鍰總額4千7百萬(實際收到14%)–查緝298公斤毒品
通訊監察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根據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周年報告,去年執法機關經截取通訊及監察行動有一宗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案件,另外有21 宗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可能性有所提高或評估為可能取得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個案。
在12月6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我就政府執法機關在取得這些資料的處理程序提出質詢,要求政府回應是否會立刻停止這類型的監聽行動。我希望政府能確實執行措施加強對監聽人員的培訓,協助他們識別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或疑有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通話。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表示法律專業保密權是一個絕對的權利,當政府機關提出授權申請時,須由小組法官作出評估是否接納,政府明白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及新聞材料的重要性,會繼續以審慎的方式處理個案。
身為法律界的一員,我亦十分關注政府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時需提供該用戶(如截取的設施所屬用戶並非截取行動的目標人物)的任何刑事紀錄的資料,刑事紀錄不應隨便公開,政府應該解釋清楚資料的用途和有什麼措施去保障用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