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華該做的是吃誠實豆沙包,而非魚目混珠想打烏賊戰脫身
關於許淑華回應其文章不可能抄襲黃中元碩論乙事
我在8月2日將許淑華碩論進行逐段人工比對,發現許碩論第一章緒論,「壹、健全地方經濟發展創造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創意產業」,從標題開始整整5大段(近2頁篇幅),全部抄襲中央大學客家政治經濟與政策研究所黃中元的碩論(〈公民社會與地方文化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縣茶葉文化產業為例〉,第3〜5頁),許的參考文獻也未載入。
網路上查詢到的黃中元文章,封面頁的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早於許淑華的碩論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經查,這是中原大學碩士生黃中元的文章,而非其碩士論文,極可能是他的學期報告,該文參考資料未列許淑華的碩論。這是我個人的疏忽和錯誤,這點我要向黃中元先生、引用我粉專貼文的媒體以及國人致上歉意。
黃中元先生確實在2011年才完成他的碩士論文, 題目是〈茶文化產業創新策略之研究:以天福集團為例〉。許淑華今天辯解說,她不可能搭時光機到未來看到黃中元的碩論,這句話倒是真的,因為,黃中元的碩士論文並未放入前揭的「健全地方經濟發展創造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創意產業」五大段落。
換言之,黃中元在他碩論第一章第三節〈相關文獻探討〉「三、從公部門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過程分析」,舉出了幾本論文,包括許淑華2009的「公部門結合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研究—以南投市為例」(黃中元碩論的第17頁),以及在參考書目中列出許的碩論(黃中元碩論第210頁)。
黃中元的碩論未提及「健全地方經濟發展創造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創意產業」,很自然地,註腳上也看不出他引用了許淑華,請容我再強調:黃中元沒有「引用」許淑華的碩論。
許淑華辯稱未註明出處的部分已經向她的指導教授說明,但為何不願對外公開講清楚?許確實抄襲了五大段,能否請她誠實告知國人,她究竟是開了任意門去抄了誰的文章?
許淑華的碩論明顯涉嫌抄襲,從她第一時間的對外聲明即可驗證,她至今仍無悔意,妄砌詞狡辯。另其在南投市長任內,更涉及濫用權力,假公濟私,在市公所進行論文訪談,也未見悔意和歉意。
抄襲就是抄襲,碩論是許淑華自己寫的,那幾個段落非外人可植入,遑論栽贓(難不成許自認其碩論是贓物),奉勸許淑華委員,誠實為上策,別想打烏賊戰混淆視聽。也籲請逢甲大學進行許淑華論文審定的工作。
爭點一
許淑華指出,她未曾看黃中元的文章,她「引用」的「某人報考暨大博士班『研究計畫』中內容」,竟有五大段落與黃中元的文章一模一樣,意味著,她和黃中元看到的極可能是同一份資料?按常理,用於申請博士班的研究計畫,內容具有私隱性,除了可能是自己碩論(計畫)的一部分,或預計延伸成為博士研究的基礎,否則一般人不太會將它獨立出來另行「發表」(除非寫成專文)。
若許淑華所言屬實,該文章當時未發表,因疏忽未載明引用出處。請問那篇文章已經發表了嗎?刊於何處?
另外,將五大段落一字不改地複製貼上,不叫做引用,那叫作抄襲!
爭點二
許淑華說,「台東池上米」部分則是節錄自「地方研習中心研習論壇」內容,當時該網站參與討論人數相當踴躍,且在第2段中載明引用出處。請問許委員,整段、整段地「節錄」,難道這不算是「抄襲」嗎?妳究竟從該論壇抄了幾個段落?不查明出處而直接複製貼上,已經違反學術倫理。
目前國內的兩大比對軟體,不知道能否偵測出網站或公部門研習資料的內容來進行查核比對?這部分容我跟專家請教後,再向大家說明。
爭點三
許淑華的碩論,類似將丘昌泰的專書「圖1-1從公共行政轉變為公共管理圖示」整段複製貼上的情形並不少。而此態樣在比對軟體中能否被顯現,亦不得而知。以附圖為例,碩論第28至29頁,整整兩頁出現好幾個專有名詞(學術用語),僅有一個文中註和一個註腳,若全出自許淑華的「獨創」,那她絕對能成為國際間不世出的理論巨擘!
#省力女抄人
#愛抄又愛凹
#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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