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施秀惠這款人
就是阻礙台灣語言平等發展 ê 毒瘤
[圖文轉自 凃峻清]
捍衛國家語言──
抗議台大言論審查 程序委員會濫權拔案
▌本土語言空間在校園裡的持續退卻
2019年,《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是本土語言復振的一大進步,但也在同一年,本土語言卻在校園中備受打壓。台大文學院負責的原住民族語課程險遭縮減,當年度經費支持的「兩門」族語被刪減成一門,後來遭到抗議,教務處才回歸原有承諾的兩門;而學生在校園中使用台語參與合作社會議遭斥「閉嘴」、「說台語」被污名為「二手菸」,在會議上以台語發言受到圍剿⋯⋯校園中,本土語言的使用空間持續遭到壓縮,甚至被許多教授認為「不應公共使用」,也就是說:本土語言,只能「回家學」。
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以下簡稱國語法)規定,國家語言為台灣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台灣手語,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語法§3,§4),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保障措施(國語法§7),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國語法§9-3),且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國語法§9-4)。在通過的當年,台大反其道而行,選擇黨國時期打壓多元族群發聲空間的做法;如今,再度視《國家語言發展法》為無物,寧可操作程序破壞民主,也不願意讓本土語言有得到制度支持的機會。
▌推動制度鼓勵瀕危語言的公共使用
台大過去已有部分教師使用台語授課,如數學系前系主任楊維哲教授、法律系王泰升教授和歷史系周婉窈教授,人類系也以泰雅族、阿美族、排灣族、布農族語教授族群語言與文化,多年來學生的反應皆甚佳。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講授專業知識在當今的學院仍屬不易,教師在備課上往往需要花費數倍於原本的時間,因此應以「積極矯正歧視措施」來鼓勵教師以國家語言授課。
綜觀世界各國對弱勢語言之保障,如紐西蘭毛利語或英國威爾斯語的復振運動,皆強調這些語言在公共場合使用之權利,以語言生態學之觀點,凡語言之死亡都是從生存空間的減少開始,逐步衰亡到只能在家中使用。鼓勵教師以國家語言授課,具有恢復國家語言在公共領域之生存空間的意義。過去我曾多次跟教務處提出應積極處理不同本土語言在校園裡的教學,然而除了經費被砍以外,從未看到具體作為,因此學生會提出具體措施,包含修正〈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以及新訂〈國立臺灣大學推動復振國家語言授課補助實施要點〉,這兩個校務會議提案經過十個人的連署,送交台大秘書室。
▌主持人在程序委員會預帶風向
校務會議的議案安排由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開會決定,會議由〈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規範,包括程序委員會職權以及排案的原則。然而本次會議一開始,就面臨不尋常的狀況,會議主持人台大主秘孫效智在推選主席前表示,「兩個提案屬於教務處主政的準則,『循往例』非屬校務會議負責」,然而校務會議屬於校內最高決議機關,並無「不能處理」的議題,在會議初始就利用主持人身分帶風向,這樣的會議如何能夠公正進行?接下來,在合作社會議上 #要求以台語發言之理事閉嘴的委員施秀惠,居然在有其他人選的情況下, #連續第三次擔任主席,會議就這樣開始。
討論排按順序後,丁詩同教務長發言提出,「這些案子應該在行政會議裡來討論,而不是放在校務會議來討論,討論後跟大家報告這些改變是如何,我是建議這兩個案子應該要拿掉,不應該送到校務會議討論」。丁詩同教務長更指出,「如果每個系都把系裡的辦法提到校務會議來,怎麼辦?」
▌程序委員會逾越法定職權!
〈國立臺灣大學校務會議程序委員會組織及議事規則〉中指出會議執掌為「關於提案手續完備之審查、關於議案之補正及相關議案合併之協調、關於議案次序及會議程序表之排序」,程序委員會可以審理的是「議案的程序」而非「議案的實質內容」,本案循完備程序提出,即便有人認為因為其性質要送行政會議討論,也是校務會議的權限,不是程序委員會。
李賢中委員表示,他認為「如果沒有讓教務處表達意見」,提案會變得「不夠完備」,「應該讓教務處討論,才有教務的觀點去涉及相關的因素啊,那如果這個層面的因素提供不夠完備的話,可能會在校務會議紛擾很久」可見,想將此案踢出校務會議,是擔心此案被充分討論,會造成「紛擾許久」。「手續完備」指的應該是提交時間、連署人數等形式性因素,無限擴張解釋「完備」,還提到「造成紛擾」,明顯的是政治考慮,試圖擴權擋案,只是以「程序完備」為名的言論審查。
如果「經過教務處提教務會議討論提出來」才叫做「程序完備」,那麼校務會議中「校務會議代表提案」這個類別可以廢掉了!留下「校長交議」和「學院提案」兩種就好,因為這才「手續完備」。如此一來,校園裡將只剩下行政主管與各院院長的聲音。再者,「直接提校務會議會造成大家對提案不清楚」,然而教務處在校務會議上也有充分的說明時間,並不會「無法表達意見」,程序委員會更不應低估校務會議代表智商,讓為他們會「搞不清楚」議案。
▌沒有相關規範,就不應逾越職權違法決議
蘇宏達委員說,「程序委員會有責任協助大會順利進行,提案應該經過教務處的意見之後再提出來」,所以如果提到校務會議,難道會造成「教務處無法表達意見?」還是無論如何都要把此案「和諧」掉,以利「大會順利進行」?教務處的言論自由從來沒有消失,而是提案代表的言論自由遭到打壓!
法律系孫迺翊委員提問,有針對「提案應先提教務會議」的辦法或者規定嗎?還是沒有?況且進到校務會議中討論時,一定會詢問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不會造成意見表達意見的缺乏。
最後進行表決,只有我與法律系代表支持本案排入議程,其他委員反對,以2:9做出超越程序委員會職權的決議。
▌會議主席根本就看不起語言平權
討論過程中,主席施秀惠對於學生委員極度不尊重,屢次對我說出「好的,謝謝您的意見」、「請把握您發言的次數」、「好了,您的意見我想全體的委員都聽見了,其他委員呢?」、「凃委員最後一次發言」、「凃委員經過很多次的發言論點應該讓委員都聽見了」,卻不曾對其他教授這樣講話,我不是在意施教授怎樣對我,而是不滿於他心中對於學生的根本不尊重。施秀惠主席在會後針對會議紀錄的意見,反對登載討論過程與提出動議的委員,因為「此決議所涉議題非為悠關臺大人和社會大眾之權益福祉」顯見施秀惠委員根本看不起語言平權,從叫人閉嘴到主持會議排除議案,施主席只是過去壓迫台灣人「說自己語言」殖民者的當代化身。
▌台大校務治理完全失靈,成為少數人的遊戲
台大的校務治理屢屢出包,從拒絕提供國民黨史料、無視大學法打壓學生自治選舉、試圖讓校務會議不被公開,再到拖延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如今連委員會都公然進行言論審查,做出違法決議,大學成為特定少數人逐利的場所,距離教育與追求知識的地方,越來越遠。
看著學生會辦門上的「100%自由」,我們離自由、民主的校園還好遠好遠。
支持 臺大學生會 NTUSA #支持語言平等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4412971974/posts/1451262731697479/?d=n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新竹議事風雲錄(2)染白色恐怖 #違法審提案竟然有 #時代力量 #竹市議會聯合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權 #議會審提案在場「議員只有五名」 #議會審提案「依法需經討論程序」 #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竹市多位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 新竹市議會第十屆市議員自本報導於今年...
連續第三次擔任主席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新竹議事風雲錄(2)染白色恐怖
#違法審提案竟然有 #時代力量
#竹市議會聯合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權
#議會審提案在場「議員只有五名」
#議會審提案「依法需經討論程序」
#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竹市多位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
新竹市議會第十屆市議員自本報導於今年(6月1日)已報導「竹議事風雲錄1」之無黨籍議員田雅芳,因議長許修睿藉擔任主席時,不准田雅芳發言及邀請竹市府官員質詢,認顯已侵害議員的職權而至「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議長許修睿。
該案尚在審理當中,竹市議會竟又發生「聯合在場議員霸凌田雅芳,不讓田雅芳對提案發言」,田雅芳直呼這是「不可理喻的違法行爲」。
對在場的議員竟配合議長許修睿的霸凌行為,形容是在「議會民主殿堂」有史以來,從不曾出現的「白色恐怖」事件。
由議會直播影片看到,議會在場的各黨派議員,為了在審提案時不讓田雅芳發言,竟以「舉手表達提案應照案通過,再由議長詢問在場議員附議並說已全數通過,接著宣告該提案不經討論,照案通過」。
各黨團聯合以違法審提案的方式審議,時代力量黨團竟名列其中,尤其舉手配合的更為「以台大法律系當選的香山區議員廖子齊」最讓田雅芳直呼這是不可思議的議會大團結,卻已錯失議員監督市政的能力,形同「府會大和解」以往市議員為人民把關,「以犀利的問政質詢市政」看來已蕩然無存。
在地報導「竹議事風雲錄(2)之白色恐怖」-記者徐榮域風城報導
🗣新竹市議會於109年8月召開第十屆第11次臨時會審竹市府提案時,因在場議員僅有五位,議長卻宣布開會,遭在場議員田雅芳依「議事規則」審理提案規定,要求議長「清點人數」,進而引起審議竹市府提案後續之波瀾。
竹市議會當天所排定議程為審議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按議事規則,秘書長之公職應先確實清點人數,達法定開會人數(應達半數即17人以上)方得以開會;但當時在現場議員僅5位。
據本報導採訪 議員田雅芳說,當天排定審議市府提案,但因議場內議員僅有「無黨田雅芳、時力林彥甫、綠黨劉崇顯、國民黨吳青山、顏政德」5位,田雅芳因此提出要清點在場議員人數。會議主席即議長許修睿,不僅搞不懂議事規則,竟堅稱已達法定人數,更頻頻以錯誤的規則,想迫使田雅芳無法依規清點人數,但在田雅芳搬出議事規則後,議長還喊出議會法治想讓田雅芳知難而退,不料議會法治所解說的議事規則,皆證明田雅芳依規而行,議長應按程序清點人數。
進入清點人數後,因人數不足,議長依規本應宣告散會或改為談話會,但議長卻讓議事組以廣播、聯絡未到場議員進議事廳,更有議員李國璋提出休息十分鐘等拖延手段,最終才讓在場議員人數達法定開會標準。
田雅芳要求清點人數,引起後來趕來議會的其他議員不滿,竟出現時代力量、國民黨及民進黨等黨團,大聯合夾擊田雅芳。
其中有議員不僅說出議員開會出席僅要以簽到為主、審議提案田雅芳不能討論意見等嚴重違反議事規則之離譜舉止。
#田雅芳說這樣的行為其已喪失身為議員職權,應負核實審查提案的天職責任。
🙅🏻♂️國民黨團後再聯合各黨團擇以人多的姿態,不讓田雅芳針對提案發言,違法讓提案不依正常程序(宣讀提案內容➜經過討論➜才能表決),而是讓各黨團議員輪流舉手,直接將提案霸道通過,田雅芳說對身為議員的職權感到遺憾。
田雅芳又說,民眾可以從當天議會直播影片中,看到開始審理提案時,議長連續幾個提案,在僅有田雅芳舉手要求發言時卻被無視,甚至在田雅芳為捍衛議員基本的發言權而提出「權宜問題」時,議長不僅還用錯誤的議事規則,詢問在場有沒有議員附議;沒有人附議而不讓田雅芳發言在前,後更做出「還要給田議員發言嗎」等失去公立超然立場之舉止。
但在田雅芳提出依照規定,權宜問題不需要附議後,議長又腦羞大喊叫議會法治解釋條文,經議會法治宣讀的議事規則,又再次證明田雅芳依職權依規而行,議長只好裁定田雅芳獲得發言權 。
田雅芳又說,當田雅芳正在發言時,(西區)議員陳治雄竟在無主張事由下舉手要求發言,議長竟錯誤的讓陳治雄議員發言,完全忽略前面議會法治已清楚解釋「權宜問題不需要附議」之規定, #陳治雄議員竟仍大言不慚的說出錯誤的規則(表示權宜問題需要有人附議),還當民主殿堂上自編法條,強調若無人附議田雅芳的權宜問題,議長卻裁定田雅芳可以發言,以後就亂了等離譜主張後,議長明知陳治雄所言為錯誤,竟仍附隨,隨即詢問在場議員有沒有人要附議田雅芳所提權宜問題,讓田雅芳直呼真是荒謬至極,顯然不太了解身為議員的基本職權。
📑據本報導了解歷屆當選議員名單,陳治雄擔任議員已第二屆了,應對議員職權及議事基本規則用心閱讀了,不應該在其位不謀其職,在地方的立法機構議事殿堂上,說出錯誤的議事規則,恐讓之貽笑天下。
田雅芳最後說,當天在雅芳主張「清點人數」後最令人震驚的是,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等黨,在新竹市議會開議有史以來,第一次跨黨派大團結,竟是為讓田雅芳無法針對提案發言之離譜行徑,更以違法方式,讓審議提案不經討論的程序,各黨團輪流舉手直接違反議事規則而強行通過。舉手強行通過提案的議員有「時代力量廖子齊、國民黨陳啟源、吳青山、李國璋、陳慶齡、張祖琰、民進黨鄭美娟、曾資程」等人,其中藍綠兩黨不乏資深議員,應該不會不懂議事規則的,讓田雅芳只能無奈頻頻搖頭,直呼這些議員的舉止,公然在民主殿堂上顛倒議事規則,恐忘了往後要對自己的「政治行為」負責。
👀本報導採訪後所持觀點:
對於這些因受民眾肯定後,而當選議員但卻未盡議員職責,全國人民尤其新竹市民應該要透過議會開議直播系統,好好檢視一下新竹市民選出來的議員,有幫人民把關、監督市政及為民請命嗎?
尤其身為人民期待的時代力量中不乏法律人才,甚在每次競選時皆以清廉形象自居,而深獲選民青睞,但前主席徐永明,卻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已於日前遭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新竹市香山區以法律系參選議員 #廖子齊竟違法配合國民黨團審議竹市府提案。觀看時代力量每當競選時所號稱「公平正義、制衡藍綠」之宣誓,現在看來似極為諷刺。
民眾應該要看清楚新竹市議會每一次的開議直播,好好檢視你們選出來的真的是「時代力量」的力量?大聲表達你的權益,別再漠視人民監督的權利!
藍綠兩大黨執政長期政治分贓早令新竹市民不信任,而使得第三勢力-時代力量突破重圍,在第一次參選新竹市議員即獲得3席議員,而得以獲成為一政黨團。
但成為可以跟藍綠兩大黨得利用政黨協商的一環,卻枉顧人民所託,時代力量三位議員裡,甚至是有台大法律系背景的議員廖子齊,卻為了不讓田雅芳為人民把關,選擇和藍綠兩黨合作以違法程序來霸凌田雅芳,如此是時代力量應有的作為,讓人覺得與人民期待以第三勢力制衡藍綠,看似已失其使命及意義。
呼籲全國人民尤其是新竹市民,請睜大眼睛看清楚且大聲表達人民的權益,別輕易漠視公民監督的力量。
以下為本報導查詢議會相關之議事規則,供全國民眾公評⋯
⭕️會議規範
第七條「清點人數」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四十六條(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影片點請
https://www.facebook.com/423366304816182/posts/991251218027685/?vh=e&extid=0&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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