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0(沒有頭像,FB只有轉貼跟無名者暱稱)跟我討論公法、私法跟奧運憲章。
我只想說,我讀後者是我大學時期,我讀前者跟自身經驗20歲到現在法研所。
不要用字意去表達法律,完全沒有溫度。
請看看我們優秀運動員,當他們退下舞台,保障制度是什麼?
#運動員不是要金銀財寶
#運動員與教練要的是尊重及保障
你們可能不知道,進入國訓中心,依照行政命令,受領生活津貼者,不得領取其他薪資,包括「非在籍學生在工作職場上的薪資」。
請參考: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 https://nstc.org.tw/upload/FileUploadList/20200519211432844.pdf 三萬元,國家級運動員(奧運A標,舉例,今年馬拉松2:11)三萬元水準,還沒有勞動保障,十年進去出來到民間,勞動保障從零開始,那時候他35歲,請問他幾歲退休?
總統府美麗發言人,也表述,這些運動員是職業生涯,為國爭光及國家價值、品牌。
如果這樣,何不立專法讓企業投入市場,並且也讓運動員保有勞動保障? 可參考日本體育振興法。實業集團認定做法。
小弟論述,今天委員們的認同,不攻而破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7220082.aspx
#體育好友們請團結起來爭取權益
#希望下一代的體育人可以安身立命為國爭光
1450別再戰,順勢而為之,否則請告訴自己真正姓名再戰,如未有表達,不理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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