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系列(一)-車禍受傷需在多久內提告❓
車禍是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之一,若不幸碰上車禍,除了車禍賠償範圍,大家會好奇的法律問題,應該就是受害者究竟需在多久內提告?
一般來說,若受害者因對方過失而受傷,就受傷部分,在刑事上可提告「過失傷害罪」,民事上則可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當然,如果加害者明知有人傷亡,仍逕自離開現場,未留下處理事故,另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
那這三者分別需在車禍發生後多久內提告呢?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因為屬告訴乃論罪,縱使真的有犯罪事實,法院要下有罪判決,仍需有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再經檢察官起訴,或是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才行。
(📎告訴流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案->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
(📎自訴流程: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判決)
而依照法律規定,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或自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告了。
🖋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法律上並沒有對之設下如上述之六個月告訴、自訴期限。
但依照法律規定,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罪,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另有時效限制。被害人若要直接向法院對肇事逃逸罪提起自訴,或檢察官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都需在「犯罪成立之日」(即逃逸那天)起算「⏱二十年內」提起。
所以如果被害人超過上述期間才要向法院自訴,或是太晚向檢警提起告訴,進而讓檢察官無法在上述期間內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
都將導致法院無法再下有罪判決了。
🖋民事賠償
法律規定當使用汽機車過程中損害到別人時,除非駕駛人已經就防止損害發生,盡到相當注意,否則駕駛人就該賠償被害人的損害。
被害人若依此規定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被害人知道「受有何項損害」,及知道「應賠償之人是誰」時起算「⏱兩年內」提出,超過就不能請求了。
不過被害人究竟何時知道這些事,在訴訟上容易產生爭議,所以安全一點的作法就是盡量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就盡快提出請求。
另外,縱使依照上述規則計算,未超過兩年期限,只要自「被撞傷」時起超過「⏱十年」,被害人仍未請求賠償,一樣不能再請求了。
所以若不幸碰上車禍而受傷,一定要趕緊蒐證、尋求專業意見,盡快決定處理方式著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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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條文:
刑法第80條、185–4條、28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民法第184條、191–2條、197條規定
☎️委託、諮詢專線:0953444445
過失傷害提告流程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一篇關於車禍事故的處理,因為加入了親身事件的處理過程與結果,步驟上不是那麼簡明,想說既然跑過一次流程,不如簡要的整理一下步驟,跟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小地方,以供類似經歷的人參考。(車損我比較不確定處理方式喔,大家可以請教估狗大神!)
上一篇:https://goo.gl/rzjx6B
0⃣事故發生前
⭕保險:汽機車請務必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事故時賠償對方,理賠對象不包含己方乘客);如果是經常載別人,建議可以再加保「乘客險」(事故時保障己方乘客)。以機車為例,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一年大概多一千多元,但如果發生事故,須理賠對方的薪資損失或車損的話,往往都是數千數萬起跳。
1⃣事故發生當下
⭕紀錄:維持車禍現場,或拍照存證(可幫助釐清事故責任)。
⭕報警:無論車禍大小,一定要報警處理,才能取得申請強制險必備的「交通事故登記三聯單」,而且三聯單上面會有對方的聯絡電話。(這一點非常重要請畫上五顆星!)(有時小到可能當下毫不在意,但對方後來反咬一口,這種就會很麻煩!)
⭕聯絡:事故雙方確認彼此的強制險及相關車險,互留彼此的聯絡方式。
2⃣事故發生後
⭕紀錄:受傷部位每日(或每周)用相片紀錄,畢竟調解或開庭時應該已經療養到一個階段,建議可用相片證明傷勢的嚴重性,我的相片在提告及偵察庭、調解庭都有派上用場。(車損也務必留下相片佐證)
⭕究責:如肇責有歧見或欲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需向案發地點之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發30天後才可申請);如不服初判結果,可再進一步自費申請鑑定報告(印象中是三千元)。
⭕刑事告訴:事發後「六個月內」可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申請(須配合筆錄),警察機關受理後會移交地檢署。建議盡早提告,然後如果接近年底,可以斟酌一下時間點,司法機關會急於年終前結束一些輕微的案件,我的案子就是這樣。在調解時,可能會造成案件雙方的時間壓力。
⭕調解(民事賠償):可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由刑事告訴轉法院調解庭。盡量避免私下和解,沒憑沒據。達成調解的條件也盡量「避免分期付款」,以免夜長夢多。
⭕保險:若雙方有「第三人責任險」,則由雙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處理後續事宜(包含協議調解的賠償金額等等)。
申請汽機車強制險,須有「交通事故登記三聯單」正本!正本!正本!所以那張薄薄的紙一定要保留好!
強制險的醫療費用基本上是「實報實銷」(各項目有給付上限),以「健保」有給付的為準,如有使用醫療輔具(拐杖之類)或行動不便需專人看護的話,請一定要請醫師開立在診斷書中說明。強制險需在事發兩年內完成理賠申請,請盡量積極就醫治療!
3⃣後續可能衍生的事情
⭕強制執行:如對方未履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須持調解書向稅捐機關申請對方財產證明(納稅紀錄及動產、不動產登記),如有不動產,須進一步向地政單位申請土地謄本。備齊資料後向受理告訴之地方法院或其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遞狀申請。(還沒破完這關,所以只能就我所知大概寫一下。)
⭕保險資料補件:診斷書、醫療費用等相關的單據務必保留完整,各類保險需以正本申請理賠(影本+醫院蓋章=視同正本)。如資料不齊全,保險公司會要求補件。
總之,發生事故時要處理的大小事情實在是滿繁瑣的,一點經驗僅供大家參考~還是希望每個人都能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跳跳)
過失傷害提告流程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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