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噁心的武力與責任失衡】
昨天的陳抗,雖然我上午下午都有工作,但是我知道相比一些條件更困難的人來說,我要到場已經相對是再容易不過的事了。
大雨什麼的又不是沒遇過,何況,我自己的領域時不時在對人問「你想流血,還是流汗?」如果我淋一點雨可以間接的多那一丁點機會,有人可以少流一點血,甚至少丟一條命,我還不淋爆?
現場老實說不曾想過自己會要上台,也就當然沒有深思熟慮過要說什麼。我只是一心想著一定要到場而以。回來想了想,我覺得我沒有表達得很好,完整性當然也欠佳,所以我想用自己的版面這邊完整一點的整理我一些想表達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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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最初,我是從一個笑話的角度聽到這個議題,一個國外的脫口秀藝人點出說:「你有沒有注意過,我們身為行人的時候,如果差點碰撞到彼此,我們只會微笑一下,道個歉,並且禮讓對方通行,但是在車上的時候,我們卻可以看到一個高齡的教會幹部搖下車窗對人高聲飆罵?」
覺得好笑之餘,我很有感觸。
對啊,為什麼呢?為什麼我們的行為在開車與否的立場上差異這麼大呢?
我思考了一段時間後,我認為問題出在「受威脅程度的不同」。
兩個行人在一般行走狀態下碰撞,其中彼此所受到的 (不管是自身還是財產上的) 威脅、傷害、危險性等都不高。就算碰撞到了,就只是一剎那的不愉快、不方便而以。
但是車輛呢?你自身和你的財產在車輛碰撞的可能性中所受的威脅是巨大的。這個或許當事人當下沒有完全理解的感觸,會直接的被轉換成你對其反應的劇烈程度。
讓我開始注意到路權問題,是當我注意到其中武力和責任的嚴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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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練武術的。更詳細的來說,我是一個練武練到沒讀書,成年出社會口袋翻出來發現自己除了武術好像幾乎什麼都不懂,什麼都不會的一介武夫。
但是武術這個領域我接觸了我的大半生,其中牽扯的許多現象和問題對我來說都很熟悉。
從小,我知道身為一個練武的,跟人打架打傷人是有比一般更重的責任的。我知道擁有越高的武力,相關的責任是越重的,去謹慎的管理和使用其技術和器具是所有人對你的合理期待。
我知道很多武器在世界各地被管制,因為它們的「殺傷力」高,「使用門檻」低,這個使這樣的東西被認為是「任何人可以輕易拿起這個東西對他人造成巨大傷害」,因此「危險」,所以這樣的東西就算沒有完全禁止,也一定是管制在相當嚴格的證照制度下的。然後如果你觸犯了這個管制制度,你大概今生不用想再合法擁有這個東西。
我舉個台灣本地的例子。弓箭,從你能想像的最沒殺傷力的兒童玩具吸盤弓箭組到有足夠力道可以輕易貫穿獵物,再深深打進後面的樹幹拔不出來的複合獵弓加刀片頭,都沒有管制。
(請別輕易小看射弓箭的難度,我非常鼓勵大家找機會去找個箭場體驗看看,鷹眼真的沒你想像的好當。)
但是十字弓有。你要辦理相關文件,在警方的資料庫上有底才能合法擁有。十字弓的設計使它「殺傷力」高,「使用門檻」低。若是輕易的把這樣的東西交在人手上,只要遇到一個比較不負責任,是可以很容易出天大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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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了這些,想必有些人應該已經知道我想說什麼了。
一台汽車,請問,是不是一個「殺傷力」高,「使用門檻」低的東西?
所以,請問,它的嚴格管制,和不當使用後剝奪擁有權的制度呢...?
台灣駕照好考成這樣,你說有在「嚴格」管制我真的聽不下去。
什麼?你說汽車它是工具,跟十字弓本質上就是武器不一樣?
嗯,好像有點道理。我們來探討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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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的法律來說,一但一個工具被拿來當武器使用,它就不再被稱呼或理解為工具,而是在這個情況中的一個 “improvised weapon.” (我粗略翻 「即興武器」,如果有人知道中文裡更精確的名詞拜託告訴我,在此提前感謝 )。
一個工具從你拿來當武器使用、對他人造成武力威脅的那一刻起,你就沒有資格再辯護說什麼它平時「只是」一個工具。
尤其如果你是使用這個工具的專業人士,那除非是非不得以出自自保,不然你拿你專業的工具來當武器用,你徹底玷污了這個工具和你的職業道德,我認為你應該要從此失去做這個職業的資格。
你汽車維修員的身分只持續到你拿起板手對著人的前一刻為止。
以白話文來講馬路上的情形,就是如果你身為一個職業駕駛,然後你拿車輛對他人造成威脅行為,或甚至武力傷害,我認為你應該要永遠失去做職業駕駛的資格。
你逼人車的那一刻起,你不是一個用正在駕駛交通工具的用路人,你是一個武裝暴徒。
即使是合法擁槍的國家,你也是可以因為精神狀態的診斷或特定的前科等而被終身限制你的擁槍資格。但是就我的理解,在台灣的馬路上,酒駕被抓超過10次的人也還在馬路上,競速撞死人的也還在馬路上,攔查拒檢直接衝撞的也還在馬路上。
沒聽過這些人被終身剝奪「擁車權」或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之類的。
不要跟我扯什麼這樣對當事人多不方便、多不文明。你在日本酒駕一次被留紀錄看看。你這輩子還能在日本拿到駕照我服你。日本不文明,那我們都是拿石頭和木棍的猴子啊?
或許這些會協助你理解為什麼日本的人口是台灣的5倍以上,但是台灣人口交通事故死亡率比日本還高出4倍以上。( 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6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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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嚴重且噁心的「武力與責任之間的失衡」。
讓我尤其憤怒的是,在我看來,面對這個的態度和認知是選擇性的。不管是群眾還是法治上都是。
一個人有武術背景,他跟人出事情的時候大家都咬死他的訓練背景不放,認為他應該付出更重的責任。
一個人拿刀傷人,大家都會強調他以什麼樣的意圖來使用這樣的武力,罪大惡極。
那他媽的為什麼酒駕還在被當「過失」看?
他媽的為什麼這些把汽車此等「武力」拿來濫用的人還在一個個被放回駕駛座上?為什麼沒有人在說擁有這樣武力的人應該要面對更大的責任,心態上和資格上應該被以更嚴格的標準來看待?
或是他媽的到底為什麼只有武術的領域整天在必須要聽一堆低能在告訴我們應該要落實「品德教育」,免得有人拿這樣的技術去滋事,而沒聽過一樣的話被拿來要求駕訓機構或考照制度啊?
在台灣,平均每天有超過1個人被酒駕的撞死。
在台灣,行人被汽車撞死的比任何形式被酒駕撞死的還多。
在台灣,平均每天有超過8個人死於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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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什麼中共肺炎很可怕?暴發至今台灣7個。
你覺得精神病患隨機殺人很可怕?一年不到兩個。
你覺得刀很可怕?情殺分屍案可怕? 練武術沒在教人品德好可怕?
你... 是不是在判斷事情的嚴重性和輕重緩急上有什麼障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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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台灣做為一個武術教練,在教人防身術什麼的,我真心覺得我偶爾教人正確使用方向燈,跟養成習慣去留意視覺死角,這樣的動作所救到的人比我這一生會教出去的武術技巧還多你知道嗎?
這樣你了解為什麼一個武術教練不好好回家思考業務問題,那天冒著大雨去站在公總前面嗎?
人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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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那天到場的所有夥伴們、朋友們、車友們,你們超棒。
尤其感謝主辦、代表、和協助指揮的,大家真的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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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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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過失傷害會有前科嗎 在 鄭正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鄭正鈐
期盼司法改革反映民眾真實需求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友會於今(31)日舉辦「改革司法、點亮台灣」座談會,邀請實務經驗豐富的檢察官、刑事庭法官、民事庭法官與律師,從人民的觀點為司法把脈,提出對於司法改革的省思與建言,號稱民間版的的司法改革座談會;相對於總統蔡英文親自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或許更能貼近地氣,走出象牙塔,真實的反映民意。
《天下雜誌》在去年(105年)進行「台灣社會信任度調查」,各界對「法官」(司法官)的信任感僅有28.4%敬陪末座,原本應該守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卻成為台灣民眾最不信任的對象,這是非常危險的現象,也因此總統蔡英文將「司法改革」列為要務。
然而經過了一年多的紛紛攘攘,開了一場又一場的會議,「司法改革」仍只淪為夢幻口號,未曾得見具體結論,始終拿不出牛肉;司法令人難以信任必然是眾多原因相互加成而得的結果,姑且不論司法人員操守、素質、態度等問題,光是生澀拗口的法律條文,就與庶民所能理解的部份相差十萬八千里,此外,判決結果悖離一般民眾的生活經驗,更是激起民怨之根源。
「政治」乃管理眾人之事,「法律」更須從眾人角度進行思考,不能只是關起門來自圓其說,我們現在已經有完整的司法獨立制度,但是要能夠讓民眾產生信賴感,仍是條艱辛的漫漫長路;試舉幾個「鄉民觀點」來看現行司法的衝突、荒誕之處。
經常遭抱怨的「司法審判延宕多時」,就是因為法律事實關係懸而不決,造成民眾糾結不爽,主要原因即在於「三級三審」制度;絕大多數案件,一審判完還是要上訴,所以一審本身是多餘的,且延伸成二審肥大化,而二審判完,又要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還是浪費時間,再發回更審,更審完,繼續上訴最高法院,陷入了循環消耗,不但勞民傷財,更造成法院效能不彰。
其次,假設摩托車騎士撞上轎車,摩托車騎士有過失,但是因為受傷,即使轎車駕駛是被動的挨撞,卻可能因此吃上過失傷害官司,這公平嗎?當摩托車騎士「以刑逼民」以刑事案件要求民事賠償和解時,轎車駕駛雖然無過失(或過失比例低),但不想背負過失傷害的前科或是陷入冗長的司法訴訟流程,最後只好含淚和解,這公平嗎?
再者,死亡車禍,按照現行實務的賠償計算,即霍夫曼計算法,造成死者的親屬關係,而獲得不同的賠償;假設,一位十五歲的小孩被撞死,賠償金額不會太高,因為他沒有孩子,沒有可擴張的請求權人,而一位四十五歲的死者,有孩子五位,就變成賠的多;但十五歲的生命更久遠,卻賠得少,這公平嗎?
上述觀點未必符合法學理論,只是一個門外漢的淺見,但相信也是一般市井小民的真實感受;如果大多數人都認為「司法不公平」,那麼,空有多如牛毛的典章法規又有什麼意義?!漢摩拉比法典終歸而言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竭盡自身所能以恩報恩。」劉邦入關中也不過「約法三章」而已。既然要司法改革,就應該建立制度、簡化流程,從人性來檢討法律,才能改善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
#司法改革 #司法信任感 #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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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對方堅持提告過失傷害,判決1-2個月可易科罰金請問這項前科之後有途徑可以註銷?查一些有人說五年後6個月以下紀錄無在犯就不會有了是真的嗎? ... <看更多>
過失傷害會有前科嗎 在 王琛博律師- 法庭上的過失傷害... - Facebook - 登录或注册 的推薦與評價
人們不會動不動燒殺擄掠,但卻很可能出門一不小心就碰上車禍糾紛,一旦被判刑,就會有「前科」,雖說不會關(易科罰金),但也因此留下犯罪紀錄。 就像我 ... ... <看更多>
過失傷害會有前科嗎 在 [車禍] 過失傷害前科對未來的影響-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6.7.2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僅輕微受傷,當天急診醫藥費為1105,判斷為因車禍受到撞擊後造成脖子輕微扭傷跟
頭暈症狀。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皆有,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強制、第三責任財損、超額,對方僅強制險無車體險。
五、事實經過:
當天下午快六點時因我疏忽未注意保持車距車速,於國道上準備下閘道時推撞兩部車(當
時閘道出口有管制燈號做流量控管),事發後因兩部車乘客都輕傷,我當下覺得保險公司
可處理就都交給保險人員。對方若有聯繫我都會轉知保險人員去回應。
第一部車約在10月底完成出險理賠和解。第二部車車主由於申請代步車,但他的車在廠約
10日即修復,保險公司跟修車場技師皆有告知他可取車,但他不取堅持要保險公司出險他
才取車,但保險公司已回應不會不理賠(因肇事責任100%在我),只是要等交通事故責任
初判表開出後才能辦理出險,對方聽不進去。拖延一個月後,對方因堅持代步車費用要全
額賠償,與保險公司談判不順,後來保險人員告知我這個過程我也覺得對方很不合理,對
方不只要全額賠償車損108000元(這點沒問題)、醫藥費1105元(也ok)、代步車40天共
48000元(不合理的要求且保險公司認為頂多賠償他在廠修車期間的費用)、精神賠償費2
0000元。由於對方態度強硬且聲稱一毛不能減否則提告,保險公司人員建議讓他提告到調
解庭再來談和解理賠額度。
就這樣經過冗長的程序到了調解庭,對方直接開價加碼精神賠償費15萬,其他照舊,且一
毛不能減否則不能和解。對方是以配偶的身份來談理賠,他太太(車禍當天坐在後座)所
受輕傷根本沒有造成什麼工作上的影響。我跟保險公司都覺得這個價碼不合理,且所謂精
神賠償是以他的時薪*35小時*1.5倍加班費得出15萬。他認為他研究法條、判例、寫訟狀
皆是以他的下班時間來進行,所以要求這金額很合理。調解委員對於對方請求沒有協調,
只要我全額負擔把事情解決,當天談了一個多小時,我方以全部20萬為額度,對方堅持30
萬不肯降低,最終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收到一張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對方不服揚言要讓我刑責加重,不
讓我躲在保險公司後面,要給我一個教訓,所以就提起上訴。
接下來要開庭了,我有問過律師,他是建議我朝和解方向去處理,但對方肯定會繼續獅子
大開口,我想我也不會接受。且目前保險公司對於這案子也不太有積極處理的意願,即使
再次開調解庭,對理賠上來說也不會再提高額度,若和解過程對方繼續要求理賠這麼高的
金額,恐怕也無法和解。
六、問題:
1.開庭後法官是否會針對對方精神賠償費去協調合理的數字?
2.倘和解成立是否可以爭取改判緩刑?我認為我最多也是賠付對方20萬左右,超過我就要
考慮,因為對方以刑逼民勒索理賠我實在不能接受。
3.過失傷害前科影響會很大嗎?目前爬文看就是五年內無法申請良民證(對我是沒什麼差
)、申請移民可能會有影響(我應該也不可能有機會移民),五年後就查不到這個案件紀
錄但前科會留著除非特別去查不然是不會有影響。想請教版上大大這樣理解是正確的嗎?
是否還有其他不良影響。
4.刑事庭若判決確定,民事庭皆交給保險公司出庭,不論判賠內容跟償付額度多少都是保
險公司付錢對吧?(我額度上是足夠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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