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壓腳事件判決分析】從法院認定的事實,看清楚真實的法律程序問題!
在看判決之前,請各位讀者先思考:
「台灣是法治國,還是禮貌國?」
如果你的答案是前者,那就繼續看下去;
如果你的答案是後者,那慢走不送,我們很抱歉又要「逆風」了。
關於近日在網路上被媒體、爆料粉專鬧得沸沸揚揚的桃園警遭「壓腳」事件,
由於台灣是法治國,不是「禮貌國」,
所以本粉專認為在討論態度、禮貌問題之前,
應該提醒大家找出這個案件的判決,讓大家學習著透過判決來了解法律程序以及事實。
該案判決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40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公告網址為:https://bit.ly/3vP0ZXg
以下法普協助大家讀懂判決:
1. 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在偵查實務經驗上,如果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成以上是 #被告在偵查中自白認罪 者,而證據明確,為訴訟經濟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證據清單第(一)項「被告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可知,被告應該是在偵查中做了不利於己的供述。
2. 自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簡單、白話來講,是指在偵查機關還不知道本案犯罪之前,被告先行向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說出自己的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裁判。
本案法院調查卷內證據後,認定被告在偵查階段「有」自首。
我們先不管這位當事警員在影片中的態度如何、也不管一般人的奇檬子如何,純就法律上來看:
這則判決認定的事實(法院調查的事實,而不是鍵盤鄉民調查的事實)是:這位上網「爆料」的網友,在偵查階段已經「自首」+「自白」過失傷害罪。
如果這位當事網友認為自己是被「碰瓷」,那麼,身為一個法治國家的成年人,最該做的事情是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權利:例如找(有律師證書的真正)律師、向檢察官否認犯罪、提出抗辯、請求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為什麼要在偵查中自首、自白?
如果對於警方的處理方式有所不滿,面對檢方訊問時,也有辯解的機會,為何捨此不為?
為何在法律程序中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卻把網路當成「超法律審判程序」全民公審?
當事員警的態度,或許讓一些民眾感到不愉快,對於純粹「態度問題」本粉專不予置評。
但身為法治國的公民,是不是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如果對於這個執法態度有所不滿、認為自己根本連「過失」都沒有的話,要 #如何在正規的法律程序中主張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我們的國家,距離法治國還很遙遠,人民比較喜歡古代「街談巷議」,而且網路公審,好像比正當法律程序還要有用。
我們建議乾脆廢除偵查機關、法院,
在凱達格蘭大道前架上火刑台,以後所有的案件,都送到總統府的火刑台上,開放直播全民投票公審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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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就是金錢,你該這麼想
最近有網友大大來信:
「告狀俠,我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對方不願和解,我6月的時候告了對方過失傷害,於106年1月起訴,107年8月二審判決確定,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結果卻因為時效過了敗訴怎麼辦?」
其實這類案件在法院實務上並不少見,許多民眾因為不知道時效的問題,直到刑事判決確定,或是拖到二審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這種時候很容易因為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而給予對方時效抗辯的機會,我們將用幾個簡單的Q&A帶各位了解有關時效的問題。
Q: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時效怎麼計算?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點說就是當犯罪的行為結束後,你已經知道犯人是誰了,那你就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而許多民眾會忘記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在與對方談和解的時候,時間一滴一點的流逝,造成告訴權因時效而消滅的問題產生。
Q:民事請求權時效有哪些?
A:在民事上的一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要注意還是有其他請求權屬於短時效,如常見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等。
例如讀者來信的問題,即屬於侵權行為的兩年短期時效。
Q: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時效是從判決確定開始計算嗎?
A:刑事與民事兩者是互不相涉的,簡易點說即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他人損害的時候,民事的請求權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本次讀者來信的問題為侵權行為的問題,時效為兩年,「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換句話說,自車禍發生時起,你已經知道你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時效已經開始起算了,所以網友大大至遲要在107年3月前就要向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這點也是許多民眾會誤解,以為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來求償也來得及的問題。
Q:民事的時效超過了,我是不是就不能向對方要錢?
A:不是的,我國法律關於消滅時效是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權利的消滅時效屆滿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支付,但債務人可以因為權利超過時效而主張「時效抗辯」。時效消減後,如果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對方提出請求,當然,請求權超過法定時效,對於這筆債務,債務人常常只要一句超過時效了,就很可能使債權人面臨敗訴問題。
以上簡單有關時效的問題,希望能解答各位心中的疑惑,千萬不要大意失荊州,自己的權利還是要透過自己積極爭取,不然時間可是不會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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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判决学医療照護:
1. ASA 2不代表可以不用加護病房
2. 就算回病房,醫囑要註明:
「on special care routine」
3. 術中失血超过1500 c.c.必送加護病房
醫師遭判刑10個月,未為緩刑宣告,並非只因訴訟攻防理由。
一,此為近日引起醫界矚目的仁愛醫院案件(案號:北院104年度醫訴字第2號)。被告醫師替病人進行肝臟切除手術,法官採醫審會三次鑑定之意見,認為病人係因肝切除術後出血所致的出血性休克導致死亡,且醫師未將其送加護病房或提高術後照護密度,致未能提早發現術後出血而即時進行治療,故有過失。更因犯罪後態度不佳,即便已與家屬和解賠償260萬元,法官仍判決10個月徒刑。
二,實則本篇判決長達40幾頁,細觀其內容,有不少部分大家日後要注意,且未判緩刑的最大原因,似非只因態度問題。特提出意見如下,以供參酌:
1.本案係刑事案件,並非民事,攻防方法重點不同,不用都從形式上,針對證據形式,程序上得否做證據爭辯,特別是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又不是告訴人提出的私人證據,所以被告開始即質疑醫審會3次鑑定意見報告之書面證據能力,似不大妥適。
2.其次,第3次鑑定報告中提及:「因無適當明確代表數值,故以前次之鑑定意見文字…」,只是在補充說明,但被告卻指摘醫審會"恐怕恣意猜測",亦有不妥。
3.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影集中或許有不少被告行使緘默權,但台灣刑訴法並非如此規定!所以例如本件,法官就病人急救時有無失血4150c .c .此部分要求被告醫師提出相關病歷,但被告避而不答,法官就不能做有利被告的認定。
4.之前在其他案件提過,但本件被告亦犯同樣的錯:關於未將病人送至加護病房的理由,醫師表示,以前做過千例以上類似手術,術後多送入一般病房也沒事。
大家要記住,每個病人都是個別的,上述答辯讓法官覺得「草率忽略,不加防範」。
5.要讓法官瞭解,感受的,是醫師被提告刑事後會害怕,挫折,對日後的行醫態度恐受影響,如此說明較能讓法官感同身受。而似不宜如本件被告醫師用:他若遭判刑將使其餘醫師有所疑慮而採防衛性醫療此理由。
三,最後重點,本案因家屬原有提民事,所以該260萬元和解是在北民簡易庭成立,所以到本案刑庭法官仍需訊問家屬。關鍵在判決最後出現了,特別在這告訴大家:
依處理過的實務經驗,在刑事庭,確定和解,要求從輕量刑或緩刑,在法庭上要對被起訴之罪認罪,但本件,和解後被告似乎有要將罪名改成較輕之業務過失傷害,所以縱使和解時有簽立撤回告訴狀,死者的兒子到刑庭陳述時才有不大能接受之感。要不然通常被告在訴訟攻防中所為的爭論質疑,通常法官不會認為被告「無悛悔之意」而不宣告緩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7/126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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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前在住家大樓地下室車道和摩托車擦撞
對方有滑倒擦傷
人沒有其他的大礙
因為保險都很足夠就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結果就是被提告過失傷害
和解金額要求150萬
今天開了第一次的偵查庭,也轉和解
對方阿伯的態度是底線就是要100萬才和解
但是其實單據只拿出5萬而已
其他的都是講無法工作精神損失等等
感覺和解就是已經不可能有共識
因為自己的工作在科技業需要輪班真的很難請假再開刑事庭
於是有跟檢察官詢問是否可以申請簡易判決
我的想法是過失傷害不管比例有罪我就易科罰金
民事的部分就保險公司判多少賠多少
但是跟檢察官提我的想法後
檢察官蠻有耐心的跟我說
是可以這樣做比較節省出庭的時間
但是會有幾個缺點
1. 我就等於是放棄有一點無罪的可能性
(但因為是在私人土地也沒有初判表,我在想最多就是一半一半的責任,大概不太可能真
的無罪)
2. 檢察官說一般申請簡易判決會判得比較重一點
3. 檢察官還說,一般這種狀況會刑事民事一起判,這樣的話民事我要自己賠不是保險公
司 (但是我詢問保險公司他們說沒有問題保險公司會處理民事的金額)
對不起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才來板上詢問大家的意見
我是很理性的跟有誠意的想要解決
但是這樣獅子大開口,和解不可能成功
我也實在不想花時間再耗了
如果用這樣簡易判決的方式就認罪不知道是否還算合理
或者是就花錢請律師,請律師代替我出庭?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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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97.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8356641.A.733.html
※ 編輯: iyuan (42.76.197.37 臺灣), 12/01/2021 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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