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一般人常見「告訴乃論」一詞,但不甚了解其意義,所謂告訴乃論,是指此類犯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文規定,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現行告訴乃論之罪有哪些?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配偶間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或未成年者的妨害性自主(刑法229之1條)、血親性交罪(刑法230條)、詐術結婚罪(刑法238條)、通姦罪(刑法239條)、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0條Ⅱ)、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281條)、過失傷害罪(刑法284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刑法285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刑法298條)、侵入住居罪(刑法306條)、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誹謗罪(刑法310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312條)、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刑法315之1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刑法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刑法317條)、公務員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刑法318條)、電腦洩密罪(刑法318之1條)、親屬相盜罪(刑法324條)、毀損文書罪(刑法352條)、毀損器物罪(刑法354條)、間接毀損罪(刑法355條)、損害債權罪(刑法356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58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刑法359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60條);以及人工生殖法第36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引水法第35條、第3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營利除外)、第42條(對公務機關除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Ⅰ、第25條Ⅰ、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6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之或是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的其餘罪、電信法第56條之1、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已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但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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