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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二二八事件爆發於2月28日。
事實:
天馬茶房的緝菸事件,是發生在2月27日。官方之所以用2月28日命名二二八事件,是因為就在這一天早上,民眾闖入專賣局台北分局,當場打死2人、毆傷4人。隨後並繼續前往總局和前後任的專賣局局長私宅行兇,只是因總局已有防備、前後任局長也正好不在家中,才沒有釀成慘劇。2月28日,是群眾開始無差別使用暴力的開端,這是「二二八」的原始意義。
不同的團體,對於同一個事件,就會有不同觀點。好比說共黨系統謝雪紅的「二七」部隊,就是以2月27日來命名的,他們當然不會承認28日群眾有什麼不合理的行為,要說群眾的道德至高點,拿27日的事情來講才是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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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2: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是專賣局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
事實:
當時被追打的,反而是專賣局的查緝員與隨行警察。
延伸資訊:
我們現在認知的天馬茶房緝菸事件的樣貌,主要是來自一個藝術作品,也就是黃榮燦所製作的版畫「恐怖的檢查」。在版畫中,我們可以看到主動朝著民眾開槍的便裝緝私人員,也可以注意到,畫面中也有一群手持長槍、身穿制服的人,用槍托敲擊民眾。民眾則毫無招架之力,只能逆來順受。
實則現場的情況是完全相反。
從法庭供詞還原案發現場,6名查緝員、4名警察,並非人人帶槍,這是因為陳儀禁止在市內查緝時帶槍,偷帶的拿的也是手槍,不會大張旗鼓持長槍。他們來到天馬茶房時,就跟我們現在看到警察在夜市抓攤販一樣,警察還沒到,攤販早就望風而逃,只是當天逃得急了,地上滿是私菸,而林江邁一介婦人,跑得慢了,這才被抓到。
在發給林江邁收據的同時,旁邊已經有人開始鼓譟不滿,並扔擲石頭物品,一名查緝員急忙甩開抱著他不讓走的林江邁,這才用槍托敲擊她頭部,他在法庭上辯稱林江邁可能是被旁人丟的石塊擊中,但法官沒採信,判了他4年6個月。
要知道,故意傷害罪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下。刑度頂天,再加上公務員身份加重二分之一才會判到四年六個月。在刑法中,殘人肢體或五官致難以回復正常的傷害行為會被歸類為「重傷害」,除此之外從皮破擦傷到摧筋斷骨的事件就會落入普通傷害的範圍。而以槍托擊傷頭部在普通傷害的刑度要能頂天,這並不能算是很尋常的裁量。
另一名被群眾追打的查緝員,姑且不論他是鳴槍示警誤殺路人還是慌忙逃命中還不忘蓄意謀殺了一名看熱鬧的民眾,同一個審判庭中,他居然被判了死刑(上訴後改判10年)。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故意殺人罪才是十年以上。無論是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這是故意殺人罪才會達到的刑度。要判到死刑,更是必須其行為達到窮凶極惡、人神共憤的程度。而地方法院做出的死刑裁判,與其說是針對事實的量刑,更像是對民眾訴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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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3:二二八事件是外省人與本省台灣人之間的衝突。
事實:
狹義的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的資產家與圍繞著資產家謀生的底層民眾,反撲左派計劃經濟性格強烈的陳儀政權。而同樣是本省台灣人,農民、工人就沒有參與進來。
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還要包括了「反對陳儀的陣營」與「陳儀政權」之間的鬥爭,以及「反對陳儀的陣營」他們彼此之間的內鬥。而反對陳儀的陣營中,並不只有本省台灣人;站到陳儀這一邊的,也並不都是外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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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4:二二八事件起因是「官逼民反」。
事實:
官逼民反說,無法解釋為什麼台灣的農民與工人並沒有參與動亂,甚至到了事件後期,工人還站到了陳儀這一邊,跳出來反對由民間組成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擬定的處理大綱。
而既然衝突的雙方從來也不是「本省與外省」,則官逼民反說,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暴民不只是攻擊官署,還要針對性的攻擊外省人。
延伸資訊:
天馬茶房周邊是私菸銷售的大本營,有銷貨當然就有供貨的,有供貨的當然就有走私的,走私當然不會空船而歸,他們也會把本地貨運回去賣,整體是一個跨境的走私集團。與台灣對接的,主要是對岸的福州、廈門,另外還有香港、沖繩、日本、朝鮮,最遠也有中國東北。
你可以注意到,這些地方都是二戰時大日本帝國的勢力範圍。走私集團最早的源頭,可以追溯到五四運動時所盛行的抵制日貨運動,導致日貨進口地下化。當時日本對中國還享有領事裁判權,大量的台灣人就以日籍的身份,進入中國沿海的城市大搞偏門,中華民國的警方抓到了,
也只能送當地領事館。中日關係惡化後,日本政府繼續支持這些人在沿海的武裝走私活動以打擊中華民國的關稅收入,因為關稅收入是中華民國當時僅有的穩定歲入。早在此時,台灣的走私集團,就和時任福建省主席的陳儀,有過精彩的交手紀錄,走私集團一度幾乎被消滅。
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正式宣戰,撕毀《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廢除領事裁判權,但此時沿海城市基本都已經被大日本帝國佔領,走私活動更為直接。在長達二十多年的過程中,兩岸的資本家建立起了檯面下的通商管道,這個模式在戰後繼續運轉,只是台灣已經易主,原本支持走私的大日本帝國已經垮台,換了走私集團命中的煞星陳儀上台。在陳儀延續日本時代的政策,以專賣收入作為台省主要財源之一的大方向下,陳儀嚴打走私的作法,就激起了走私集團的反撲。
這就是我們在事件初期中看到的,專賣局受到民眾針對性的攻擊。
這些人中有一大部分是在中國沿海做偏門的,在戰後滯留中國沿海各城,遭到當地居民與政府報復性的清算,在官民聯手迫害下,狼狽逃回台灣(他們並不知道經費與美方船隻是陳儀安排的),也因此在二二八事件中,特別針對外省人攻擊。
在事件的初期,準確的講是1947年的3月2日以前,陳儀就透過當時的商會會長蔣渭川,以絕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優厚條件,勸退了其中的絕大部分。狹義的二二八事件,到此基本算是結束了。
而陳儀拿這批人束手無策的狀況,暴露了當時陳儀政權實力的空虛,反對勢力趁機蜂起,這就是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這些人中,有表面上是台籍日本兵實際由共產黨領導的、有潛伏在三民主義青年團中的共產黨份子、有美國支持的知識份子、有國民黨內反對陳儀的派系、有親日的勇武派、有地方的實業家、有前述的走私集團、有因為侵佔日產與陳儀政府發生糾紛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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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5:戰後,外省人抱持勝利者的優越感,對於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
事實:
當年中華民國派來接收台灣的外省籍官員,都是與日本有深厚淵源的人,與說日語的台灣人溝通,完全無障礙。陳儀本身更是如此,他不但早年留學日本,娶了日本太太,他在來台灣之前的福建省主席任內,就飽受輿論攻擊他「親日」。任台灣行政長官時,還因為留用日本人太多、又把日本時代的台籍官僚(含警察)大部保留了下來,被台灣人一狀告到蔣介石那邊,說他重用日本人、歧視台灣人。
對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的,主要是兩種人,第一是當時的本土派,特別是在日本時代大受迫害的本土左派。第二,則是堅定的親日份子,他們看不慣那些原本在日本政府服務、卻跑去中華民國繼續做官的叛徒。
延伸資訊:
弄清楚這一點,就不會弄錯像是陳朝輝這種案件。
陳朝輝,台北工業職業學校礦冶科畢業,自己與妻子兩人在日本時代都是國語家庭出身,父親為日本早稻田大學的畢業生。陳儀治台灣後,陳朝輝受到臺灣省煤礦公司基隆煤礦的重用,在1946年11月升助理工程師。二二八期間,在21師尚未登陸前,曾經收留一對外省夫妻在家裡避難。3月14日,陳朝輝回煤礦公司上班,遭到身穿黑色軍服、說日語的數人帶走。屍體發現時是用日本軍用綁腿布矇眼,嘴中塞棉花,手反綁在後、絞鐵絲,腳也用鐵絲綁著,還綁一塊石頭。(資料來源:《基隆雨港二二八》,頁58-60)
現在主流見解卻還是認為此案是國軍整21師在清鄉時幹的,連家屬都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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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6:國民黨政權以「漢奸罪」清算原是日籍的台灣人。
事實:台灣人「不適用」漢奸罪。
為此,司法院還曾在民國35年做出了一則司法解釋,明令:
「台灣人民於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間內,基於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事實上,當年陳儀是用的是戰爭罪,而不是漢奸罪,來處理像是辜振甫、葉廷珪等人涉及的案件。
差別在於,漢奸罪會連帶沒收財產與禁止擔任公職(即使無罪亦禁止擔任公職,這是因為有所謂雙面諜的狀況)。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辜家依然有錢,而葉廷珪後來可以馬上出來選舉。
在當時的人眼中,用戰爭罪處置這些人,其實是一種把這些人保護起來、免受戰後仇日者迫害的做法。
由於陳儀是台灣行政長官,權力比一般省主席要大得多,如果他願意的話,他是可以發布台灣一地適用的法令,真的把這些人以漢奸罪處斷。但陳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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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7:外省人壟斷權位,台灣人因為不會講國語而被歧視,難以擔任公職,擔任公職的,薪水也只有外省人的一半,差距比日本時代相較於日本人還大。
事實:
相較於日本統治時代的五十年,台灣人擔任公職的比例,無論是高中低階,在中華民國時代的第一年都是瞬間爆量。日治末期,台籍僅佔整體公務員的55.53%,這個數字到了二二八事件當時,已經來到了72%。
國語、中文不好沒關係,只要肯學,陳儀大量開辦了在職中文補習。此外,當時的政府公報都是中文、日文雙語發布。反而是因為當年公務員待遇不好又經常欠薪,大量的台灣人寧可待在民間也不願意繼續擔任公務員,這個現象最明顯的是在醫務人員,還引得長官公署發布署令,棄職或違法兼職的醫務人員,不發給開業執照。
值得一提的是,維基百科中的二二八事件條目中,引述李筱峰《解讀二二八》,稱:
「監察委員何漢文在1947年的調查報告中即指出:『服務機會不均等,如各機關高級人員以外省人居多,而臺灣同胞每多屈居下僚,所得待遇高低尤不公允』」
這是一段偽造的資料,何漢文根本沒有說過上面的話,他原文反而是「稱讚」長官公署時期任用台胞狀況已經大幅改善:
「此固較之日本時代十一萬公務員中僅有台胞簡任者一名、薦任者六名已顯有進步,然此後台省既重歸我國國土,自應設法培植其本省高級幹部人才,以求糾正過去之偏頗現象也。」
(資料來源:〈臺灣二二八事件(2)〉,《國史館》,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202000000A/0036/2212002.58/1/0001/002/0031)
至於薪水的問題,由於薪津都是法定給予,並不會出現同一級職,只因為省籍不同所得就有差異。
延伸資訊:
硬要說的話,同一級職的台籍公務員與外省籍,要新津出現差距,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是領外派加給的外省人。但這一種人僅限於受長官公署出具公函特別邀約來台任職的外省人,台籍非外派,當然沒有加給。
第二種,是因為部分在台機關,是中央機關,好比說郵政。由於中央不像陳儀那麼好說話,堅持這些郵政人員必須先通過考試才能任用,雙方就僵持在那邊,在爭議解決之前,為了維持機關運作,只能先將這些人先掛在省底下臨時僱用,這部分的確就會出現「臨時雇用者的薪津」與中央「正式雇用者的新津」有所差距。但這也僅限於中央在台機關,並且也不是因為省籍差異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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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8:來台的外省官員都貪污腐化。
事實:絕大部分的所謂貪污案,都是張冠李戴。
這些不只職稱、事件,連名字都會寫錯的報導,之所以能夠引用至今,是因為這些報導並不是登在台灣境內的報紙,而是透過共產黨的宣傳系統,發布在上海。當年的上海民眾並不了解台灣的政局,後來台灣的黨外人士不知為何又大量引用共產黨的宣傳資料來理解二二八事件,所以才導致這樣的結果。
延伸資訊:
最明顯的例子,是所謂的「李卓芝貪污案」。
這個案子是要指控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的女婿李卓芝,在擔任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的任上盜賣印刷機、貪污兩千餘萬的事情(請參閱維基百科二二八事件條目)。
事實上,李從未當過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他是專賣局台北分局的分局長,上任幾個月,就因為沒能留住日本員工和發生一件底下人的貪污案而引咎辭職。在他辭職的時候,印刷紙業公司(那時還不叫這個名字)還未成立,還是日本員工繼續經營的監理階段。印刷紙業公司(昭和纖維加臺灣紙業株式會社)的總資產價值大概只有44萬台幣左右。
而且此人也不叫李卓芝,他叫李卓「之」。
原始爆料者寫錯後,後面所有人不查證照抄,這個「之」就一路錯到今天。台灣本地的報紙有提到此人的可都沒寫錯。這個案子在台灣本地的資料不存在。
其他如葛敬恩侵吞黃金案,侵吞黃金的其實是美軍。在上海變賣,所以案件從上海紅回台灣,台灣人並不了解。此軍官最後在美受審,日方證人,也就是送黃金的日軍,也押到了美國作證。辯方律師攻擊日軍對美軍有偏見,供詞不可信,最終陪審團沒能達成一致決,差兩票,嫌犯無罪獲釋,此事不了了之。日本人想在遣返中間得到方便,行賄一個地方官員、還只是個秘書長,根本無用。
再如陸桂祥夥同裘區長變賣日方物資獲利5億元台幣(一說1億)、放火燒縣政府煙滅證據案。
此案件是上海媒體爆料的,用的幣值是「法幣」,現在幾乎所有引用的人都將它自動換成台幣,也就是誇張了30倍到50倍。當年度台北縣政府總預算僅有2億台幣。
此外,縣政府失火,是貪污案件見報之後4個月才發生的事情,而且起火點是三和銀行,縣政府是被波及的。
陸桂祥的案子,其實是原告變被告。
縣長舉發底下的區長貪污,區長逃回上海後,上海媒體(上海聯合晚報,背後金主為中共上海局)再爆料這些貪污都是縣長指使區長幹的。
這名區長,是如假包換的共產黨員,化名裘伯紀,本名裘振綱。此人大有來頭,因為他的媽媽是辛亥革命元勳尹維峻,包括裘自己和他的妹妹,都是忠實的共產黨員。妹妹化名「左克」,就是「左派布爾什維克」,1941年跟日軍作戰死於河北,才21歲。這樣一個有字號的角色曾經來過台灣,台灣幾十年來居然無人發現,可謂無能。
而會引述以上這些案件,用來論證長官公署官員貪污腐化的人,他們最原始資料來源,其實都同一筆:
張琴,〈台灣真相〉,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1991年版,頁141-143。
執筆的人叫做張琴。但這是筆名,他真名叫做胡允恭。長官公署時期化名胡邦憲來台任職,擔任宣傳委員會委員兼圖書出版組主任,他來寫長官公署貪污,感覺上就成了長官公署內部的人爆料自己人貪污,實則他是資深的中國共產黨員。
他透過共產黨在上海的地下刊物《文萃叢刊》發表,反正是在上海爆料,隔著台灣海峽,上海輿論界也搞不清楚臺灣到底怎麼樣。我們現在也輕信他的資料,只是以前上海人隔著的是空間,我們隔著的,則是時間。
(資料來源: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收錄於李敖編,《二二八研究續集》,頁23-50。)
而真正比較確實的貪污案,基本都是監察院自己舉發的,後來有些判有罪,而一般會被引述的,反而是那些被判無罪的,而且幾乎不見有人會去看判決書,去了解一下為什麼他們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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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9:外省政權掠奪台灣的物資。
事實:由於美國不願意讓日本負擔戰爭賠款,因此將海外的公私日產充當戰爭賠款賠給了中華民國。
延伸資訊:
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最早可追溯到〈波茨坦宣言〉。該宣言確立了索賠兩大原則,即要求日本以工業設備及產品等實物賠償、賠償應以日本人民能維持合理生活水準為前提。
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向美國大使館聲明中國政府決定沒收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本在華經營之事業,以抵償日本侵略所受之重大損失。美方回以「關於日本在華公私財產,對中國政府將之沒收一事並無異議。」
(資料來源:秦孝儀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頁35-36)
而日本在台灣之公私財產能否視為上述所謂「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中國戰區美軍總司令魏德邁為此請示美國陸軍部。美方則回覆,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對台灣地位的安排,台灣視同其他日本在中國的佔領區一樣,業已回到中國的控制。
(資料來源:陳翠蓮,《重構二二八》,頁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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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0:國軍駐軍軍紀敗壞。
事實:
部隊一定會有軍紀事件,但客觀地來說,當時所謂軍紀敗壞,並不見得真的是軍人所為。因為當時正值戰後,大量軍人被裁員,而許多並非軍人的平民,也喜歡穿著軍服到處走,甚至是打著軍官之名招搖撞騙,舞刀持槍者亦所在多有,一般老百姓根本難以區分真假。當時的國民政府、台灣行政長官公署,都曾經下令嚴查,禁止一般老百姓穿軍服逛大街。
而那些由真正軍人犯下的嚴重軍紀事件,當事人幾乎都是在很短的時間內,受審後直接槍決。
延伸資訊:
軍服除了耐穿之外,由於當時大眾運輸都有軍人票,只要穿軍服、或是假借復員返鄉的名義,就能獲得許多優惠,因此大家趨之若鶩。
「案准國防部本年十一月廿九日勤憲軍字第二八一四號公函開:「查取締非軍人穿著軍服,迭經政府明令禁止,並飭由憲兵司令部登報公告在案。近查,軍人服制改革以來,各地文職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學生,競好奇異,常有穿著軍服及類似軍人服裝者,實屬淆亂軍容,亟應禁止。除分別函呈外,相應函達,即請通飭嚴加制止為荷」等因;奉此,合行電,希遵照。」
(資料來源:〈電各縣市政府為奉令制止公教人員穿著軍服,轉希遵照〉,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夏:1,頁14。)
另引三則民眾冒充軍人犯案的報導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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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本市近常發現有冒稱憲兵之歹徒,持刀執械,藉搜查密藏武器名義,侵入民家行劫。憲兵隊據報,派員嚴密調查,於十月九日有流氓林軍先一名,匿局本市北門街民義旅社,冒稱憲兵特派員,犯案累累,作惡多端,已由憲兵隊捕送有關機關究辦。(資料來源:〈冒稱憲兵,歹徒就逮〉,《民報》,194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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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訊】在左營方面,惹起的海軍軍人之不法行為,尚未完結之時候,日前穿軍服之怪漢投宿高雄市某旅社,每天呼入遊女,花天酒地經過幾天後,旅社之主人,由怪漢請取宿費八百元及代墊的遊女之纏頭等,此時該怪漢露出惡相,擬出拳銃自稱他是軍官,脅迫旅社之主人,現尚未解決。
(資料來源:〈要錢!你不識六響仔嗎?參客竟是李逵。投宿人花天酒地,要取值現羊羔面〉,《民報》,194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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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葉在瑞浙江餘姚縣人,四十八歲,自昨年十二月底,離開軍籍流浪到本省覓職,上下不就,生活遂告困難,竟意圖不法,乃於台北某印版店,偽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用箋,又在高雄某刻印店,仿冒陳長官私印,文曰「陳儀之印」偽造行政長官命令、通行證明書,派偽令等八紙。又在嘉義火車站拾得省公署農林處封條一張,便穿佩少校軍服自稱緝私大隊長,自今年五月廿三日至同月廿八日,前後五次,往竹南區後龍鄉公司寮港及台中梧棲港,以緝拿私運◯類行商為名,向貿易商某某公司、船頭行等五處,假稱奉陳長官密令,示以文書、封條,脅迫敲詐。走私的人等信以為真,以旅費名目,被詐去台幣共三萬二千元。事被竹南區警察所司法主任馮清浪,指揮警員楊長波緝獲,現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受審云。
(資料來源:〈偽造長官圖章,假冒軍人行敲詐,竹南警察所緝獲騙子〉,《民報》,194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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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以真相破解迷思,以此紀念二二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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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蜜蜂拯救的女孩--獻給所有爸爸、「繼父」還有「繼阿公」》
#一本看完絕對不會忘記的書
今天是父親節,也是推坑日的第二天,一改以往的書單推薦,我想慎重特別的介紹這本書。《被蜜蜂拯救的女孩》原文書名是Honey Bus,這是一位現居舊金山的記者,同時也是城市養蜂推廣者的童年真實記錄。一位母親無法盡到母職甚至帶來傷害,於是逃回娘家休養,繼外公外婆只好擔負起「隔代教養」的責任,而背負臭名的親生父親,作者長大後發現根本不是那麼回事。
然而真正照看心靈、拉起這對姊弟的不是親生外公,而是「繼外公」,這些不上不下、偶爾帶來尷尬扭捏的身分,或許正是最打動我的地方。現實生活裡,我也同時是位「繼母」,結婚時就有一位國二的女兒,為了多方考量和尊重,我們一家和樂但我幾乎不曾說過這段長長且仍在進行式的心路歷程。
我特別喜歡書中外公對「繼」這字的解釋,「繼」就是額外多個人,多一份愛,其它的沒有甚麼不同。外人質疑、好奇,或者當孩子仍要面對原生家庭時的那種感受,我點點滴滴在心頭。
這本書層次實在太豐富,讀完之後你也會愛上蜜蜂,說不定孩子們還會想要開始研究起蜜蜂。這位繼外公看來閱歷豐富,還是位maker,一手打造的蜂蜜巴士,就是作者姊弟避風遮雨的秘密基地。
我將自己寫的推薦序附在下方,大家一定要入手,不管是大人或青少年孩子一定會非常喜歡!
(博客來限量書衣)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28741
另一個封面我也貼上來囉,兩個我都很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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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成長的痛變成蜜糖 你自己就可以》
許多重要的事情產生變化時幾乎沒人有辦法察覺,像是空氣中的一股惡臭無聲無息蔓延擴散,氣味撲面而來時只能靜候飄散、或者習慣麻木而不覺其味,當然可以的話最好逃離現場;這三種選項拿來比對書中主角梅若蒂的人生,簡直適當地令人心酸。
比如說爸媽感情的變化,何時開始出現的裂縫已不可考,梅若蒂和弟弟馬修只能迅速接下這個殺傷力極強的變化球;比如說學校裡人際關係的挪移,看似一夕風雲變色的板塊,事實上早已醞釀多時…。
一個家的崩壞,就如海嘯般不分好壞地清掃每天的日子,梅若蒂跟隨著放棄母職足不出戶的母親逃離回外婆家,缺乏資源與時間的外婆,只能用最低限度的方式照看這對姊弟;情況越變越壞,父親再娶的打擊讓母親情緒失控,家暴的隱性威脅正式浮出檯面,而逐漸長大的梅若蒂,也意外發現母親驚人的童年歷程。
在讀《蜂蜜巴士》時,我不只一次希望這是一位文采洋溢的作家編寫的成長小說,然而主角名字每出現一次就不斷提醒我,和作者同名並非刻意的巧合,梅若蒂的真實人生正如蜂螫帶來的疼痛一般凶狠難忘;開場的序裡記錄她小時候忍受蜜蜂叮咬的過程,外公曾不解地問她「為什麼不大聲叫我?」
當下的梅若蒂也不知道為什麼,但透過「長大後的梅若蒂」追溯這段回憶,才有機會剝下層層意識爬梳自己內心,重新理解當時感到恐懼的小女孩,因為了解蜜蜂為了保護蜂后、擔心家園被摧毀的攻擊行為,與她對「完整的家」的渴望竟如此一致,難以用言語解釋的同理感,讓蜂螫像是一種印記般,證明她也和蜜蜂一樣:需要媽媽(蜂后)的存在!
我們正是這樣隨著梅若蒂,從五歲時家庭嚴重失和的記憶開始回溯之旅,跟著小梅若蒂一同經歷重大的轉折變化與失落不解,也跟著大梅若蒂的文筆暫時抽身,回頭循著長大後才知道的脈絡線索,陪著她重新釐清詮釋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
國外眾多研究已確信童年時期長期的逆境經驗,遠超過孩子能理解的範圍,就會對大腦發展產生「毒性壓力」,這種壓力讓孩子經常處於高度警戒的狀態,像是隨意就啟動警報系統一樣,對周遭環境與人高度敏感,「非戰即逃」的反應機制,讓孩子判斷失準、行為失常,處處對人提防抗拒。
可是梅若蒂沒有,她是怎麼做到的呢?幸好有蜜蜂和外公,像連結戲偶的細細綿線,把梅若蒂撐了起來。
身為養蜂人的「繼」外公,將無處可躲的她帶在身邊,引領她與大自然相遇;蜂群看似混亂卻極有秩序的世界,重建梅若蒂的安全感,隨著外公更深入理解蜂群的運作,也對自身生命的無常與變化有了新的體悟,例如:蜂后的死亡與誕生,如何保護蜂巢運作、如何另闢新地重啟家園、偵查蜂為什麼會跳舞…即使生活中不斷有「意外」考驗梅若蒂,她也能一再回到「蜂群思維」裡,用獨特的邏輯搭建心靈的避難所,逐漸成為一位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
這正是生命最動容之處。事實上蜜蜂對人類存亡有著關鍵性影響,直到近年來數量銳減,才因生態失衡引起關注;平常不起眼的生命背後,竟有著如此驚人的運作系統,外公傳授梅若蒂有關蜂群的知識,都一一成為轉換痛苦的暗喻啟示;梅若蒂與蜂群的互動,暗喻著人類與大自然並非我們認知的供需關係而已,只要願意與萬物連結,大地之母隨時都準備給予。
毫無血緣關係的養蜂人外公,因為陪伴而成為梅若蒂與蜂群的橋樑,與其說是無私的愛拯救了她,我更認為梅若蒂的「自我覺察」才是真正關鍵。最重要的是,外公透過蜂群的生命週期也不斷地鼓勵梅若蒂,看往遠方未來的自己,為總有一天到來的長大做準備,像蜜蜂一樣不斷練習然後勇敢離開。
離開是為了甚麼呢?當我讀到梅若蒂寫的:…就在那個時候,我下定決心自己不再是她的小孩。這個念頭一浮現,一道溫暖的光線就穿破黑暗,直抵海底,溫暖了我的全身肌膚。我自由了。她想怎麼對我都無所謂了。我屬於我自己,再也不屬於她了。如釋重負的感覺像繭把我包圍, 我再也不需要只因為她是我媽就一定要愛她。離家的意義與目的,不僅是保護自己,而是真實地感受自己成為一個獨立個體,從那時開始一步步遠離原生家庭帶給我們的影響。
我們常在一個習慣、一個小動作、一種熟悉氣味、一句常說的話裡被過去成長的痛苦回憶偷襲,然而成長裡沒有白白受的苦,沒有白走的路,誠如梅若蒂所言:我可以像媽媽一樣,繼續用自己欠缺的一切來定義我的人生,也可以因為自己奇蹟般獲得了拯救而心懷感激。外公和他的蜂蜜指引我度過失去父母的童年,給了我安全的避風港,也教我怎麼成為一個好人。梅若蒂長大後用書寫接手撐住自己的力量,成為自己想依靠的那種大人,甚至最後不負臨終外公的託付,延續大自然與人類繼續修復的關係。
《蜂蜜巴士》一點也不想遮掩成長的傷痛或美化難被諒解的親子關係,梅若蒂就像是人類中的蜂群代表,這本回憶錄向我們示範的是如何將痛苦化為蜜糖的人生秘笈,身為大自然的孩子,我們自己也能做到。
過失傷害追溯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兒虐頻傳的台灣,是兒童快樂成長的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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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小孩這種可愛又可怕的物種慶祝,是怎麼來的?
每年 4 月 4 日,是台灣的兒童節,不過台灣的小朋友們大概也只是拿來讀書、趕功課 XDD。但世界上慶祝兒童節的日子很不同,但你知道有一部份的國家是在6月1日慶祝兒童節的嗎?
兒童節的發跡,可以追溯回 1925 年 8 月,有 54 個國家派出了愛護兒童代表在瑞士日內瓦通過「日內瓦保障兒童宣言」,主要就是要健全及保障兒童的身心發展,讓他們得以健康的成長。
然而那個年代的兒童卻沒有因此成長茁壯,1942 年 6 月,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軍人血洗捷克的利迪策村,他們槍殺了 140 多位 16 歲以上的男性與所有的嬰兒,並將婦女與 90 名兒童押往集中營。事情發生 7 年後,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為這次的屠殺哀悼,並定每年 6 月 1 日為世界兒童節,紀念那些來不及長大的孩子們。
因此按照這個脈絡,把兒童節訂在 6 月 1 日的多半是比較社會主義的國家,像是中國、俄羅斯、前東德等等,對他們來說,兒童節不單單是強調兒童的健全發展,還象徵著未來改革、挑戰守舊勢力的進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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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兒虐事件中,刑法該怎麼發動?
近幾年,時不時就會傳出兒童受虐甚至因此死亡的新聞。輿論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簇擁著立法者針對刑法第 286 條發表新的高見。
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其實就是傷害罪的加重規定,所謂「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就是一種生理機能的妨害,可是因為要證明兒童的自然發育被妨害,有時是困難的,所以為了好好的保護兒童時期這一生一次的身心發展機會,我們就在傷害罪這種實害犯(傷害真的發生)下,另外增訂了這種抽象危險犯,也就是說,只要有自然發育妨礙狀態出現,我們就會推定他有生理機能的妨礙。
很多人說罰太輕,都害死一個這麼可愛的小生命,會不會太便宜那些人渣?於是,修法的討論如火如荼的進行。在討論的過程中,有立委提出要將16歲提高到18歲,以跟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接軌(聯合國認定的兒童是18歲以下),也有立委認為目前針對「凌虐」的定義是要「反覆實施」的這個要件應該要放寬,有立委說應該要為刑法第 286 條設立加重結果犯,甚至有認為加重結果犯應該要無期徒刑、死刑。但有學者就說,其實焦點不應該是這條規定,而是應該調整過失犯的刑度,現在的故意、過失犯罪刑度相差甚多,既然兩者有時難以界定,就應該讓兩者的刑度銜接,或可以重疊,使法官在做決定時有更大的裁量空間。
不過,要注意的是,刑法第 286 條只是單純處罰「虐童」這樣的行為,如果虐童造成小朋友死亡的結果,直接論刑責更重的傷害(或重傷)致死罪、甚至是殺人罪。另外,也會因為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的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的規定,,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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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逼我,我還只是個孩子!
兒虐事件時不時就會發生,民眾期待重刑化可以理解,但既然我們的目標是希望這種事情不要再發生,那我們就應該要更加重視預防的層面,就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障法修法後將建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等。
拋開這個不談,沉重的課業負擔,也是一種荼毒啊!國高中生都還只是個孩子,不要逼他們啊!今天的書讀完,今天份的人生就開始囉(希望不會只剩一小時),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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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蔡孟翰|家暴了怎麼辦——到底什麼是保護令,怎麼聲請呢?
http://bit.ly/2UA15mm
威律說法|被家暴了該怎麼辦?
http://bit.ly/2Uun51X
威律說法|在美國,被家暴了怎麼辦:保護令的聲請流程
http://bit.ly/2Unm2kH
威律說法|在美國,被家暴了怎麼辦:認識家庭暴力與聲請保護令
http://bit.ly/2UpLT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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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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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6-11-1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與後座乘客(我妹)都有擦傷、挫傷
對方也有擦傷、挫傷
當時三人都直接送到台北馬偕,都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路人報警,有做筆錄,交通警察到場測量後才移動現場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直接向我的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險理賠,並獲得一萬多元
我在接到我的保險公司打給我的確認電話後也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過程:
我騎車在台北市吉林路南往北要左轉民權東路,對方則是北往南直行吉林路,
我在經過路口前已有打方向燈,到達路口時有發現對方車輛,
但因為相距尚遠(至少還有兩個巷口)我就左轉,轉過去後被對方撞擊右後車尾。
控告情況:
事發後我想用和解來處理此事,所以半年內打了四次電話,只有最後一次對方有接,
當時已經是今年的5月8號,對方說要回去問他爸爸,我怕他繼續拖下去,
所以明確告訴他希望一個禮拜內有答覆,否則要到警局提告(因為對方不是第一次車禍,
我怕他一直拖的目的是要到六個月追訴期的最後一天突然提告之類的,所以打算提告自保)
一周內對方都沒有回應,於是5月15號晚間我到轄區派出所報案,當時有告訴值班員警
我跟我妹都要提告對方過失傷害,但員警只讓我做筆錄,報案三聯單上也只有我的名字,
因為我們也不清楚警方辦案的流程,警察也很不耐煩的想趕我們走,所以當下不敢多問,
兩天後,5月17日,中山分局的偵查隊打給我,說我妹的筆錄沒做到要補做,
但當天我妹剛好出國,所以只好等到昨天早上(5月27號)再到分局補做,
同一天的下午剛好對方也要到分局做筆錄,承辦員警表示會當場要他打電話給我們,
但我們等了一個下午都沒有接到對方的電話,反而傍晚時接到警察的電話,
表示我要再到分局做一次筆錄,因為對方也提告。
六、問題:
1.對方的提告是有效力的嗎?對方的提告時間是5月27日,已經超過六個月的時間,
我們詢問警察,得到的是「憲法保障人民提出請願訴願訴訟的權利,對方可以提告,
而且因為我方已經在六個月的期限內提出告訴,整件案子都是同一案,
因此對方的提告也是有效力的,如果當初我們不提的話就沒事了。」這樣的回答。
2.我妹妹的提告時間算是補作筆錄的時間(5月27號),還是第一次報案那天(5月15號)?
因為筆錄上的時間是寫5月15日,三聯單則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拿到,承辦的員警則一直強
調六個月的期限不影響,請他讓我們補充在其他意見說明欄也不願意,
只請我們到時候自己跟法官說明,但我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會相信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再次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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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謝謝,所以對方知悉犯人的日期應該也是車禍當天對嗎?
那為什麼他到警局提告還是能夠成立呢?
謝謝a大,所以說明後他的告訴就不會成立了嗎?
了解了,真的謝謝a大的解惑
※ 編輯: ntuee1509 (218.210.45.36), 05/29/2017 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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