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調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駕駛與死者家屬未能和解,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肇事的李姓駕駛 6 個月徒刑,可上訴。
#糖糖 #蔡亞臻 #車禍
過失致死 無 和解 在 Saint ‧ 聖吃遊 ‧ 回憶倉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近有立委跳出來替貨運司機說話,請拖吊單位跟正義魔人高抬貴手,不要為難貨運司機。
台灣交通亂象頻傳,開車的亂開、騎車的亂鑽比比皆是,每天都有什麼二輪、四輪互戰的廢文在吵。
尤其台灣對於貨運司機的工作環境是真的很不友善,路就這麼大條,就真的也沒地方停車,說真的也不可能把車停到幾百公尺遠的地方,再把貨卸到幾百公尺遠的商家,是你你會願意?
但要用情緒勒索的方式來要求全民、警察機關跟拖吊單位,我是覺得對於身為一個曾經常任立委的人來說,說這種話是真的有失格局,偏偏他還PO第二篇文堅持自己的立場。
今天如果是民眾發這種文,那當然無可厚非,說真的,有在開車騎車的人,誰沒有違規臨停過?我是不相信有人沒做過啦。
但你曾經是立委,你現在也是政黨高幹,該做的是督促有關機關交通改革、聯合黨內同志研擬適當的法規、呼籲民眾放棄自家長期侵占的騎樓或是公有用地、每條路段設立貨車卸貨區,而不是在那邊噴容易引人訕笑的口水。
違規停車害人致死是危言聳聽嗎?
全台灣有多少衰尾人就是因為把車臨停在車上買個東西、吃個麵,結果吃上過失致死的官司?
司法院判決書隨便抓都一堆,每年都百來件你信不信?
隨便google打「違停致死」的關鍵字,就跑出了一大串新聞,你還會覺得是危言聳聽?小事情?
我隨意挑了一件我google頁面上的第一則新聞,是位於屏東,因為違規停車導致過失致死的案件。
「汽車違停害機車騎士撞倒致死,判刑6個月」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512/FYDZKAUPD6O7KJMXQ57IBROZ3E/?fbclid=IwAR2-0wN5LT0ljH9-5zTMSdX-UHOqhJFAChXnf3juOavYG_gbpHNcFttczOU
屏東地夠大了吧?路夠大條了吧?
我依循新聞的內容提示,到司法院的網站找當初到判決書,案號是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交訴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判決書連結: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page=19&kw=109%e4%ba%a4%e8%a8%b430&judtype=JUDBOOK&sys=M&q=d173a2ec7522ddfaf91733258593f25a
簡單講,就是一個叫陳琮賀的人,當天把車違規停放在路邊,偏偏這時候有一個機車騎士騎機車撞上這台車,結果就過世了。
6個月很輕阿,但雙方沒有達成和解,後續的賠償跟訴訟應該也很有得跑。
誠如這位立委所說,以駕駛違業真的很辛苦,路邊買個便當都有可能被別人檢舉,一天的收入甚至數天的收入都會化為烏有。
甚至他還舉例子,計程車司機幫女兒買便當違停,結果為了追車子跑到去世,這類新聞固然讓人心酸。
但你們知道如果因為違停,結果害別人死了,這個違停者後面要面對的是什麼嗎?
他需要面對的是被害者家屬的索賠,隨便賠都是幾百萬。
他需要面對的是良心的譴責。
他需要面對的是官司的纏訟。
他需要面對的是親友的指責。
他可能要賣房子籌措賠償金。
他可能被公司解雇。
他可能因為籌不出錢而讓自己也家破人亡。
假如被害人堅持不原諒,他甚至要進監獄關,出來之後也找不到工作,他從此貼上更生人的標籤。
當然我不是說違規停車罪該萬死,就跟裘千仞在華山之巔厲聲向武林群豪喝問:武林中人誰沒犯過行?誰沒殺過人?搬到現在這個場合,誰開車沒違停過?但被拍照、被抓到收到罰單,鼻子摸摸也就認了。
只是如果要把拖吊違停歸類為惡,把執法當作禿鷹覓食、官民拆帳、上下交相賊,我想這種言論有些過了吧?
另外,你還覺得真的不幸害別人死傷這件事情,跟繳罰單相比,你覺得這樣鄉愿會比較好嗎?
過失致死 無 和解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個國家到底怎麼了?
該由行政相驗的病死案件(染疫而死後確診的案例)推給檢察官;
真正應該由檢察官和法醫釐清死亡原因的可疑非病死案件(施打疫苗後死亡案例)卻由指揮中心在日日直播記者會裡開30萬「慰問金」支票「鼓勵相驗」。
指揮中心裡面到底有沒有法務與法醫學專業人員?如果沒有的話,難道不能先徵詢專家意見嗎?(還是不同意見的專家都被趕跑了?)
開記者會前,先準備專業知識,不要散播錯誤又奇怪的知識,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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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施打疫苗死亡的相驗(法律與程序)問題。
首先,在經過解剖調查(科學證據支持)之前,我們無法建立因果關係。
個案狀況不一,我們誰也不能看新聞說故事。
但在調查方法與程序上,如果懷疑不是死於疾病而疑似和疫苗有關(懷疑意外死、非病死),這就 #司法相驗的範疇 了。
在司法相驗程序中,有無解剖的必要 #屬於檢察官與法醫的法定與專業判斷權責,跟家屬的意願、指揮官的指令無關。檢察官為了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例如疫苗的生產、運輸、施打過程中是否有人為疏失等不當介入),依照刑事訴訟法有權檢查和解剖屍體。
……
……台灣主管機關在規劃疫苗政策和處理疫苗爭議問題時,都不用參考外國發生的事件和處理方式的嗎?這些官員真的有專業可言嗎?
……(5月底的一則)德國司法相驗結果新聞……明白白地指出:……(翻譯:)Verden地檢署的偵查結果-疫苗施打後死亡案例經解剖後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最近(按:德國)有部分案件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並解剖,但那些都是極極極少數施打疫苗後死亡的案例,需要釐清死亡原因與方式是否與疫苗有關者。亦即檢察官要釐清的任務不是病死,而是疫苗與死亡的關係(也可能會有過失致死等刑責)
……指出Diepholz 這地方有個人打了AZ疫苗後死亡,這件案件就是通報地檢署相驗,地檢署相驗後由發言人表示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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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司法偵查參考手冊》第38頁:
「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死亡方式分類,應根據死因(Cause of death)且參酌司法調查的結果後,作最後的判定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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