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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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流下之後,國家應該負責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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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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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12 日,台中市二家六口前往南投縣仁愛鄉武界栗栖溪河床搭帳篷露營,但因溪水暴漲,導致四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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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表示,武界壩六號排洪閘門在凌晨 4 時 12 分、 5 時 8 分曾經發生閘門異常情形,值班人員發現水位異常後先關閉閘門,後將控制電源直接關閉並通報, 6 時 50 分左右接獲告知,下游民眾遭水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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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憾事的栗栖溪旁邊,都設發電廠、及南投仁愛分局設立的警告標示,表示這溪上游有水壩電廠,隨時會放水,不要下溪會沒命。
武界壩下游的濁水溪也設有警示牌,告知民眾不要進來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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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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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裡其中一名生還者表示不排除申請國賠,引起社會輿論一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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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甚麼樣的情況國家應該賠償呢?
《國家賠償法》規定有兩種樣態。
第一種是:人。
也就是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違法。因為公務員是為國家做事,如果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且有「故意、過失」的話,就可以要求國賠。
太陽花國賠案中,法院認為警察在強制驅離時違反比例原則,民眾則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獲判賠償,就是屬於公務員違法的這種。
不過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公務員的違法行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賠償機關還可以回過頭來向公務員求償。
第二種是:物。
在設施的狀況下,我們採取「無過失責任」。縱然很努力,但仍不符合一定水準的設施使民眾受傷,國家還是必須賠償喔,這樣對受傷的民眾比較有保障。
舉例來說,小編跑去把馬路挖出一個大洞,然後好死不死老闆行經時摔車,雖然這不是國家的錯,但老闆還是可以向政府請求國賠。
這樣好像很多人覺得有點不公平。
所以後來修法時,就做了一些調整。
如果在「自然公物」的地方,例如開放的山或是水域,如果有「適當的警告標示」,人民還要進去,國家免除負責。
或是如果是「自然公物裡的人工設施」,如果有「適當的警告標示」,人民還要進去冒險使用,產生了損害,國家就可以減輕責任,或是免除責任了。
好的,那問題來了,本案究竟是什麼狀況?
其實比你想的還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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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營傷亡,誰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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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真的非常複雜。
我們先看「物」的角度出發。
因為本案是在「河床邊露營」被水壩放水沖走,不是被河川自己暴漲沖走,在這種「人為外力」影響下,要說事故是大自然(自然公物)本身造成的,可能有一定的困難。
另外,這件事算不算「使用自然公物裡的人工設施」所導致?也會有一定的疑問,因為露營本身應該跟水壩的使用無關,也就說今天這場災難和「設施本身使用」或許比較無關,因為這是水壩本身放水所造成的結果。
因此也有人持不一樣的意見,認為這種狀況就是和水壩本身的瑕疵有關。不過稍稍注意一下,因為如果這是由「台電」管理的水壩,並非由公權力所直接經營,就會有觀點認為成立「公共設施」的國賠,可能性比較不高。
(但都還是要交由最終法院判斷,這邊只是提出各種被討論的觀點,不代表是答案。)
如果回到「人」的角度。
就要回到公部門對於水庫的管理或監督有沒有「故意」或「過失」。然這件事情目前的事實還不清楚,也就無法進一步判斷有沒有違反職務,甚至有沒有「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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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告示牌了嗎?
不過很多人說不是有「告示牌」了,這樣還有問題嗎?
當然有!
我們假設一下,如果告示牌藏在很隱密的地方,根本無法發揮功能,那這樣會有問題。假設告示牌很清楚,也不代表就當然可以知道下面是否有人,是否放水就算合法。
所以現在在事實都不清楚的狀況下,我們沒有辦法做出判斷,只能從法律的規範中跟大家說明一切可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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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中,沒有人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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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海洋、溪流,水域本身便具有強烈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夏天這種可能隨時有強降雨的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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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次經驗可以檢討,公部門是否有哪些機器需要檢修,或行事流程需要再確認和補強,民眾也必須為各自人身與財產安全負責任,切勿視專家意見和警語於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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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一時苟且,可能帶來一生遺憾。
或許我們能做的,就是在事實還沒有清楚前,不要急著進行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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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過失責任 舉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賠!白色的明天在等著我們】
就~是這樣喵
▌故事從這裡開始
那是2017年的最後一天,桃園很冷,可以吐出白氣的那種,當時天色朦朧,細雨紛紛。小謝騎上機車準備前往目的地,不料雨勢漸大,視線也隨之模糊,就在行經蘆竹區某路段時他連續騎過數個坑洞,就像人生起起落落,突然他失去平衡撲通倒地一厥不振。此時他眼角流下的不是淚水而是雨水。醫生說鎖骨斷裂,他不能再戴自己最愛的鎖骨項鍊。
「我操你媽的桃園。」(設計情節)
▌路上坑洞害人摔車是誰的錯?
在這種沒有其他加害者,只有坑洞與他們的產地的情形,難道就沒有辦法向誰討個公道了嗎?錯!其實還有個隱形的加害者喔,就!是!國!家!(導播音樂請下)#國家賠償法第3條 說,國家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時必須跳出來賠償人民的損害,意思是國家對提供給民眾使用的設施有管理能力時,國家理當要盡到維護的責任,如果設施 #不符合安全使用狀態 造成民眾受傷,國家就要對人家負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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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賠法就 #設施違法 的賠償是採 #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就算國家已經盡到維護義務但不安全的設施使民眾受傷,國家還是必須賠償喔,這樣對雖爆受傷的民眾比較有保障~舉例來說,小編跑去把馬路挖出一個大洞(以身試法的me),然後好死不死老闆行經時摔車(絕對是巧合),雖然這不是國家的錯,但老闆還是可以向政府請求國賠,再因傷停工順便放小編假,一切都非常美好。
▌國家賠償報厚哩災
國家賠償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剛剛說的 #設施違法,第二種則是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違法,因為公務員是為國家做事,小弟有錯,大哥(公務員的所屬機關)自然就要出來擔!太陽花國賠案中,法院認為警察在強制驅離時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而判賠遭毆打的民眾,就是 #公務員違法 這種,不過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公務員違法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賠償機關可以回過頭來向公務員求償~
▌小謝有拿到錢ㄇ
有的!雖然訴訟中一直吵負責賠償的機關到底是 #台鐵局 還是 #桃園蘆竹區公所,大家踢皮球踢的不亦樂乎,但法院認定有土地所有權的台鐵有管理維護的義務,因此要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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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大家要記得,以後遇到這種鳥事可以爭取看看國賠,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小編我要繼續在往辦公室的路上挖洞了,請大家祝老闆健康平安。
▌更多國賠看這裡
許翔甯|太陽花學運國賠案:雖然我有錯,但你也用不著這樣對我吧?
https://buff.ly/376LRYM
王鼎棫|從八仙訴請國賠,看國家的保護義務
https://buff.ly/2ES1szh
附上截圖新聞網址:https://buff.ly/2QhuGNm
過失責任 舉例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真正落實刑法上罪刑法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更將歷來較粗糙,跳躍式認定醫師觸犯刑責之實務審理習慣予以指正
醫療法納入臨床裁量權概念後出現的重要判決:
真正落實刑法上罪刑法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更將歷來較粗糙,跳躍式認定醫師觸犯刑責之實務審理習慣予以指正
明確表示107年1月修正後之醫療法第82條第3,4項規定,在於降低醫師過失責任,並適用於修法前後之案件,最高法院日前的判決,令人讚嘆!
本件係因抽脂手術,病人死亡之醫糾案件,自102年開始偵查,到107年醫師經高等法院二審判刑2年,已纏訟5年多。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弟4587號)嚴謹,詳細的推論方式,不僅真正落實刑法上罪刑法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更將歷來較粗糙,跳躍式認定醫師觸犯刑責之實務審理習慣予以指正,在日後訴訟攻防答辯上甚具意義。茲略述如下:
1.法官明確寫出:修正後醫療法82條第3項對於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既界定為「違反醫療法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並有第4項所列: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多元判斷之標準,顯係為降低醫師過失責任,有利於醫療行為人,爾後無論修法前後關於醫療刑事過失責任的認定,自應以此作為判斷準據!
2.三審法官明確點出:二審認定被告醫師有罪,似乎僅因該診所設備不足即推論醫師有過失致死犯行,然對於醫師對於被害人於手術期間,究因何項醫療步驟(如麻醉,抽脂或其他手術,急救措施)認有違反醫療常規等疏失,均未深究,說明,法官還舉例譬喻:如同不能僅因駕駛者無駕照,就認定他對於駕駛時所造成的死傷應負過失責任。此觀點實乃真正落實罪刑法定,也就是:必須行為人的某個醫療,手術行為,違反醫療常規,才能進一步認定有無犯罪,而非僅因:設備不足此間接事證,即認定有過失!
3.最過癮的,是法官指出,不能僅因在無齊備的生命徵象監測儀器及急救設備下,認為死亡之風險有提高,也就是: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升高了法益侵害的風險,就認定此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即應對結果負責。如此除了違反罪疑惟輕原則,並有將危險犯視為實害犯處罰,有不當擴大過失犯成罪之虞!這段論述實在精彩。
4.此外,醫審會鑑定結果或法醫的,解剖報告,縱使結論對醫師不利,但如本案中三審法官所列,其中只要鑑定報告理由中某部分仍有所存疑,例如:「手術室設置不符標準,或許可能提升手術風險或死亡率,然與病人於術中發生抽搐難認有因果關係」等情,仍應在開庭過程中具狀或當庭質疑答辯,別太早放棄。
5.法官難得少見在判決中強調:過失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在醫療紛爭事件,由於醫療行為介入前病人已罹患疾病,疾病的因果歷程已進行中,所以在認定因果關係時,需分2個層次判斷:首先為醫療行為介入時,病人已存在疾病之種類,發展狀況,及使病人演變成死傷結果的可能性程度如何。第二,再因醫療行為介入病人病程之時期(潛伏期,初期,高峰期等)不同,可以治療或攔截的效果亦有差異。這部分特別指出,醫療糾紛中病人自身狀況也要加以深究,審酌,而非都在檢討醫療行為,非常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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