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對5歲小孩酒測,引起大家熱烈討論,
警政署說有照標準作業流程,
也有警察跑來抗議說他們都是照sop走,
也有網友說警察照sop走就沒問題,
至少比較公正⋯⋯
1.我那個文章並沒有要指責誰的意思喔!
只是討論法律而已,不用這麼敏感喔!
(如果我要攻擊誰,不會這麼客氣的!)
2.現在大家只要看到sop就很容易認同,
我也認為有sop
至少確保了警察有把該做的事情做完,
不過呢!sop是針對全部情況做的,
並沒有針對特殊情況給予警察現場裁量權的空間,
警察自己行使裁量權,回去反而要寫報告,
這才是問題!
久而久之,警察就懶得思考了,
反正一切照sop就好了,不然反而會被檢討,
其實這也是一種裁量怠惰,
主管機關造成的裁量怠惰⋯⋯
3.回到法律,警政署說這個案子有按照sop,
可是我查了中央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並沒有相關規定,
警政署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15點第2項,
是這樣規定的:
「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若有疑似酒後駕駛或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情形,或當事人現場要求者,應即對各造駕駛人實施檢測。另針對肇事逃逸事後到案者,依個案具體事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關鍵字:「動力機械」「疑似酒後駕駛」
今天這個小朋友騎的是慢車,
警政署發佈的規範,
就沒說可以針對「慢車」進行酒測,
那警察是根據哪個sop對小朋友做酒測的呢?
你們警政署發佈的sop行政命令
都沒寫說可以針對慢車駕駛進行酒測喔!
另外,
規範規定要有「疑似酒後駕駛情況」
才可以進行酒測,
小朋友也沒有疑似酒駕的情況,
警察有必要進行酒測嗎?
今天我們就講到這裡⋯⋯
#要講sop我們就來看sop寫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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