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9)交通委員會質詢
#機車靠右行駛卻被檢舉開罰惹怨
於4/26自由時報新聞 「這樣合理嗎?機車靠右行駛卻吃罰單惹怨!https://reurl.cc/qme5eD 」, 細看罰則,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1項12款「任意駛出邊線」,可處600元罰款。根據實情,這樣的法規合理嗎?公總應督促檢討標線劃設或是否修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處分必須成案處罰,引發民怨,民眾檢舉的案子事實上嚴重問題是出在交通管理、交通設施完善,這是我們應該探討的焦點!
#新式車牌材質軟到一撞就歪
機車停車空間有限容易碰撞,甚至破損!為什政府結合民間資金投入500億元,新式車牌不堪一撞,是採用甚麼材料?採購有無弊端?請公路總局查明。
按照現行規定車牌污損會被處罰,若無可歸責於己的因素,被開單、被檢舉的民眾不是很冤枉嗎?
本次會期結束之後會舉辦一場公聽會,邀請正反兩方意見理性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如何提高高齡換照辦理率?
高齡駕駛換照辦理率為七成,未換照有罰則,有很多高齡長輩通知地址與戶籍地址不同而未收到通知,建議公路總局研究如何讓行政程序、通知更完備周全。
#高公局為活化土地在國道兩旁邊坡開發停車位
台鐵因邊坡未加圍籬釀重大事故,有學者近來發現高速公路局以活化土地利用之名,不斷在高速公路沿線兩旁大肆進行停車位之開發,法理上能站得住腳?台灣多雨氣候邊坡易造成事故。
本次臨時提案通過「交通部督促高公局儘速清查國道邊坡開發停車位情況,並要求即時終止開發,已被開發者應儘速確認安全恢復原狀,未來也要嚴格要求邊坡不得做多目標使用,確保邊坡護路之功能,不要等事故發生才來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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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粉粉看過來~「電動自行車修法新制」
全台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件數從2014年起逐年快速增加,經統計屏東縣107年共計發生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310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8年4月29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騎電動自行車除要戴安全帽外,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亦有制訂相關處罰,相關資訊整理如下:
1.擅自改裝車輛 最重罰新臺幣5400元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至5400元罰鍰,並責令改正。
2.時速超過25公里 最重罰新臺幣18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增訂針對電動自行車的速限罰則,規定行駛速率超過行駛審驗合格允許的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可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900至1800元罰鍰。
3.自行車可載幼童 駕駛須滿18歲
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得附載幼童,但駕駛人需滿18歲,需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兒童座椅,前座椅可附載1至4歲且15公斤以下,後座椅可附載1至6歲22公斤以下幼童,否則可處以新臺幣300元至600元罰鍰。
4.增列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可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葉明潭呼籲,此次交通部祭出鐵腕,是為了用路人安全,待法令修正實施後,本局將配合主管機關強力取締,有效降低電動自行車肇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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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 之2,修正違規超載之處罰說明該條文已於105年11月16日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施行日期需另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局將自施行日期起,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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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出,車輛裝載應遵守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至第88條訂有明文,違反規定者執法員警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稽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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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今裁定:雷射測速儀在規定範圍外 取締超速仍有效
2023-05-24 18:12 中央社/ 台北24日電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裁定,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雷射測速儀)對汽車通過警告標誌
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的超速行為,不因儀器未位於距離範圍內而不予裁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對於違反速限行為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
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
測速取締標誌。
許姓男子於民國109年6月23日駕車行經速限60公里的台1線南下88.2公里處,被新竹市警
方以雷射測速儀測得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超過最高速限38公里,逕行舉發,台中市交
通事件裁決處裁罰許男新台幣1800元。
許男認為,警方測速儀的位置距離取締警告標誌超過300公尺,不符道交條例規定,提起
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道交條例規定的是「警告標誌位置」與「違規行為發
生地」的距離,許男違規地點距警告標誌203公尺,裁罰有理,判決駁回許男之訴。
許男不服,提起上訴。由於其他高等行政法院也有相關案件,見解不同,移請大法庭裁判
。
大法庭指出,執法人員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締汽車駕駛人超速行為,應以能攝取清晰
正確的影像及行車速度數據為主要考量,自應容許執法者因應儀器操作條件及當時的天候
、地理等外在影響因素,機動調整到適當距離及位置,取得可資證明的證據資料,沒有限
制應位於道交條例規定距離範圍內操作的必要。
大法庭認為,執法機關對於一般道路汽車駕駛人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
圍的違反速限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並不因儀器沒有距警告標誌
100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道交條例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18795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以後看到照相標誌再來踩煞車都來不及囉,這個解釋出來我看各單位要來採購大砲了,反
正警察就算躲在兩公里三公里外都合法,大砲要照到那麼遠根本不是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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