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玩飛盤請到公園裡玩>
這幾天劉哥看到新聞報導一輛貨車行經台61線時,
因為沒有綁好載運的辦桌桌子,
導致桌子像飛盤一樣亂噴飛,
結果一上網查,
在2011年的時候也有一輛載滿辦桌桌子的貨車在國道上射飛盤,
這樣的情形真的很危險,
不但駕駛人可能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3條第1項第11款而吃上罰單,
更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受到損害,
所以貨車司機上路前請一定要再次確認貨物有確實繫好!!
2011射飛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WcV9z4CJ3U
2021射飛盤: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36827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1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僅才相差兩個多月的時間。
不過,這次事件最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和分局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但是中和分局卻表示檢視錄影畫面後,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中和分局的這樣的說法,相當難以令人接受。
就像今年七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灣旅遊拍攝影片,遭砂石車司機逼車,而集集分局副局長卻表示這是台灣民情一樣,警政機關對於逼車行為的怠惰與縱容,根本就是造成這種惡劣現象的幫兇。
在這裡我期許警政機關,要回應民間大眾的疑慮,切莫不食人間煙火,變相縱容惡質的駕駛行為,讓惡意逼車這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也會提出修法,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做修正,遏止惡意逼車行為,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面對人生的岔路,不妨停下來喘口氣
但別在高速公路。
違規插隊、跨越槽化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等3項違規,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12款規定可處罰3000至6000元罰鍰。
呼籲各位用路人,行經交流道區應依序於外側車道及減速車道排隊下交流道,切勿插入連貫車隊或任意於車道停等而造成後方車輛事故。
#請大家事先規劃好路線
#禁止高速公路插隊
#或是走錯交流道倒退嚕
#警察雞湯系列 #人生岔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