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僅才相差兩個多月的時間。
不過,這次事件最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和分局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但是中和分局卻表示檢視錄影畫面後,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中和分局的這樣的說法,相當難以令人接受。
就像今年七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灣旅遊拍攝影片,遭砂石車司機逼車,而集集分局副局長卻表示這是台灣民情一樣,警政機關對於逼車行為的怠惰與縱容,根本就是造成這種惡劣現象的幫兇。
在這裡我期許警政機關,要回應民間大眾的疑慮,切莫不食人間煙火,變相縱容惡質的駕駛行為,讓惡意逼車這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也會提出修法,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做修正,遏止惡意逼車行為,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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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面對人生的岔路,不妨停下來喘口氣
但別在高速公路。
違規插隊、跨越槽化線及禁止變換車道線等3項違規,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12款規定可處罰3000至6000元罰鍰。
呼籲各位用路人,行經交流道區應依序於外側車道及減速車道排隊下交流道,切勿插入連貫車隊或任意於車道停等而造成後方車輛事故。
#請大家事先規劃好路線
#禁止高速公路插隊
#或是走錯交流道倒退嚕
#警察雞湯系列 #人生岔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檢舉改3天你OK嗎?陳柏惟不是羅淑蕾第二】
109年4月1號。一個爭議的提案,讓提完案之後提案人、連署人都出來解釋澄清,這是什麼案子窩的媽呀。簡單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A 規範檢舉的七之一條 → 7天內要檢舉不然不算數
B 規範製單舉發的九十條 → 90天內製單舉發不然不算
C 然後現在立委大官要把改90天製單改成7天
這些立委大人以及連署人不要只會聽違規魔人的單方面言論啊。民國109年劉櫂豪等16名立委提案將製單舉發修正為七日使其跟【民國103年的民眾檢舉日期修改七天】要有一致性。原本製單舉發期限是三個月,居然要跟檢舉日期7日一致,目的很明顯,就是要製單來不及所以不罰。
糾鬥媽DAY!各位好朋友,原本是三個月的違規檢舉範圍,在當年民國103年是誰改成七天的?就是陳超明跟羅淑蕾啊!
民國103年的提案人是陳超明跟羅淑蕾(附錄1),此舉大大的讓違規仔更舒暢了,交通違規執法不力就是在處罰合法守法的用路人,說什麼違規而不自知,駕照都是亂考的嗎,也就是因為這樣,這幾年來許多並排致死騎士傷亡不斷,違規者明明有停車格還是要停紅線卸貨,方便下車,導致五股女童被壓破內臟,這個法就是共犯。因為法律無嚇阻無執行力,警察勸導之後違規繞一圈再回來繼續停,因為公權力被惡法限制,民間找到出口,民間研發檢舉app也開發許多款都是為了自救。今年台南違規停車害一位騎士,還是一位女駐唱歌手死亡,之後民眾湧入警察局官網痛罵為何平時不取締違規停車。又因為公權力不彰,之所以各種違規人被舉發之後都會說出很恐怖對檢舉人威脅的言論,因為他們習慣了違規,所以會有相對剝奪感,還有人暗夜被追打,這樣的民眾跟民眾對立,以及養成違規習慣,都是因為國家公權力不彰所導致的,現在更重要的應該是要把公權力找回來(附錄2)。不要讓惡法成為城市規畫不良、停車格管理怠惰、公權力不執法的遮羞布。
而且文字訴求跟情緒勒索方式,跟當年如出一轍。陳大委員跟劉大委員,拜託不要當陳超明and羅淑蕾第二。OK,已經出來澄清了,希望後續這個案不要再走下去,相信沒有人要當第二。
對了,民國103年5月28日這一天的交通委員會協商,你各位現在的檢舉七天,原本超明哥是要求交通部從三個月改成三天的。三天你各位可以想像嗎?好,我深呼吸,要跳出框架思考,往後退一萬步,要是現在的提案立委仍有共識,真正要為民服務,吹響階級的號角,舉起人民的拳頭。我建議現在第十屆的提案人向第八屆立委的超明哥致敬,做徹底一點,不如把檢舉期限跟製單舉發期限都改三天。
三天!我保證,這樣執行下去治安數字一定會變好!
#幹小事 X 龍貓公車
附錄1:
民國102年11月22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從三個月要改為三天
主提案
陳超明 林明溱 羅淑蕾
連署提案
吳育仁 詹凱臣 簡東明 陳鎮湘 廖正井
鄭汝芬 邱文彥 呂學樟 江啟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徐少萍 紀國棟 陳碧涵 徐欣瑩
附錄2:
幫我把警察找回來,請連署廢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建立良好的用路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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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5月7日 最新的進度
交通委員會90天改60 天
政策居然可以買賣豬肉式的議價
出委員會喊價60天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37115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 在 國道公路警察局-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的推薦與評價
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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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100 年01 月19 日第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 ... ... <看更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 在 [新聞] 拍下重機翹孤輪害被法辦騎士反控休旅4 - 看板biker 的推薦與評價
獨/拍下重機翹孤輪害被法辦 騎士反控休旅4違規再加告強制罪
本月1日,陳姓重機車主騎著Kawasaki Ninja在西濱快速道路桃園觀音段「翹孤輪」長達
25秒,還有2名重機騎士「護駕」,全程遭後方汽車行車紀錄器錄下,警方根據影像通知
陳男到案說明,依法開罰外更以公共危險函送地檢署偵辦。對此,陳姓騎士認汽車駕駛也
有違規行為,檢具相關影像後向桃園市警局檢舉,日前結果出爐。
23歲陳姓騎士,本月3日晚間經通知到案說明,警方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
條:「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予以製單舉發,另以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桃
園地檢署偵辦;其中1名「護駕」車友也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警方
依法舉發2次,每項可處3千至6千罰鍰。
陳姓騎士被開罰後,認後方汽車駕駛也有違規行為,檢具相關影像向桃園市警察局「交通
違規檢舉專區」進行檢舉,加碼提告強制罪。
這起「翹孤輪」特技不僅引網友熱議,YouTube頻道《Owl貓頭鷹交通書》也針對這起事件
,以「九成觀眾都不知道的事實!跟大型重機翹孤輪一樣嚴重的違規,還有一個?」為標
,用法規分析整起翹孤輪事件。
影片中說,陳姓重機騎士僅有1項「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違規行為,
可罰緩6000至24000元;但後方休旅車駕駛卻有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未保持安全距離、未
依標線指示行車、違規超車行駛4項違規,可處12000元至24000元,分析下來重機騎士與
休旅車駕駛2人罰緩都差不多,但休旅車最低罰緩金額卻高出重機騎士2倍。
《Owl貓頭鷹交通書》向記者指出,汽車駕駛違規行為並不會因為車違規而免責,除非有
緊急危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4款,駕駛
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才可免責,但影片中很明顯,汽車駕駛
完全不會有「突發意外」發生,所以無法應該無法以此法條免責,同時他也認為桃園市警
方仍以23條免予舉發完全不明。
但警方受理後,認該輛汽車駕駛係因陳姓騎士等3輛重機違規在先,導致後方車輛無法正
常通行,綜觀完整具體事實,汽車駕駛違規是出於不得已行為,因此免予舉發。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1013/2357197.htm
哈哈,違規在先還敢告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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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沒魅力才覺得男人花心,男人沒實力才覺得女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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