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9保安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交通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第1項第2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751號裁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岔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是督促駕駛人注意。
詢答過程中,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長明確表示 #三點 立場:
1.市府並沒有足夠的經費針對所有交岔路口全面性劃設紅色標線。
2.交通局接獲人民陳情,經現勘評估後認為有必要劃設紅線,督促駕駛人注意,以免違規。
3.交岔路口已劃設之紅色標線,交通局長王銘德進一步明確表示「不受任何民代壓力而塗銷」,以避免公帑之浪費。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
#紅色標線可向政府申請 #經現勘及評估後劃設
#已劃設之紅線政府不再任意塗銷
#第3屆第6次定期會 #許又仁服務團隊
也可以到YouTube觀看 ▶️ https://youtu.be/tKTbWGpUtds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那篇意外的跑出一堆路隊長我真的快笑死,龜在內線不讓車一點也沒合法啊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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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三: 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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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怎麼定義『堵塞超車道』?我的理解是,只有內線後面有車比你快就算堵塞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常見違規地雷區 #一不小心可會受罰
路上常見到的網狀線,你知道不能臨時停車嗎?常看到有些駕駛人在停等紅燈時,車子就停在網狀線上,此違規行為可處300到600元罰鍰,屏東縣去年舉發該類型的違規件數達1萬356件,駕駛人不可不慎。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3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網狀線通常劃設在無紅綠燈的路口,主要目的是保持路口淨空,確保其它路口車輛進出時,不被其他停靠的車輛堵住,維持交通順暢。
屏東監理站表示,有些駕駛人似乎不知道網狀線的用意,常見有些駕駛人會在前方車輛停等紅燈狀態下,繼續貼緊前方車輛後方,而車子就停在網狀線上,此類違規案件,大多是遭到後車以行車紀錄器拍攝違規畫面向警方檢舉,若經查證屬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可處300到600元罰鍰。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說,為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用路人安全,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線)、號誌的指示,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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