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沒有雷吧?XD」】
博萮2003年第一次進入立法院工作時
每天主要的任務就是「過濾提案」
是的,「過濾」!
因為每天湧入辦公室的各類提案
是 #如雪片般飛來
因此助理必須先把所有提案「過濾」一遍
把「建議連署」跟「不建議連署」分開
再給老闆連署建議
立院的提案分許多種
如:法律案提案、臨時提案、主決議、預算、臨時動議…
每種提案對連署/附議的「門檻」/要求不同
其中「法律案」提案(也就是本案的主角)
必須得到「提案人」之外 15 位立委的連署
才能成案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A0020059
然而,
有時會因為委員會的關係
提案需要有該委員會委員做共同提案人
有時提案因迫於時間壓力
助理常常必須拿著提案到處找人
拜託請其他委員幫忙簽連署(需要親簽!)
(這時就很吃助理與委員的「交情」了😂😂😂)
時間更急迫的時候
委員也會親自拿著提案
在開會的時候遇到其他委員
就"tu"過去給對方簽
面對面時
常常委員也不好當面拒絕
(尤其是同黨同志)
那時就別想說委員會認真仔細看完提案才簽
更別說認識到該提案的前因後果
(畢竟委員非通才,許多議題也是「隔行如隔山」)
所以我們常常很擔心
老闆哪天又在外面不知簽了什麼連署
(常常委員簽完也就忘了,也不會有個副本帶回來給我們存底XD)
往往要等到在媒體炸開後
才會發現老闆又踩到雷
所以有時帶著提案去找委員簽名時
比較精明的委員還會特別問上一句
「這沒有雷吧?XD」
ㄆㄩ這次的狀況
不確定是上述哪一種
但簽完後若受到壓力或抗議
承認自己當下沒有深思熟慮
連署之後撤簽也是常有的事
只是下次如果再遇到這麼雷又這麼"lû"的同黨同志提案人
#還是閃遠點好
至於其他的連署人
有些本來也不特別抱期待了
#違規停車之類的違規樣態到底需要怎樣的標準檢驗器才能檢舉?
院總第 756 號 委員提案第 24811 號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檢舉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而民眾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檢舉的公正性,並防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雲
提案全文: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pdf
https://www.facebook.com/100937601297086/posts/302303287827182/?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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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4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慘遭毒手,連署人劉櫂豪、陳柏惟出來道歉。5月20日,現在賴品妤跟陳歐珀又要動這條法律的七條之一,而且是往對違規樣態更為寬鬆去修,直接要廢掉舉發,改為勸導。
提案全文下載:https://pse.is/LCQBS 文中就是充滿對於檢舉人的歧視,滿滿對違規仔充滿關懷跟愛護。他們理由是:
1.檢舉人照相機沒有經過國家檢驗
2.檢舉很多讓警員太累
我這邊直接獻策這些立法委員,要消滅檢舉達人要用對方法:
1.廢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的「微罪不罰」條款,讓警員執法量能恢復,警員有效率就不會累。
2.違規減少就自然抑制檢舉達人,道路也更加安全。
3.地方停車道路設計規畫不足的地方,才有機會彰顯出需求而被改善,而不是推給紅線來解決。
【不要當羅淑蕾第二】103年修改第七條之一的人叫做陳超明、羅淑蕾,他們就是把90天改成檢舉人現在常會遇到的七天限制,而且最後三讀通過了,雖然當年本來要改三天的,但被我國交通部官員給擋下來。而同樣是七之一條,109年的今天,立法委員陳歐珀、賴品妤不要是要改日期限制,而是直接把「舉發」要改「勸導」。
這招真的很狠,比羅淑蕾用時間限制還要狠,等於是直接閹割了執法權,讓原本就很亂、無法治的台灣交通將會更嚴重、更危險、傷亡更重。
【我不意外 但很意外】老立法委員提案,正常發揮不意外,但意外的是具有台灣價值的新銳立委,在這兩波提案中都驚見名列其中。中華民國整天都有道路傷亡新聞,開車上路滿馬路都是野蠻駕駛,停車格位不夠、道路設計規畫不良,都推給紅線可以臨時停車,就是上面說過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這個國家等級遮羞布才是亟需要修法的。
不要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請解決問題
-------------------------------------------
附註:
四月一號的提案,劉櫂豪、陳柏惟搶著跟上陳超明、羅淑蕾的腳步,hen精彩可以看看。由此去: https://pse.is/MJL85
順便看看我失敗的連署:
【投書關鍵評論網】 https://td3small.pse.is/QTDC8
【連署影音版本】 https://pse.is/REJSX
【全台灣死亡地圖】 https://td3small.pse.is/RWSUH
【有格子也不停1】https://td3small.pse.is/RVJRL
【有格子也不停2】https://td3small.pse.is/NSD6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 在 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陣子有一則令人怵目驚心的新聞畫面,一名外籍男子於台北復興北路地下道出口處間的斜坡(大直橋端),沿著分隔島踩著滑板一躍而下,幸運的是並沒有造成任何傷亡。
但該名外籍男子僅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依法開罰300元罰鍰。
淑慧實在對於這樣的開罰感到不可置信,這樣的行為如造成意外後果不堪設想,竟只將開罰300元?
因此,淑慧具體要求台北市警察局,往後遇到類似事件除行政罰外,也應說明並善用法律條例(例如刑法之公共危險罪)以達約束效力,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另也要求新工處增設阻隔設施,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市政加游
#游淑慧官方頻道
#Youtube連結:
https://ppt.cc/fwlO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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