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繫上安全帶2 這種自己死亡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續接上一集 #謝小妹條款 先去看: https://td3.pse.is/3eu5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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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檢舉」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最近很紅,立法委員提案引起惡罵。但你知道同一條法中,用來規範「安全帶」31條在當年也是疑雲重重嗎?
在陳朝龍車禍、邵曉鈴車禍、國父庶孫女車禍後(他們都沒繫安全帶)修法,然後我國又遇到重大的蝶戀花、阿羅哈客運事件多位乘客被拋飛。立委馬上提出多個關於31條的修法草案,想要規定全車繫上安全帶,但結果在委員會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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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序列:
★2012年10月10日,提案。立委林明溱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提案不只小客車,連客運、公車部分「後座」要繫安全帶!
★2013年4月16日,三讀通過上述法案。但是此時民間充滿訕笑,酸言酸語以及地方政府消極抵抗。
★2014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錦上添花,將出租車司機的除外條款納入,因為這些駕駛對於乘客無拘束力,罰司機不合理。
★2017年2月-9月,新聞事件。包括2月「蝶戀花」賞櫻團翻車造成33人死亡,因為沒繫安全帶導致多人拋出車外。9月,因為沒繫安全帶,阿羅哈客運車禍中有6名乘客遭拋出車外。
★2017年12月,委員會審查。因應重大死亡事件,多位立法委員們提出七個草案修法,其中包含林俊憲、羅致政等的「全面」繫安全帶,以及許毓仁的科技感知安全帶裝置等等。但是因為「各種原因」最終導致 八、案、全、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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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全滅:
時至今日,最新的法律是當年陳朝龍先起頭,後林明溱提案的「後座加強版」繫上安全帶,現在林明溱已經是南投縣長。但是即便是多年後的今日,中華民國卻還是沒有辦法全面必須要「繫上」安全帶,但還好對於「安裝」在另外的法律中有全面的要求。
我們有什麼資格 #嘲笑美國人不戴口罩呢?當年八案全滅的安全帶草案當中,最強的完美提案是羅致政委員的「廢勸導條款」,想要把原本的「沒提醒乘客才可以處罰」刪除,還把車種限制刪除,讓所有車種後座都應該繫上。但,這樣的初衷當年並沒有被交通部接受。因為在台灣民間 #要你繫上安全帶 #等於是要你的命
#罰則1500起跳
但是八案全滅之後有人提了一個奇怪的 #修正動議
就是要把(告知之後還不繫)乘客1500的罰款改為300元
他的同事林俊憲、羅致政在那邊努力地要從嚴修正,但他居然有這樣逆風的訴求。還好,被路政司司長用安全帽500元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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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自己死亡的
(以下為刪改贅冗字節錄,你覺得我斷章取義,可以到公報自己去看,我都附上了連結。)
(1061211節錄文字)
鄭委員運鵬:之前我們處理的是影響公共安全造成他人傷亡的部分,其實安全帶比較容易釀成自己傷亡,不太會造成他人傷亡,所以有沒有必要罰得那麼高?
繫安全帶這種自己受傷自己死亡的,我們根本罰不到,所以本席認為不宜罰太高。你們只要加以宣導,表達一下意思就好,告訴大家要繫安全帶以保護自己安全。
鄭委員運鵬:104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為1,696人,受傷的人數有四十幾萬人,人數很多,而轉入刑案死亡的才520人,扣掉轉到刑案的人數,因車禍導致自我死亡的人數有1176人,這些人大部分都因為安全問題而自己死掉,並沒有造成別人死亡,所以造成自己傷亡的部分要不要罰那麼高?
陳司長文瑞:高速公路一般違規依照第三十三條係罰3,000到6,000元,不過……
鄭委員運鵬:這是指駕駛的危險駕駛行為,所以如果乘客沒有繫安全帶也要一併受罰,你認為合理嗎?但其的確只有影響自身安全,在這兩年發生過的三起大客車重大交通事故中,如果有繫安全帶,其實結果的確會差很多,除了火燒車那次以外,總共死了幾十個人,因此如果有繫安全帶的確是保護自己,不是保護別人,可是到最後你不繫安全帶,罰則卻是跟第三十三條的危險駕駛一樣,這不是很奇怪嗎?
(1061214節錄文字)
鄭委員運鵬:對於乘客尤其是後座乘客,如果他沒有繫安全帶,不管是小客車或是大客車,幾乎都處罰不到,但是罰款也有教育意義。有關乘客的罰款,是不是用最低的300元來處理即可?
陳司長文瑞:有關處罰乘客的部分,像營業大客車、計程車、租賃車輛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但乘客仍未繫,處罰乘客的金額改為300元,這部分現行法第三十一條就有未繫安全帶處罰該乘客的規定,但這個條文我們查了一下,在民國85年、90年修正了幾次,就是已經告知,但乘客仍不繫,在一般道路是罰1,500元,高、快速道路處罰3,000元到6,000元,現行條文已經施行很久,現在委員建議修改為300元,當然,委員是認為自己的安全自己要顧,但300元會不會太低了?未戴安全帽就要罰500元,繫安全帶要不要……
#以上三百元很扯我知道
但還好沒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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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交通委員會 立法院公報107卷第6期 https://td3.pse.is/3egs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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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要不是今天委員跳出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表達想法,我本來也不打算整理這段第三十一條的「溫馨故事」的。我認為逆風敢言很棒,敢捅馬蜂窩很好,但邏輯要好要正確。回顧過去,安全帽、安全帶都是立法院的重頭戲,要是你各位沒戴安全帽的也是「自己死掉」沒有妨礙到他人,請問,這樣的邏輯合理嗎?
當你的同事發現到問題所在,直指法條核心,但你卻在那邊扯後腿這樣合理嗎?但不論動機為何,目的為何,這些立法委員都在巨人交通部的高牆前面,停下了腳步,只能仰望。
#蝶戀花 #阿羅哈 這些被拋飛出車外的,哪個立法委員還記得?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國家的傷痛很廉價,真正的社會需要的規範與制度,我們沒有共識。(不要笑,就跟美國民間對口罩沒有共識一樣)甚至還有販賣安全帶插銷器,插上去駕駛位置就不會叫了,這是什麼國家啊幹!這些傷痛不會被記得,法律不通過,難道是因為死亡的不是名人嗎?難道被拋飛的不是有名的人,社會就不會有共識嗎?而且立法之後,問題並沒有結束我知道,因為重點是後續的執法,林俊憲有說過一句很好的話:「要先有這樣的規範,後續執法才會有依據。」
沒錯,因為很多的執法是在地方政府。我之前不是有提到地方政府消極不配合嗎?下一集我就來講,台北市政府自2013年4月16日到2021年4月18日,零作為事件。
這是一個對於法律規定之公車「指定後座」未繫安全帶,至今零執法、零開罰、零管理,但同時傷亡不斷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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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 #謝小妹條款 第一集: https://td3.pse.is/3eu5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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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科技執法 #取締違停 關於科技執法,陸續已有新北市、桃園市以及台中市,分別在區間測速、取締違停上採用。而在北市預計在今年於自強隧道採取區間測試,日前也開始安裝測試。但另一項取締違停,新北板橋、桃園市都開始執行,台中甚至裝設在公車停靠區,但台北市卻似乎毫無動靜。 黃珊珊議員表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 條 在 蔣根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好友,早安愉快!
又有交通新制上路,為了守護行車安全,也顧好您的荷包,根煌整理出12月的交通新規定,讓市民好友快速掌握。
1️⃣接送未滿7歲兒童,黃線臨停不受限3分鐘
為體恤家長接送兒童,12月1日起「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於黃線上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根煌特別提醒好友,規定僅限「接送」時間,不含「等待」時間,也不能在「紅線」臨停,自兒童上車起開始計算,臨停可超過3分鐘,免罰300到600元罰鍰。
2️⃣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 縮短為2個月(原3個月)。
為了讓違規人能及早收到舉發單,避免短期內連續犯、連續罰,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縮短,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
3️⃣汽車裝載物品掉落,如因危險物品致人受傷或死亡,最高可罰1萬8千元。
為重視用路人安全,降低行駛中車輛裝載物掉落,或裝載危險物品卻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等情形,乃提高罰鍰以示懲戒。
簡要為您整理,根煌也懇請用路人遵守新制、避免違規——攸關生活的民生訊息,就請好友們動動手,幫忙宣傳出去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 條 在 NPA 署長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2月1日交通新制online啦‼️
本次的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
#新規記起來
#荷包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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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交通部-109年12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說明
https://reurl.cc/e8l4D7
聯合-3大交通新制12月上路! 接送未滿7歲童不受限臨停3分鐘
https://reurl.cc/bR8jno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 條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黃珊珊 #科技執法 #取締違停
關於科技執法,陸續已有新北市、桃園市以及台中市,分別在區間測速、取締違停上採用。而在北市預計在今年於自強隧道採取區間測試,日前也開始安裝測試。但另一項取締違停,新北板橋、桃園市都開始執行,台中甚至裝設在公車停靠區,但台北市卻似乎毫無動靜。
黃珊珊議員表示,柯市長在上屆曾提出以路邊監視器取締違停的想法,但因為根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其設置目的並不包括取締違規,這個案子就沒有下文。但新北市、桃園市與台中市從去年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規定「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採取科技執法取締違規停車。根據新北市統計,採用科技執法取締違停後,違規案件數下降了90%以上,從事實證明,科技執法會減少違規數。
以新北市為例,在「違規停車自動偵測執法系統」建置前,平均每日違規件數計168件,今年1月正式執法,違規件數1月降至每日12.19件(共378件,降低93%)、2月降至每日10.75件(共301件,降低94%)、3月更降至每日6.58件(共204件,降低96%),可見對交通秩序改善有良好助益。
科技執法實際是減少違規數,違規數減少,自然罰單就少。
黃珊珊議員認為,台北市可先在信義計畫區以及違停嚴重區域規劃試辦,但在試辦前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比如忠孝東路四段長年佔據違停排行榜第一名,若開始要在這試辦,就須先行規劃上下車臨停區,至少一兩個街廓就有一處,並不是整個區塊都不能臨停。而信義計畫區內,有幾間百貨公司或大樓,在都審時
都有要求在地下室設置上下車區域,試辦前也要跟這些業者確認目前上下車區域有無違規占用情形,並同時公告執法取締區域內,哪些路段或大樓是可以提供臨停。
最後黃珊珊議員指出,在4月30日與市長便當會中,市長也承諾會在一定預算內,請警察局著手規劃,希望科技執法取締違停的試辦區域以及配套措施,能在年底前上路,讓台北市交通能更順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 條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整作息,改善過勞。
高雄鳳山分局從去年十月開始試辦,然而我了解鳳山九個派出所的實施情形,僅有一個派出所實施一段班,其他八個都沒有,原因竟然是調查意願的方式「非常鴨霸!」同意改變輪班的比例門檻要高達90%以上才能實施,且採記名制,基層員警又怎麼敢違背上級旨意來投票呢?!
因此,今天黃捷要求局長調查輪班制度時應 #改採相對多數決 且 #匿名調查,讓各派出所尊重民主結果來選擇輪班的方式。當場也獲得警察局長李永癸承諾答應會體恤基層員警,讓多數人認同的勞動條件能實施。
早就取消110假報案,局長不該帶頭測試
警政署2015年就已函文取消「受理110報案偵測」,高市警察局長卻深夜帶隊快打偵測!萬一同時段真的發生事情,局長不就佔用掉已經很緊繃的警力,只為了作秀?因此黃捷要求 #不得再發生假報案事件,讓警力用在真正需要的勤務上,局長也承諾110報案偵測不會再發生。
員警帶頭酒駕、吸毒,警風敗壞,局長卻無積極作為?
今年截止至今年三月止,已發生三起員警酒駕、三起嚴重毒品案例,黃捷要求警局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實質防範警紀敗壞,而不是讓警察知法犯法,維護治安者卻帶頭破壞治安。
警察局也表示非常重視風紀問題,不會放任酒駕、吸毒問題。
要求交通大隊正確記錄交通肇事原因,才能真正降低車禍率
我列舉幾項汽機車左轉時違規事項,包括「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車道」、「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及「綠燈直行時後車追撞」等,這些肇事原因,若發生在機車身上,只會被記錄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要求交通大隊未來需將 #真正的機車肇事原因一併記錄,讓汽機車適用的法規邏輯一致,才能真正降低機車車禍率,檢討之後才能改成更好的交通設計,而不是歸因於「機車很危險」或是「機車沒有兩段式左轉」。
汽機車「應讓」行人,而不只是「禮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 寫得很清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但高雄仍然沒有尊重行人的習慣,黃捷要求交通大隊比照北市「讓汽機車行經斑馬線時距離行人三公尺」,還給行人安全的行走空間。
#民政局
黃捷要求局長曹桓榮,提早針對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結果,讓高雄的戶政事務所跟上法制進度 ,局長回應戶政登記系統 #準備好了。
民政局底下有一筆微薄的 #同志公民運動經費 40萬,黃捷發現其中只有17.5萬,是真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但剩下22.5萬卻被挪去辦理「集團結婚」,且 #沒有一對同志參加 ,民政局說「我們有開放同志參加,只是沒有同志來」。
黃捷要求該筆經費要確實使用在同志相關業務,也給予建議包括「同婚釋憲元年」相關權益協助及講座,也請局長回去邀請市長和教育局長參加消弭同志污名和偏見的相關講座,讓這筆少少的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用。
( ´∀`)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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