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漁港觀光就可以犧牲漁民權益嗎?
昨天晚上新竹市政府在未和新竹漁會妥善溝通的情況下,就擅自公告將南寮新港四路的漁民作業區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管理範圍,並畫上紅線執法開單,根本罔顧漁民權益,也造成大批漁民在今天下午集結抗議。
根據《漁港法》及其施行細則,市府接受中央漁業署委託管理第一類新竹漁港,應妥善維護、管理漁港基礎設施,其中包含作為運輸設施的漁業作業專用停車場,也就是此次發生爭議的地點。
參考其他縣市漁港的做法,市府應該要適度區隔漁民作業區及民眾休閒遊憩範圍,避免兩者產生衝突,但市府卻因為本身沒有妥善區隔,造成遊客違停,再來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管理漁民作業區,根本本末倒置。
我已經要求市府務必要和漁民妥善溝通,儘速改善長久以來的問題,避免衝突持續擴大。
市府近年積極發展新竹漁港的觀光值得稱許,但不應該因此犧牲漁民的權益,能夠同時兼顧漁業發展才有可能為南寮地區帶來真正的繁榮。
#監督市政 #波光市集
#新竹漁港 #漁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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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聯合報即時報導幫漁民發聲。
新竹南寮波光市集旁碼頭畫紅線 漁民不滿集結抗議
https://udn.com/news/story/7324/569014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細則」的推薦目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細則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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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細則 在 李眉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重大地標,市府應做好周邊交通停車規劃】
交通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辦理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裁罰作業。在去年109年7月至12月交通違規結案件數計116萬6,623件,交通違規罰鍰收入有新台幣10億5,888萬629元;110年1月至2月交通違規結案件數計33萬6,035件,交通違規罰鍰收入為新台幣3億152萬8,578元。
看到這樣的數據不知道要高興還是感嘆?因為市府編列的財政收入中,就有交通違規的罰緩收入預算,109年市15億3百多萬元。光是去年7月到12月就收了10億5千多萬。我認為如果有重大違規,當然要處罰。
可是,現在有許多民眾抱怨的是,有檢舉達人到處檢舉,如同新聞報導高雄郭姓檢舉魔人「3個月8千件」,光是寄這些通知就耗費郵資30萬。被檢舉的很多是汽車、機車停在自家的騎樓,或是店家前面的人行道上.被拍照後被開罰單。
最近左營區龍華市場的攤商,也無奈陳情,自從義享天地開幕以後,因為大順路的停車位不足,很多車輛就往周邊的巷道停放。龍華市場本來提供給客人臨時停放的車位,還有市場周邊富國路一些機車停車位,也被停得滿滿。很多民眾要來買菜,臨時停放路邊,就有人檢舉或是警察沒有勸導,直接拍照開單。很多民眾去上場買菜,被開罰單心情受影響,就告訴攤商你們這邊來買菜,要停車不方便,然後還要被開罰單,不買了!真的影響他們的生意。
景氣不好,被開罰單當然心裡不舒服。攤商也被波及也很無辜。市府交通局應針對,類大型商場、公共建築等開發,相關的交通動線還有停車規劃,應周延的去規劃,否則週邊的小老百姓未蒙其利就先受停車所擾,不小心違規停放還要被檢舉告發繳罰款。
#李眉蓁關心您
市府交通局,應針對這些場域處所停車位不足問題,研擬改善方案,眉蓁將持續追蹤,維護市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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