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9保安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交通局
182市道歸仁區中山路上有一段4公尺之紅線,該紅線今年1月迄今於該處已舉發違規停車計14件。又仁服務處接獲陳情這是「紅線陷阱」,經了解該紅線是由住戶於107年8月申請劃設,但該處屋主私自擺設障礙物,遭派出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1款舉發違規。
又仁認為公權力之使用應符合公益而非為私利!
#不允許公權力被濫用
#第3屆第6次定期會 #許又仁服務團隊
也可以到YouTube觀看 ▶️ https://youtu.be/Uf-ZpqyVh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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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1項10款 在 好立委 楊瓊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防人員協勤指揮交通需要法源依據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適用人員疑義一案,涉及法規解釋,涉及部會眾多,歷經多次溝通協調,終於取得共識。
今天瓊瓔在立法院邀集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豐原中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大雅中隊、臺中市民防總隊民防大隊豐原中隊社口分隊等單位召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建請增列民防人員」協調會。
會議中獲得所有與會單位共識:
1️⃣以現行體制及實務運作,義警、民防人員同屬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執行交通協勤殆無疑義。
2️⃣內政部及國防部同意盡速函文交通部建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人員,為符實需,增列民防人員。
民防人員辛苦協助指揮交通,我們一起努力讓他們協勤更有保障!
#瓊瓔用心您放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1項10款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絕不會說公園旁邊的空地附近鄰居都用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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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地沒畫線可以停車,但要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
雖然可以停車,但你如果怕位置被搶用花盆之類的東西佔位,就會被罰1200~2400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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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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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1項10款 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2023-在Facebook/IG/Youtube上的 ... 的推薦與評價
主旨:關於台端陳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相關疑義,本會意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議員○○轉台端未具日期陳情書 ... 路霸之取締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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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1項10款 在 Re: [閒聊] 機車騎樓、人行道停車問題- 看板bik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et22639643 (使用年限)》之銘言:
: 這篇算是個預告文
: 信件案號:10509250017
: 查詢密碼: 保留
: 您的姓名(Name):保留
: 您的E-mail(E-Mail):O留
: 信件主旨(Subject):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案
: 內容(Content):
: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1項3款:人行道:指
: 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 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一、請問為私人產權所有,但供不特定行人行走之騎樓/人行道/
: 走廊是否在上述條例處罰範圍?
: 二、臺北市政府部分騎樓/人行道/走廊設有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
: 告示牌,意指設有該告示牌之騎樓/人行道不得停放機車,違者依本
: 條例第56條1項4款舉發。
: 請問如為汽車停放於上述騎樓/人行道,是否應依同款項舉發?
: 三、承上題,汽/機車停放於未設置該退出騎樓/人行道告示牌之騎樓
: /人行道,有無違反本條例第56條1項1款細項之騎樓/人行道違規停
: 車?
: 四、承上題,如係因未設置告示牌則無法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與本
: 條例56條1項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1項1款規定是否有違
: ?則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告示牌之設置應有特別法之法源依據,該
: 法源依據為何?
來了,今天收到回信
簡單解釋一下回覆的內容
問題一:私人產權的騎樓有沒有在道交條例處罰範圍?
答:含糊不清,在我看來應該是有
問題二:沒設禁停標誌的騎樓/人行道有沒有違規?能不能舉發?
答:違規,可以舉發
問題三:禁停標誌的法源依據?
答:道交條例90條之3第一項,但實際業管單位是臺北市停管處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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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解釋一下私人產權騎樓的擺攤問題
基本上即使是私人騎樓也不能擺攤,是有違規的,可以依道交條例82條1項10款舉發
理由如下:
一、騎樓屬道交條例第3條規範道路範圍,自始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二、道交條例82條1項10款有明文規定禁止
三、相較於對於私人權利的限制而言,促進公眾的福利是來的較好,不違反比例原則
這是大法官釋字第564號的解釋文
簡單附圖,詳細理由可以自己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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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1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475774101.A.EF5.html
停管處所謂56條1項5款是指妨礙他人車出入
但是警察局回覆的意思是即使沒設禁停標誌,也可以依56條1項1款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此款在警察局違規事項代碼裡面有人行道、騎樓停車)
如果是依停管處的說法的話,那是不是沒設禁停標誌,又沒有妨礙他人車出入的騎樓、人行道停車就不能舉發?
這樣這個禁停標誌的法律效力跟位階會大於道交條例,畢竟道交條例第3條已經將騎樓、人行道納入道路範圍,56條1項1款也有明文規定騎樓、人行道違規停車應舉發
但是禁停標誌的設置法源依據又是道交條例90條之3第一項,即本身位階低於道交條例,這樣一來就跟停管處說法矛盾了
如果今天特別訂定一個專法賦予禁停標誌設置的法源依據,那依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禁停標誌今天就不會這麼矛盾
我也同意目前機車停車格普遍不足的問題,但是這麼混亂的規定會讓我沒辦法執法
要我怎麼跟檢舉人說:雖然這個禁停標誌效力低於道交條例,按照常理判斷即使沒有設禁停標誌,只要有違規還是要舉發,但是因為停管處說不能罰,長官說不能罰所以我也不能舉發哦
如果今天法律訂了發現不合時宜,想的不是修法或訂特別法,反而是消極不配合法律規定,那臺灣訂法律就沒意義了啊,因為連執法者都不遵守法律了,誰還要遵守呢?
※ 編輯: et22639643 (49.216.211.13), 10/07/2016 14: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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