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在各方民間團體、NGO的多年倡議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終於三讀通過,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也在今年八月正式開始運作,未來將可以主動調查國家法律、政策中可能侵犯人權的問題。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參考國外制度,根據「巴黎原則」所設立,主要希望推動國際人權法在台灣落實及法制化,並確保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對台灣人權的推進是一大助力,政府願以制度落實人權保障,時代力量給予肯定。然而,目前監察院版本的職權行使法規範密度不足,將影響人權委員會有效運作。
因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主要有幾點重要差異:
1️⃣ 人權委員會得訂定策略性目標,優先達成重要人權議題。
2️⃣ 明定國家詢查之公開進行,建構社群並凝聚共識。
3️⃣ 針對國際人權公約的落實,進行全面而定期的系統性監測。
4️⃣ 得對法律或命令位階法律有侵害人權而違憲之疑慮,聲請釋憲。
5️⃣ 規定人權委員會除監督各機關之外,更應積極參與推廣人權理念。
6️⃣ 參考法庭之友制度,讓人權委員會得以在司法案件提出專業意見。
7️⃣ 明定侵害人權案件被害人,不受刑事訴訟法重罪限制,得參與訴訟。
8️⃣ 明定人權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無須經監察院同意。
我們看到台灣目前仍有許多人權侵害案件,更有許多系統性、結構性問題亟待解決,因此相關法規的修正刻不容緩。時代力量希望能儘速排案處理,促使國家人員委員會未來能夠更有效運作,以回應社會各界對的高度期待。
但令人遺憾的是,雖然時代力量提出相關的法案,也希望能夠盡快進入審查程序,卻因 #國民黨霸佔議場,而 #讓許多亟需處理的議案卡關。在這裡同時呼籲國民黨能發揮就事論事的監督精神,讓其他進步法案能夠盡快排進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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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集
民進黨版的黨禁來了
台灣民眾黨在台北林口舉行黨員大會,黨員出席人數依政黨法規定需約5500人出席或繳交委託書才能順利成會。記者黃義書/攝影
正當防疫、黨產條例釋憲、美豬美牛等議題連環爆,內政部悄悄通過《政黨法》翻修草案,讓自己取代大法官,手握政黨生殺大權。此舉,稱為「民進黨版的黨禁」,實不為過。
現行政黨法對政黨採「高密度管理」,從人事、財務到組織、參選,無一不管。該法甚至規定,《人民團體法》的「政治團體」必須改登記為政黨,對參政權、集會結社權的規範,都有違憲之虞。內政部這次修法則更進一步,連政黨應有多少黨員、開會方式和跨黨合作都要管,可謂無孔不入。
離譜的是,內政部這次還偷渡了「選任人員違法廢止政黨備案」的規定。如果政黨主席或中常委等選任人員違反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被判刑,且情節重大者,即可廢止政黨備案。至於何謂「情節重大」,草案沒說,皆由內政部認定。
與此環環相扣的是,一旦政黨被廢止備案,則該政黨不分區或僑選立委資格也一併喪失,效力等於解散政黨。根據憲法增修條文,僅大法官有審查政黨違憲解散的權力;但內政部暗渡陳倉,悄悄把特權收納囊中。事實上,經民進黨近年強力修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均充滿政治味,只要與當政者立場不同,難保不觸法,更難說不被廢止了。
早年的黨禁,是「不讓你組黨」;如今的民進黨,卻是「不聽話的黨,我就把你廢掉」,誰比誰厲害。黨禁開放三十多年,民進黨卻一心向威權看齊,這算什麼民主?
違憲審查密度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面對上週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的各種瑕疵,剛剛的黨團協商,仍舊花了一些時間討論。
然而,民進黨團幹事長鄭運鵬卻說,我的論點,「在幫國民黨團佔領主席台,破壞詢答議程的行為正當化,找解套」。
鄭運鵬可能沒有聽進我的論點,所以,選擇用最廉價的方式「抹成國民黨」,來回應我的主張。
這是憲政爭議的重大議題,只要有人提,我就願意再說明一次。
#未經實質說明詢答當然是重大瑕疵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0條的規定,「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這是憲法授權,也是法律上的最低要求,不是立法院說不要就不要的東西。如果連「說明與答詢」都做不到,要怎麼說,這是一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審查過程?
再說,沒有面對面的答詢先不講。時力黨團提出的問卷,算不算是一種書面的詢問?如果算的話,全體被提名人通通「已讀不回」,這算不算是一種迴避「說明與答詢」?
事實上,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民進黨黨團在第八屆曾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修法,希望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加強國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密度,避免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流於形式。難道民進黨忘了嗎?
所以,我很直接講,包括民進黨團在內的朝野各黨團,早就承認,這是重大的程序瑕疵。不然也不用一直把國民黨拿出來當墊被不是嗎?
#釋憲是法治國家釐清爭議的根本方式
再來,對於為什麼要提釋憲案,我已經在兩天前說明過了。如果鄭委員不清楚相關的意義,我可以再說明一次:
一、法律上,藉由釋憲的方式釐清憲政爭議,是法治國家最根本的處理方式。此外,國會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不只是政治實力強弱的對決,更根本的是一個憲法機關(立法院)如何妥當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該懸而未決,同樣的狀況更不該一再發生。
二、策略上,無論大法官認為違憲與否,都有推展憲法和立法院議事程度與效益的效果。
(一)如果大法官認為,沒有實質審查被提名人就表決合憲,那麼,未來少數黨在行使同意權時,就不會傾向選擇在「審查與詢問」的階段採取佔領議場破壞程序的手段。而是在答詢階段進行實質審查,就算要佔領議場也會等到投票的階段。
(二)如果大法官認為違憲,那麼,未來立法院的多數黨,就不會採取「不進行審查與詢問」的手段,無論是放任少數黨佔領議場,或者任意提案終止審查與詢問程序,而會盡量維護議事程序的進行。此外,總統也會避免提名高度爭議的人選,以免在野黨強勢杯葛。
#鄭運鵬的意思是犧牲正當法律程序為代價來懲罰國民黨
鄭委員認為,如果國民黨佔領議場,就不能主張要對被提名人行使詢問權,並且認為,這就是國民黨佔領議場所要付出的代價。
我要提醒鄭委員,除了國民黨之外,今天在立法院之內,還有時代力量、民眾黨、無黨籍甚至民進黨的立法委員。
今天你所主張的「懲罰」,是用沒收全部有權詢問者的時間、讓少數黨完全無法行使答詢權,來「懲罰」國民黨,這是哪門子的懲罰?這說得過去嗎?
難道鄭委員的意思是說,可以把「正當法律程序」當肉票,以此來挾持、懲罰國民黨的杯葛?
#由立法院提出釋憲才是正軌
最後的最後,柯總召似乎沒有聽懂我的提議:「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由立法院聲請釋憲」,一直和我說憲法訴訟法後年才施行,立法委員釋憲門檻降為四分之一云云。我就再說明一次:
依據該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立法院有沒有實質審查詢問被提名人的權限和義務?能否藉由占領主席台或者提案表決結束審查會的方式而未實質審查?有無違反國會自律與正當法律程序?乃至於大法官們對於國會自律的審查權限到哪裡?各黨甚至多數立法委員,都有這麼多質疑的情況下,不釋憲,要怎麼處理?
所以,以立法院最高立法機關之立場,對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的部分提出釋憲聲請,來確立行為的憲法界線。這是再合理不過的做法,請柯總召法條看清楚一點,不要一再曲解我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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