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法律篇
一般而言,現代人最常碰到的職業災害類型,大概可以分兩種:
👉第一種是勞工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因為工作相關的因素,而受到傷害,例如在工廠工作的時候,不小心被機具割傷手,這類型的災害叫做「職業傷害」
👉而另一類則是勞工因為工作環境裡的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或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譬如勞工的工作性質需要接觸一些危險物質,長期吸入化學物質或粉塵等等,身體產生病變,這類型的災害則被歸類在「職業疾病」
而新聞中的保全,因為長期加班,導致長期過勞,身體不能負荷最後過世的情形,也可能被認為是「職業災害」。
然而,不論是「職業傷害」、「職業疾病」,重點都是在證明傷害的結果,跟工作的內容、環境有因果關係,如果能說服法官傷害就是工作因素造成的,那就有比較高的可能性會被認為是「職業災害」的情形。
再來,如果不幸遇到了職業災害,那我們可以向老闆要求負起什麼責任呢?
首先,勞工因為遭受職業災害,在治療的過程中,🔶️醫療費用可以請老闆支付🔶️;再來,在治療期間,雖然勞工不能工作,但除非整個治療的期間超過兩年還不能治好,外加勞工被診斷出失能的情形以外,🔶️原則上治療期間的工資,老闆仍然必須補償給勞工🔶️;在治療完成以後,如果勞工經過醫生診斷,有產生失能,也就是工作能力受影響的情形,老闆也應該要支付「失能補償」的金額。
🔶️最後,如果勞工因為職災的關係,不幸過世,那老闆除了需要一次支付相當於勞工五個月平均薪資數額的喪葬費之外,還需要給勞工的遺屬相當於勞工四十個月平均薪資數額的死亡補償。🔶️
除此之外,如果職災是因為老闆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勞工朋友在符合特定情況下,甚至還有可能可以用民事訴訟請老闆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另外要提醒大家,很多老闆在職災事故發生之後,就用勞工朋友沒辦法工作,會讓公司受損失等等理由,直接解雇受害的勞工,或是說服勞工自己辭職,而老闆在解雇勞工之後就不再負責。但其實,這樣的行為已經違法了,各位勞工朋友請注意聽好囉:
勞工在職災事故發生後,除非有公司歇業、或者因為天災導致沒辦法繼續經營等重大理由,不然老闆是不能隨意解雇勞工的!
另外,即便勞工在職業災害發生以後離職,還是可以對原來的老闆請求負補償的責任歐!
所以,以後如果聽到朋友在職災發生後,老闆請他離職,而且還不負補償責任的話,請務必提醒他,一定要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謝憲愷律師提醒大家,職業災害的案件,因為勞工朋友對於法律不熟悉,甚至老闆自己也不了解,因此常常發生勞工朋友莫名遭受損失,卻不知如何自救的情形,另外因為職業災害的因果關係在訴訟上的舉證比較專業,因此如果身邊有不幸遭遇職業災害的朋友,請務必建議他盡快尋求專業律師或政府機關的協助,才能避免損失更多歐~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網址 hengdaattorne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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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解雇 損害賠償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改善台灣勞動環境,時力黨團提出修法版本!」
這週五就是五一勞動節了,然而,台灣目前的勞工環境,還有許多地方仍待改善,甚至許多行業,仍舊存在著「長工時低薪資」、甚至有「違反勞基法」的狀況。
以我先前曾關心過的托育領域來說,根據 2017 年民團的資料:
❌ 57.5%的教保員平均在園時間 10 小時、工作超過 8 小時
❌ 66%教保員未領取加班費
❌ 41.2% 教保員勞保被高薪低報
類似的狀況,長工時、勞動環境不佳,也不僅是教保員,而是普遍存在台灣的勞工之中。因此,我們才更需要檢討現行的政策,希望讓政策更有效化,其中一項我們需要檢討的,便是「勞檢」!
目前勞檢存在的幾項問題,包括:
❌ 中央地方勞檢標準不一,各地勞檢差很大
台灣長期將勞動檢查權分散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除了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範外,也會導致全國在執行勞動檢查時,發揮的效率與效能無法一致。各地方政府不論是在勞檢的頻率,或是裁罰的比率和金額上,皆產生了相當大的差異。這就顯示了,各地方政府雖然都適用同一套最低標準的勞動法令,但在行政裁量和法規的落實上,卻呈現了極為不同的情況。
❌ 網站公布不完全,違法輕重沒人知
目前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中,並沒載明違法事業單位的受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讓社會得以瞭解雇主違法情節之輕重。然而不論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政府,在他們的相關網站上都已清楚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受裁處的金額,且行之有年。
因此,在今天早上和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的時力黨團記者會中,我們也提出針對改善前述狀況的勞基法修法版本!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及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將勞檢權改為中央直屬」,由新設的勞動檢查署,統一規範裁量尺度,以提升位階、預算及檢查效能,落實勞動法令,改善各地方政府裁量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除提案明列主管機關應公布之裁罰資訊外,也強化相關機制的效果。包含違法未改善的事業單位,應按次「加重」處罰、主張訂定量罰輕重的裁罰標準等,以加強勞動法令裁罰機制的嚇阻力,避免無良雇主屢罰不怕的情況一再重演。
🔸 強化「勞工的吹哨制度」,當雇主因為勞工檢舉而執行不利的事實行為,包含職場霸凌或惡意提起訴訟,勞工可得循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加強申訴保密制度,現行《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七條,僅要求處理檢舉案件之公務員應為保密,並指示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卻並未就該公文書本身應如何製作以及該等申訴勞工接受勞檢單位調查或嗣後於法院進行訴訟做為證人或原、被告時,應如何繼續就其身分為保密,進行更為詳實之規定。因此,我們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來補強程序上對當事人的保密。
違法 解雇 損害賠償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職災請病假爽環島「慘遭解雇」,法官卻判無效!!
#生活法律一點通 #直播預告
一名在大賣場擔任試吃人員的女子,2017年2月19日遭同事扯髮,導致頸椎受傷,她便向公司請半年病假,公司也通知她應於2018年1月9日上班,該女休養半年後再次申請病假,但這次遭公司否決,該女當下申請勞資調解,大賣場卻在一週後將她解僱,她認為公司應按月給付工資,並付30萬元的損害賠償。
對於該女指控,大賣場主張,該女受傷並非職業傷害,且動手的男子已給付10萬元和解金給她,並且男子不是該女主管,兩人紛爭屬於個人恩怨。
另外,大賣場也質疑,該女在病假期間,不僅展開為期14天的環島旅行,還報名新北市集團婚禮,休養半年期間多次出遊,聲稱不能復工,實在讓人難以置信。
對此,台北地院勞工法庭裁定,此大賣場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解僱員工,顯然違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以雙方的雇傭關係仍存在,日前台北地院判決出爐,認定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判賣場解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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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員工請病假,卻跑去環島旅行,員工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可以請他銷假復工呢?
2. 公司若有不適任之員工需要解雇,要怎麼做才合法呢?(事前通報勞工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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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三)早上9:10 #網路直播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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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傳真情
主持人:劉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