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會期,由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提出的「基隆市景觀自治條例」,引起相當多討論,雖然議會最後決議,請都發處帶回修改後,下次再提出。
我是非常贊成基隆市訂定自己的「景觀自治條例」。
這個條例,是給予市政府一個「獎勵」與「懲罰」的法源,可以針對重點區域,有一定的公權力,來整頓市容。
基隆在從一個港口城市,轉型為觀光、宜居的城市的過程中,有相當多可以、也應該整頓的地方。
從無障礙的人行道空間、騎樓,到建築的立面,甚至廣告看板的設置,都欠缺行政執行的力道。
大家到國外去,看到別人乾淨的街道,美觀的街景,往往感嘆「國民素質」或者「市民美感」。
軟體的人文素養與訓練,固然重要。
但是,公權力的行使,市民給市府的賦權,一樣重要。
過去,我在從事文史工作時,時常感嘆法國、日本等國家,有相當明確的「景觀」與「美觀」的規定。
既然如此,我們就更應該認真面對基隆市本身的市容,是否該讓市府「有權力」整頓的問題。
而且,基隆市景觀條例,也不只處理重點觀光區域,其實同樣的法源,也可以讓我們,有效把四散在各區,有一定公共空間使用事實,但卻為私人,或社區大廈自治範圍,有時候因為年久,疏於管理,而逐漸變成荒蕪的三不管地帶的困境。
比方我非常關心的,許多街角、巷弄內,既不歸公園管理科、也不歸區公所管轄的「微型公園」。
不斷要求財政拮据的市政府編列更多預算,去加建、整建這些所有權可能根本不屬於市政府的小公園,不僅不容易,並且,真正的問題,還是在於,因為無法可用、無權維護管理,做好的建設,無權維護,日後還是變回社區死角。
同時,景觀自治條例也納入了「審議」的方式,由社區共同參與、討論出,該社區景觀的可能性,讓美感與社區需求之間,從討論中找尋平衡。
作出決定後,讓市府有足夠的力道,真正大力整頓市容。
條例列出的景觀改善項目如下:
1. 公共開放空間與設施。
2. 公用設施及設備。
3. 植栽及綠化。
4. 街道傢俱。
5. 照明系統。
6. 廣告物或廣告招牌及旗幟。
7. 建築物屋頂、外牆及其附置物。
8. 商街或市集景觀。
9. 違章建築。
10. 建築物騎樓及地面高程。
11. 閒置荒廢之建築物、土地、地上物及建築用地。
12. 山海軸線及天際線。
13. 其他經本府認定有礙景觀之事項。
我建議,請都市發展處,把上次會期,議會建議修改的部分,研究完善後,儘速再次送來議會。
希望條例能通過,而我們也給予市政府一個好好規劃、整頓基隆市的關鍵法源!
PS。
《基隆市景觀自治條例》草案全文
https://www.klcg.gov.tw/tw/News/Detail1?NewsId=13B1009B&i=0
基隆市議員 張之豪 張之豪 敬上
違章建築所有權認定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主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
大家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回顧事實上處分權最重要的爭點,也就是,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向他人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就此,學說與實務存在不同看法,我們簡單的說明如下:
▌否定說:實務與少數學說之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畢竟與物權之性質有所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吳從周教授認為,從「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及「違法性一致性」觀點論證,違章建築不論在行政法上或民法上都具有違法性。因此,實務上創設違章建築具備之「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只是一種權宜的「殘缺所有權」或「不完整權利」,而不應再考慮賦予具有完整物權地位之權利。此外,違章建築之興建,不僅欠缺習慣法所應該具備之共同體意思(被闡明的共同體普遍意思),也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更不符合法官認定與宣示其為習慣法之可能,至於違章建築在依法律規定被拆除前之占有狀態,法律對其所作最低限度之保障,充其量僅得賦予民法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而不應允許違章建築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係因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而取得其夫陳枝山向法院拍得系爭未辦保存登記之一六八號、一二三號房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是上訴人無法經由登記取得該等房屋之所有權(民法第758條規定),則上訴人就該等房屋固有事實上處分權,惟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並無民法第767條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惟依前開規定,該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同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原審以被上訴人為系爭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之買受人,有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得類推適用前揭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建物一樓部分,於法自有違誤。
▌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
曾品傑教授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之權能內容,僅在為不動產處分與擔保權能之若干限度內,與所有權之權能有所不同,如事實上處分權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以及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除此以外,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為事實行為之範圍內,應與所有權人無異,而具有相似性。既然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二者,在占有與用益之範疇內,具有法律上特徵同一性,遇有他人不法干擾或妨害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使用、收益違章建築之場合,應許事實上處分權人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甚至有主張直接適用者。
陳重見教授亦指出,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作為一種消極權能,其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之積極權能,而違章建築之使用收益與處分權等積極權能,既然已經藉由交付而移轉予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不許事實上處分權人行使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將無從確保事實上處分權人自由行使對於違章建築享受之積極權能,故應允許事實上處分權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至於究竟應採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方法,可再研議。
◦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3 年度上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但受讓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除此之外,較之所有權人之各項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實屬無異,則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受讓事實上處分權人就所有權人所具有之排除他人干涉權能,亦有類推適用必要,否則無以保障受讓人之財產法益,如放任他人不當干涉,實有害社會交易秩序及經濟發展。從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於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人亦得類推適用。
▌習慣物權說
近年多數學者認為,在民國99年修正第民法第757條規定後,立法者已承認習慣法得作為創設物權之法源依據,則依此規定,似得肯認事實上處分權係屬於習慣法上之一種物權。理由在於,事實上處分權已存在於我國實務數十年之久,具有慣行事實與法之確信,且事實上處分權人亦能透過「占有」或「稅籍登記」等作為公示基礎,故應得將「事實上處分權」建構成民法第757條之「習慣物權」。
然而,究竟要將事實上處分權理解成「習慣法之所有權」,或是建構成「習慣法之定限物權」而屬一種得永久使用收益與處分之「習慣定限物權」,學者間仍有不同看法。如認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所有權」,此時則直接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如認其為「習慣定限物權」,則是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而使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對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9
違章建築所有權認定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103高行法律問題座談會
本次座談會共討論11則提案。
其中部分提案已獲致共識,包括:
1.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強制執行程序所為裁定,經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對抗告審所為相關裁定,不得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
2.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性質,屬行政契約,其所生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3.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補稅處分經行政法院終局判決確定者,行政法院對裁罰基礎之漏稅事實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於有關漏稅罰之裁判,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
4.又,對程序違章建築未依限補辦手續後所發拆除通知單,因其內容係將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並命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予以拆除,該拆除通知單應為行政處分;
5.另,海關為保全其對受處分人之公法上金錢聲請為假扣押,因其後應受處分人提起撤銷訴訟,則假扣押聲請應由管轄撤銷訴訟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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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所有權認定 在 [請益] 違章建築物權登記-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
土地登記實務上僅限於合法建築物辦理物權登記,
而違章建築係屬民法上之定著物及土地法上之建築改良物,
其財產權受憲法所保障自應容許其為所有權登記.
其所有權登記於法律並無明文限制,
且禁止違章建築為所有權登記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
這樣沒有違憲之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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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指教,是小弟我說得不夠明白.
我的出發點是從登記面向,違章建築由原起造人取得所有權
,不因無從登記而喪失物權客體之資格,
不論其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應在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範疇.
而限制人民財產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自當有法律明文始得為之.
惟法律並無限制,據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即謂違章建築不得登記,
這樣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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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出發點是從登記面向,違章建築由原起造人取得所有權
,不因無從登記而喪失物權客體之資格,
不論其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應在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範疇.
而限制人民財產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自當有法律明文始得為之.
惟法律並無限制,據以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即謂違章建築不得登記,
這樣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嗎?
另外m大我很好奇實務上有在徵稅嗎? 違章沒經過測繪好像無法計算呀
※ 編輯: g758085231 (39.9.6.45), 02/13/2016 01:57:49
並不必然會被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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