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社子島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的聽證會。從早上9點開到下午3點,共有25位發言代表,歷經三輪的議題討論,許多居民對於安置補償的承購、承租,以及社會文化等影響表達看法。
社子島開發案是臺北市重要的議題,區段徵收的拆遷安置計畫,對當地居民權益影響重大。然而,無論是聽證會舉辦的程序,或者是現在提出的拆遷安置計畫,包含徵收補償的房屋面積、「戶戶」安置的戶數計算方式、家戶訪查的調查是否確實,都還有很多問題必須被檢視和改善。
明天,我也會在民政部門的質詢時問這一題,請關心社子島開發案、關心居民權益的朋友一同監督。
📢聽證會現場,林子琳律師發言內容節錄:
針對PPT草案第五點依照77年8月1日這個規定拆遷戶部分,我們認為這是完全不合理的,如果依照77年8月1日,土開總隊回覆說安置戶數是2991戶,這是以每個門牌配售1.6戶做回推,但是我們要知道的是,如果把年限延到83年12月31日的話,其實會增加214戶有承購安置的資格,總計會有高達3205戶,可以提升5%的安置,我們的要求是很簡單的是,必須做到確實安置,盡可能去放寬承購資格,這樣社子島居民對於以前遭受禁建限建的問題資格才會受到補償。
基本上為什麼我們會切83年12月31日這個規定,這是官方自己的規定,依照「關渡洲美社子島長期進建地區本府規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其實就有規定所謂原有建築物是83年12月31日前存有的建築物,你們自己早期規定裡都把83年12月31日寫在這上面了,現在做安置卻回推到77年8月1日年限,這部分市府也要理解到,這已經完全不合理了。
甚至我們看規定裡,83年12月31日之後政府還有容許做加建,所以這部分我必須強調,83年12月31日之後的建物市府要怎麼規劃承購資格或是安置計畫,市府應該要去詳細做規劃。因為現實上會有很多77年8月1日之前的民眾擔心如果一直放寬這個承購資格,會不會對未來區段徵收費用產生影響,這又落回土地議題裡面好像「你多,我就會變少」的情況。
可是在社子島這個案子裡,現在會變成這樣是臺北市政府的問題,是限建之後的議題,所以政府對未來區段徵收的規劃,不應該用過去曾經的區段徵收安置內容來看這議題,而必須想到區段徵收裡要如何補償這群長期被限建的居民,83年12月31日之前的合法建物或違建,這些應該要怎麼提高拆遷補償費的規定,這都是市府在安置計畫裡要去處理的。
我再補充一下房租津貼的部分,我們為什麼主張三萬元房租津貼,其實是因為當你今天做第一期拆遷安置時候,居民必需要先搬走,那搬走一定就會衍生相關費用,之後遷回去的時候也會衍生相關費用。就像里長講到,你總之搬進一個地方也要做整修,所以我們認為租金這邊希望是政府可以接受我們的建議。
再來是放棄承購專案住宅的安置費用應該至少提高到一百三十五萬元,而且無論放棄的是主配還是增配,都應該要有這個安置費用的發放。因為我們臺北市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裡,兩萬元四十五個月份,這已經是99年修訂的,離現在有十年的時間。我們大家在算錢的時候都知道有種東西通貨膨脹,在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應該也思考到這件事,通貨膨脹到底會產生多少。
甚至像洲美的部分公共住宅的租金,每個月都已經到兩萬四千六百塊了,可是你們今天在社子島拆遷給他們租金居然是兩萬塊,這確實完全已經是不合理的,我想這個市府也應該知道。
我們再強調一件事說,如果他放棄承購專案住宅,我們也認為安置費用應該也要調高到三萬塊的標準計算。假設他放棄申請增加配售,我們還是要強調一件事「多元安置、實際安置」,我們也主張政府要對這部分發放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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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子島開發案是臺北市重要的議題,區段徵收的拆遷安置計畫,對當地居民權益影響重大。然而,無論是聽證會舉辦的程序,或者是現在提出的拆遷安置計畫,包含徵收補償的房屋面積、「戶戶」安置的戶數計算方式、家戶訪查的調查是否確實,都還有很多問題必須被檢視和改善。
明天,我也會在民政部門的質詢時問這一題,請關心社子島開發案、關心居民權益的朋友一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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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PPT草案第五點依照77年8月1日這個規定拆遷戶部分,我們認為這是完全不合理的,如果依照77年8月1日,土開總隊回覆說安置戶數是2991戶,這是以每個門牌配售1.6戶做回推,但是我們要知道的是,如果把年限延到83年12月31日的話,其實會增加214戶有承購安置的資格,總計會有高達3205戶,可以提升5%的安置,我們的要求是很簡單的是,必須做到確實安置,盡可能去放寬承購資格,這樣社子島居民對於以前遭受禁建限建的問題資格才會受到補償。
基本上為什麼我們會切83年12月31日這個規定,這是官方自己的規定,依照「關渡洲美社子島長期進建地區本府規劃開發前違建暫行查報作業原則」,其實就有規定所謂原有建築物是83年12月31日前存有的建築物,你們自己早期規定裡都把83年12月31日寫在這上面了,現在做安置卻回推到77年8月1日年限,這部分市府也要理解到,這已經完全不合理了。
甚至我們看規定裡,83年12月31日之後政府還有容許做加建,所以這部分我必須強調,83年12月31日之後的建物市府要怎麼規劃承購資格或是安置計畫,市府應該要去詳細做規劃。因為現實上會有很多77年8月1日之前的民眾擔心如果一直放寬這個承購資格,會不會對未來區段徵收費用產生影響,這又落回土地議題裡面好像「你多,我就會變少」的情況。
可是在社子島這個案子裡,現在會變成這樣是臺北市政府的問題,是限建之後的議題,所以政府對未來區段徵收的規劃,不應該用過去曾經的區段徵收安置內容來看這議題,而必須想到區段徵收裡要如何補償這群長期被限建的居民,83年12月31日之前的合法建物或違建,這些應該要怎麼提高拆遷補償費的規定,這都是市府在安置計畫裡要去處理的。
我再補充一下房租津貼的部分,我們為什麼主張三萬元房租津貼,其實是因為當你今天做第一期拆遷安置時候,居民必需要先搬走,那搬走一定就會衍生相關費用,之後遷回去的時候也會衍生相關費用。就像里長講到,你總之搬進一個地方也要做整修,所以我們認為租金這邊希望是政府可以接受我們的建議。
再來是放棄承購專案住宅的安置費用應該至少提高到一百三十五萬元,而且無論放棄的是主配還是增配,都應該要有這個安置費用的發放。因為我們臺北市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裡,兩萬元四十五個月份,這已經是99年修訂的,離現在有十年的時間。我們大家在算錢的時候都知道有種東西通貨膨脹,在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應該也思考到這件事,通貨膨脹到底會產生多少。
甚至像洲美的部分公共住宅的租金,每個月都已經到兩萬四千六百塊了,可是你們今天在社子島拆遷給他們租金居然是兩萬塊,這確實完全已經是不合理的,我想這個市府也應該知道。
我們再強調一件事說,如果他放棄承購專案住宅,我們也認為安置費用應該也要調高到三萬塊的標準計算。假設他放棄申請增加配售,我們還是要強調一件事「多元安置、實際安置」,我們也主張政府要對這部分發放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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