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灣看 #德州反墮胎法,半世紀仍未平息的人權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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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全美最嚴苛的反墮胎法《#德州心跳法》本月上路,規定懷孕超過 6 週的婦女一律不許墮胎,就算是性侵、亂倫等非自願懷孕也不例外。此法被批評為大開倒車,讓女性權益退回「墮胎權」尚未被確立的年代,顯示美國保守派的持續挑戰。伴侶盟創會理事長、執業律師 #許秀雯,上周也來到有話分析《德州心跳法》,對國內的人權進展提出反思。
什麼是德州心跳法?👉https://bit.ly/3EvZHW9
▍《德州心跳法》有什麼問題?
許秀雯認為,《德州心跳法》從命名到內容都大有問題,首先,立法者把「測得心跳」跟「具備生命」同等化,在法律上和醫學上都深具誤導性。根據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6 週就能測到胎兒心跳的說法有誤,這個階段可被檢測到的僅是「將成為心臟一部分的組織」。
許秀雯指出,反墮胎陣營一貫的策略,就是將「#胚胎」形塑成一個生命,因此等同於一個獨立的「人」。然而美國憲法上所稱的人(person)和胎兒(fetus)並不相同。
其次,許多女性因月經週期不規則,根本很難在 6 週內確知自己懷孕,而大部分的胎兒健檢都需等到 6 週後才能準確執行。因此她也批評,要婦女在 6 週內做出墮胎抉擇,並不符合現實。
最後,許秀雯強調,法條讓所有「自認和胎兒權利相關的受害人」,都可對「鼓勵或幫助墮胎的人」提起民事訴訟,等同是極度放大侵權訴訟中「原告」的適格性,將牽涉一連串的法律爭議。這也將讓醫護、出錢親友、接送婦女的司機等人人自危,進入人盯人的社會,相當可怕。
▍半世紀後仍分歧,人權進展不進則退?
從美國回看台灣,許秀雯提醒,德州心跳法在〈#羅訴韋德案〉半個世紀後通過,也成為性別人權的警訊。即便美國早在 1973 年〈羅訴韋德案〉確立墮胎權的憲法地位,但卻沒有讓美國的墮胎爭議真正平息,反墮胎陣營至今仍會每年在判決的發布日舉行示威。許秀雯說,這正顯示許多人權進展如同逆水行舟,不進則退;若不為自由、平等價值持續捍衛,爭取到的權利仍舊會遭侵蝕。
台灣也有團體在 2019 年提出台灣版的心跳法公投,設法將墮胎期限從孕期 24 週降到 8 週,後來遭中選會駁回才作罷。而台灣至今也還保留刑法的 #墮胎罪。許秀雯認為,這些都仍是婦女人權的隱憂。
許秀雯總結,對於婦女生育的種種控制,都反映出父權社會不相信女性能為自己的身體和生命做最好的決定。她提到,衛福部長 #陳時中 在回應台版心跳法時,就曾說過「#又不是公投的人要生」,其內涵就是「生育」對於女性身體帶來的風險負擔,以及生涯的後續發展,其影響是不對稱地大──這也是女性應能為自己做決定的理由。她期許,在這個時候,應該提供女性足夠選擇,不要再加諸她們不必要的罪惡感,或是污名化他們做的決定,才是最重要的事。
整理|郭凡傑、汪彥成
設計|汪彥成
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混合戰是什麼? 混合戰是多元方面的,不光是陸海空武器裝備,還包含民心士氣都混在一起,包含新聞、假訊息、輿論等等,影響民心,甚至導致國家陷入最大問題,使得平戰轉換不易。 所以我特別注意到北約有混合戰的應變中心,2019 年,這個中心進行了史上最大規模混合戰演練─「 Locked Shields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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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從外館全面正名起:〈臺灣關係法〉後國家正常化之契機
文/朱孟庠(李登輝民主協會顧問)
2021年欣見蔡政府向美國爭取將駐華盛頓的使節團駐所名稱由「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Tecro)改為「台灣代表處」(Taiwan Representative Office),華盛頓也已給予正面回應。台灣駐外使館若能無懼於中國反對而全面正名,這是政府終止國共內戰狀態,為台灣國家適格性而奮戰的起點。然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卻反對,表示現在是要疫苗的時候,別做「務虛,不務實」的事,中國國民黨呼應中共,意圖延續國共內戰狀態?
#台灣正名 #台灣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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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智財快訊 第180期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一、[臺灣] 立法委員提出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引入汽車維修權益條款 <作者:王惠玲>
二、[臺灣]「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告 <作者:繆宗祐/王惠玲>
三、[臺灣]預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 <作者:繆宗祐/王惠玲>
四、[韓國] 韓國智慧財產局新成立「科技警察」職司防止技術洩密及侵權 <作者:張晏溥/王惠玲>
案例報導
一、[臺灣] 發明人應為自然人,人工智慧並非法律上之「人」,專利申請案未以「自然人」為發明人提出申請,又未依限補正,應不予受理 <作者:鄭志玲>
二、[美國]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因專利適格性之判斷產生限定作用,嗣後不能聲稱其不具有專利份量 <作者:簡哲永/鄭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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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戰是什麼?
混合戰是多元方面的,不光是陸海空武器裝備,還包含民心士氣都混在一起,包含新聞、假訊息、輿論等等,影響民心,甚至導致國家陷入最大問題,使得平戰轉換不易。
所以我特別注意到北約有混合戰的應變中心,2019 年,這個中心進行了史上最大規模混合戰演練─「 Locked Shields 計畫」。其計畫假設「一個虛構的島嶼國家 Berylia 正在經歷不斷惡化的安全局勢」,「該國正在進行全國大選」。Berylia 面對供水、電力、通訊網路等民生基礎設施的網路攻擊;而這些網路攻擊的破壞造成民心騷動,甚至威脅大選計票結果的公正性,影響選舉結果。演習的目標是整合國家網絡快速反應小組,在巨大的壓力下維持各種系統的運作,並解決國家協調機制、執法選擇和戰略溝通的能力。CCDCOE 指出這項演習除了是北約相關部門的「年度壓力測試」,同時也具有整合各會員國網路防禦、執法與相關戰略社群的重要意義。
我們便需要了解類似的任務,目前在台灣有哪些單位在因應?未來應該有哪些單位的人力加入?需要有哪些能力養成和制度的配套?我想請問國防部部長,認為有沒有必要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台灣面臨混合戰的危機?而我們潛在威脅敵人,是否正在使用這樣的工具在打擊台灣?需不需要行政院成立這樣的小組?
國防部部長回應,行政院有此類編組,不管災防、應變這都可以轉化,並同意平戰轉換的狀況幾乎會很緊湊,國軍需要再縮短平時轉換戰時的應變時間,比如縮短至平常編組就要朝向戰時編組做整理。
我也提醒,部長和我都同意潛在的威脅對手,對台灣有混合戰的威脅可能性,我建議在不同部會的行政單位,都需要對混合戰有足夠的認識,我們才有辦法傳達給民眾,什麼是混合戰,社會大眾才有機會一起來應對。
此外,全球唯一闡述網路空間法律的「塔林手冊」(Tallinn Manual)在 2017 年出版最新版,最新版目的在敲定政府在虛擬世界打仗時應該遵守的規範。因為網路衝突可能產生的情況無窮無盡,會引發一長串的法律問題與難題,塔林手冊試圖在解決這些問題。因此,手冊闡述全球適用於網路空間的現行法律,也討論了例如:網路刺探應該跟一般間諜行動一樣,受到相同法律規範嗎?一個國家可以取得戰爭犯的網路身分與密碼並使用嗎?如果我們要研究混合戰應變中心在台灣如何落實,便需要參考這本手冊討論的各種網路作戰定義、網路作戰行為,以及在法律上可以如何規範。當然,台灣的法律不見得按照塔林手冊訂定,但是這本手冊有很大的參考價值。我建議國防部可以仔細研究看看,部長也欣然同意。
再來關於反滲透,,所謂網路的「反滲透」甚至是「主動作戰」,就包括了解中國網路世界的習性,並搭配中國當下的政治社會經濟事件,以及可以因此而反滲透的方式;而不是認為中國的長城永遠堅不可破。
比方說,如果在中國網路上特別針對全國性議題來動搖中央政府的威信,就會受到比較大的打壓;但是如果是針對地方貪官汙吏來在網路上進行輿論戰,或者如果我們能主動發現某個省份某個縣市有群眾事件,因此在中國網路上幫忙散佈這個消息,有沒有可能因此中國地方對台灣發動的資訊戰就會因此減弱,因為他們必須把重心放到處理轄區的維穩上?希望國防部可以從這個方向去研究一下。
對外主動作戰,內部也要謹慎安全,我特別關心國防廠商的安全控管機制,上個會期我也曾質詢過,像是機動第六組的人力準備情形,當時因為國防科技廠商,有一些內部的零件或者是當時招標跟細則沒有顧慮到,,所以我當時就要求,應該要有個機動的第六小組,去處理安全管控,當時相關單位表示人力可能有點吃緊,但會陸續補充,所以我想請教現在的人力準備情況?
部長回應我,目前已有編成,有幾個跟國防工業有關,特別是國防產業的大廠,已開始進駐。
我在這裡特別要表達,曾經有參與國防產業公司的部分股東背景,有兩個股東是海外集資的基金,因為是散戶,很難知道背後成分有誰。我主提案的《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便是回應了動態查核的重要性。如果中資利用資本市場的開放性,假借外資、僑資或港資名義申請投資國防產業,我們就認為法律需要有更嚴格的規範。
因此,我們法案建立重要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的大股東適格性審查為管制機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重要國防產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5% 就必須申報;超過 10%、25% 或 50% 者,都必須事先申請核准。這參考了《金控法》對於大股東適格性的規範;如果今天我們對於金控業都要求大股東的適格性,便沒有道理不在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引進類似的規定。我們希望能藉此查核參加國防產業的大股東的背景和適格性,對於這些一定比例持股的股東能事先有所掌握和審核。希望國防部一起來努力,小心把關台灣的國防產業!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國防部 邱國正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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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釣魚臺主權爭議之研究-林昕暐
從國際法觀點論釣魚台列嶼主權爭端-兼論台灣法律地位適格性-林建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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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遠雄集團趙藤雄近年來屢屢發生掏空、行賄等不法情事。依現行《保險法》及授權法規,早已不適格擔任大股東。令人詫異的是,今日我詢問金管會顧立雄主委及保險局長,竟接連表示在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僅在「股權轉讓時」規範。換言之,即使事後如趙藤雄出現嚴重違法,大股東的適格性都不受影響。
為什麼我感到詫異?因為依金管會所頒定的「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縱使已核准,「事後發生不符合規定之條件」時,主管機關可命其調整持股、甚至廢止原本核准。顧主委跟保險局長顯然連自己主管的法規都沒有搞清楚,還在繼續胡扯,為根本已不具大股東適格性的趙藤雄護航。
面對質疑,顧主委左閃右躲,令人相當失望。
2.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2017年6月16日遭移送地檢署,永豐銀員工在夜間非營業時間開金庫,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筆現金達7500萬準備其交保金,且並未留存查證紀錄,把銀行金庫當自家金庫,行徑相當離譜。
更離譜的是,金管會在收到檢舉後,僅表示:「應請檢討並研議改善,以強化疑似洗錢交易之監控及留存查證紀錄之完整性。」並未積極追究永豐銀的嚴重違法。
3.面對我的質疑,顧主委先推辭給這是在他到任前發生的情事,但我所出示的證據是於今年1月時,永豐金將金管會回覆意見提報至董事會討論的會議紀錄。遭當場打臉後,金管會突然改口關於此案裁罰與否,尚未有所決定,目前為檢查報告的意見。
我進一步追問這份檢查報告檢查局是何時送至銀行局,得到的答案是去年已送到銀行局,但直至今日銀行局長表示根本還沒看到該報告。面對大財團老闆,行政程序之推託與效率之低落,令人無法想像。
更令人感嘆的是,金管會不斷迴避問題、前後矛盾遭當場打臉後,顧主委竟還惱羞成怒說「做任何金融檢查應該不需要向我報告」,試圖移轉問題的焦點。
金融監理攸關金融秩序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金管會不應面對特定財團大老闆就棄守職責。
⛔️附註:
遠雄人壽:
2019-5-20 金融圈還有多少這種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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