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故事。2019年11月,小明跟廠商買東西,東西不符合標準,所以小明跟廠商解約,結果12月小明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小明買單。
小明就是警政署,買的東西叫做防彈背心。難道防彈背心是獨家販售,只有一家廠商能供貨?
這是因為,警政署2014年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第一批12,000件防彈背心送驗時,竟然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這是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
更離譜的是,警政署2月25日提供給本辦的資料顯示,目前在有效使用年限的背心,一共只有17,007件,距離需求量55,116件,短缺了38,109件。反應迅速的警政署,就把防彈背心列為共同裝備,讓全國近7萬名的員警「共享」防彈背心,「共享」超高的值勤風險。這就是警政署的共享經濟嗎?
讓我們回到故事主線。小明出包後,2019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對於這種情況,工程會主委表示,不應該如此。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是第一次提出。2019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在2019年9月,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故事還沒結束。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又在上禮拜五3月6日,標到一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好好搞清楚警政署跟移民署怎麼了。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交通委員會對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點張力與咆嘯,但我堅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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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警政署2019年11月因為防彈背心不合標準解約,結果12月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全台灣只有一家廠商嗎?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2014年警政署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送驗時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
全國的員警將近7萬人,少了快5萬件防彈背心後,等於是拿自身的生命在拼博,我們需要員警來除暴安良、維護社會治安,結果竟然讓第一線的員警,置身於如此危險的環境之中。
出包後,去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這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
事實上,相關制度的問題,早在去年就被提出討論。108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年9月時,也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在今年3月6日又標到一批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張力畫面,但我相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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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影立論壇新品上架】
政府採購法2018年修正草案之探討
【內容簡介】
🗣報告人
林家祺 │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引言
🔸有關採購法申訴門檻之修正草案
🔸有關草案最有利標適用要件放寬
🔸有關停權制度之改革草案
🔸結論與建議
👤主持人
吳陳鐶 │ 司法院大法官
👥與談人
王煦棋 │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完整影音▶http://qr.angle.tw/h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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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林家祺,依嗣後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追繳押標金之合法性──評最高行政法院105年3月決議及行政院工程會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釋,月旦裁判時報,第68期,2016年12月,11-20頁。
🔹林石猛、張宗琦,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宣告救濟與實務爭議問題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58期,2016年11月,132-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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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政府採購法之停權競合與行政罰法之適用 │ 林家祺、林洲富、姚志明、林光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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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決標相關爭議問題探討 │ 王國武、陳錦芳、胡培中、曾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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