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後,關於同性結婚的3件事》🌈
108年5月17日,一個值得我們驕傲的日子,我們終於在婚姻平權上有了重大突破!
.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的三讀通過,雖然社會大眾反應不一,但畢竟是部已經通過的法律,尊重立場相左的彼此,才是讓我們繼續進步的動能。😇
.
據新聞指出,目前已有260幾對新人預約在5/24進行結婚登記(新聞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170257.aspx)。
.
☀️而將於5/24開跑的同性結婚登記,到底和現行規定有何不同呢?有沒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地方呢?我們整理了以下3件實用的同婚法律知識跟大家分享:
.
.
1️⃣【#同性結婚的登記要件】
.
#748施行法第4條 明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 #書面 為之,有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從上面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同性結婚登記的要件有:
✅#結婚書面(結婚書約在這邊➡️https://reurl.cc/gpEDN)
✅#2個以上的證人簽名
✅#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其實與目前現行 #民法第982條 規定並無不同。而748施行法通過後,戶政機關也新增了 #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 的業務,可供有需要的民眾進行申請。
.
.
2️⃣【#與外國人在台進行同性婚姻登記】
.
關於此點,目前內政部戶政司明確表示,只要國人是與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結婚,也可以台灣進行同性結婚登記。
.
而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如下: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國家(地區)。
.
「如果我們是在524前在上述地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那5/24後可以再回台進行同性結婚登記嗎?」
.
假設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結婚者,可以持經過驗證的結婚文件,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
但需注意的是,因748施行法於5/24才施行(#748施行法第24條 規定參照),因此,若於我國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結婚生效日期,仍以 #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 為準。
.
舉例來說,假設小明與大寶在108年元旦於美國結婚。現因748施行法通過,台灣於108年5月24日起也可進行同性結婚登記,則小明與大寶,只要將當初在美國辦理結婚的文件在美進行驗證後,即可於5/24當日持相關文件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但台灣結婚登記的生效日期,仍然以5/24為準。
.
.
3️⃣【#結婚當年度贈與免稅額】
.
#748施行法第24條前段 明白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文的意思是:『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
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父母贈與子女每人每年可享220萬元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而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還有10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
.
因此,同婚者雙方父母4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880萬元(計算式:220萬×雙方父母4人=880萬),加計上述婚贈免稅額400萬元(計算式:100萬×雙方父母4人=400萬),合計結婚當年受贈財產,最高可享 #1280萬元免稅額,若有節稅需求的民眾,亦可好好把握唷!
.
.
💕真心祝福一路辛苦愛著彼此的你們!讓「愛與平等」傳遞出去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在 賴農維法學文化平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提醒注意 : 新釋字出爐 ~ 第746號 !!
提醒注意 : 新釋字出爐 ~ 第746號 !!
對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合憲。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6)年 2 月 24 日舉行第 1454 次會議,會中就【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作成釋字第 746 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揭示: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 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納 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 30 條規定期限 繳納者,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 者……。」係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尚難 認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 權。 2 財政部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8 日台財稅第 790445422 號函及 81 年 10 月 9 日台財稅第 811680291 號函,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繳 納期限始繳納半數者應加徵滯納金部分所為釋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 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 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 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 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 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在 賴農惟老師法學工作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提醒注意 : 新釋字出爐 ~ 第746號 !!
對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合憲。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6)年 2 月 24 日舉行第 1454 次會議,會中就【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作成釋字第 746 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揭示: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 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納 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 30 條規定期限 繳納者,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 者……。」係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尚難 認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 權。 2 財政部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8 日台財稅第 790445422 號函及 81 年 10 月 9 日台財稅第 811680291 號函,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繳 納期限始繳納半數者應加徵滯納金部分所為釋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 19 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 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 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 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 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 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在 遺產及贈與稅法(106.6.14)~文字轉語音~條文背誦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 (106.6.14)~文字轉語音~條文背誦~加強記憶【唸唸不忘條文 ...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2-1條第2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