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上述案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立法意旨主要是為了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本就未繳納遺產稅,因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就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並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
高雄國稅局強調,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前提,在於該繼承之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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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贈與稅💰💰
#財政部 #台北 #國稅局 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稽徵機關將依 #遺產 及 #贈與 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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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會被追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表示,個人以低於公告 #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土地,若無法舉證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依 #遺產 及 #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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