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 】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差別
作者:王誠之律師
行政法人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之定義,係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以我國而言,行政法人的例子有文化部監督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教育部監督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防部監督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技部監督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及未來由內政部監督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等組織。
行政法人之設立,是為完成公任務,但又要不受政府機關規定之約束。因此,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的不同是,每個行政法人的設立均有法源基礎,需要由立法院先行通過設立條例,決定其設立之目的、董事會及監事會之人數及任期等,再由監督之行政機關遴選並由行政院聘任董監事及董事長,行政及事務運作由董事會進行。財務方面,部分或主要的經費即資金來源為政府之預算。
而財團法人,則是依據民法總則規定,由捐助人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而決定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組織(即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其管理方法等等,而財產則是由捐助人捐助而來,董監事之選任一般實務亦係由捐助人主道,原則上為民間團體自治,其進行登記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主要相同點係在人事方面,與公務機關不同,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之進用人員均不需通過公務員考試,故在人事方面,遠較公務機關自由。而在行政法人法訂立前,事實上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即常為特定目的,而捐助財產成立基金會等財團法人,免受行政部門人事法令之拘束,該等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同樣由行政機關主導或占多數。在目前在立法院待審之財團法人法,即區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而有不同監管強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Dd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新版)外灘又名中山東一路,全長約1.5公里。東臨黃浦江,西面為哥特式、羅馬式、巴羅克式、中西合壁式等52幢風格各異的大樓,被稱為"萬國建築博覽群"。黃浦江是流經上海市區最大的河流,黃浦江源頭坐落在浙江安吉龍王山自然保護區內。由於黃浦江通江接海,受到潮汐影響,平均每天兩次有明顯的漲潮和退潮現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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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章程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社會團體法草案》裁量權內政部一把抓,捕蜂捉蛇不該一國兩制,保障消防員權益要有態度立場
時代力量徐永明委員首先指出《社會團體法草案》第6條「社會團體名稱不得使用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與《政黨法》第8條類似,對於這樣的認定是否太寬鬆、內政部裁量權會過度擴張?且《社會團體法草案》第9條指出「非以公益為設立目的」者則不予登記,「公益」目的與否又要如何認定?
徐永明委員接著指出,《政黨法》第25條至少還有「政黨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規範,反觀《社會團體法草案》有嗎?以2013年「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被內政部以「事涉專業」為由要求改名為例,該團體因名稱與協會章程不符,而遭要求撤下網站。未來內政部是否可用「非以公益」為由,而不予團體登記?徐永明委員呼籲《社會團體法》至少應比照《政黨法》由專家學者公開裁判,否則灰色地帶太寬,變成內政部官員裁量權一把抓!
最後,徐永明委員提到,先前賴清德院長說消防員捕蜂捉蛇是「做功德」。然而捕蜂捉蛇因各縣市經費不同,會不會明年開始出現「一國兩制」?內政部政策態度到底為何?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捕蜂捉蛇回歸農政單位方向不變,短期內農政單位無法銜接的,仍請消防弟兄承擔,但承諾兩年內會加強力道完成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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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兩空約”?
人民有自由結社以及對其團體名稱自主決定的權利與自由!
內政部以行政程序阻撓「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協會」籌組與命名再先,近來又以一紙未蓋關防的公文要求放置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為名的對外網站於文到七日內撤除網站資訊,已經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
1.兩公約=『兩空約』?
2009年我國立院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並由總統正式簽字批准。但這兩年多來,兩公約=『兩空約』,馬政府未確實檢討國內法律不符兩公約之規定,其中『人民團體法』即是其中一例。去年人團法的修正,僅就大法官釋字644宣布違憲的相關條文修正(如第2條及第53條),但人團法其他規定仍有許多問題尚未解決,如27條對於會議出席人數之規定,綁架社團在章程中自主權;26條規定會員大會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等,可見這樣的修法只是虛晃一招!
2.行政干預社團名稱自主權
在《公民政治權利公約》22條中已明示保障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但是,我們從「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成立社團申請的過程中看到行政部門無限上綱的審查權,阻撓社團成立之申請,干涉社團名稱,宛如民主倒退,回到威權時代。
「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成立目的在於協助投訴無門的都更災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社區組織以及專業課程。原本社團的名稱如「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人權協會」、「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更加貼切其成立宗旨。然而,在內政部技術性干預下,不得已以「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為名,反而更容易造成外界誤解。
3.人民團體應有對其名稱自主決定之自由
又依據1999年4月1日大法官釋字第479號解釋文,提出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因此,人民團體對其名稱應有自主決定之自由,人民團體之命名權,無論其為成立時之自主決定權或嗣後之更名權,均為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4.內政部視協助都更受害者的團體或言論為洪水猛獸嗎?
戒嚴時期被視為洪水猛獸的共產黨,隨著民主深化,原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如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政府得不准其設立人民團體。大法官釋字644號於2008年6月20日公布解釋文,認定此事前審查人民政治言論的相關規定違憲。既然在台灣的民主社會,主張共產主義不再被視為洪水猛獸,而是視為人民言論自由,那為何協助都更受害者的主張與團體結社卻一再地受到內政部的刁難?難道內政部視協助都更受害者的團體或言論為洪水猛獸嗎?
5.網路言論自由的箝制
透過臉書發表言論、串連活動是當前意見交流與網絡聯繫的重要工具,例如許多民間團體透過臉書粉絲頁進行議題的串聯、發聲或活動訊息通知,像是稅改聯盟、九五聯盟、反瘦肉精、狂牛症及美牛聯盟等等,難道這些也需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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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外灘又名中山東一路,全長約1.5公里。東臨黃浦江,西面為哥特式、羅馬式、巴羅克式、中西合壁式等52幢風格各異的大樓,被稱為"萬國建築博覽群"。黃浦江是流經上海市區最大的河流,黃浦江源頭坐落在浙江安吉龍王山自然保護區內。由於黃浦江通江接海,受到潮汐影響,平均每天兩次有明顯的漲潮和退潮現象,一天內的水位落差可達4米以上,如遇天文大潮,水位落差就更大了。在一百五十年前,上海僅是江南沿海的一個中等縣城,航運事業很不發達,人們沒必要、也沒能力在沿江修築堤岸,所以除東門黃浦江岸外大部分江岸是一片自然灘地。退潮時,江水聚滯在河床中心,露出一大片灘地。漲潮時,江水又沒過河灘。黃浦江是上海的主要河道。由於江寬水急,逆水而行的船隻就須拉纖行走。幾百年來,縴夫的足跡就在黃浦江灘踩出一條曲折多彎的小道,人們稱之"纖道",這纖道就是外灘最早的路了。在19世紀後期,外灘的許多外資銀行在被譽為上海的"財政街"或"東方華爾街"的外灘建立了。 因此,外灘成為了鼓勵財政投資的場所。 由於外灘所富有的歷史價值,在外灘擁有一小塊土地不僅僅是財富的標誌,更是榮譽的標誌。 白渡橋至金陵東路的一段黃浦灘,因位於上海縣城廂之外的浦灘,被習稱為"外灘"。它是上海都市的最初輪廓線,曾被稱作黃浦路、揚子路、黃浦灘路,1945年改名為中山東一路。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英帝國主義在上海開闢租界前,首先劃定外灘一帶江面為其船隻的"下錨地段"。1845年11月29日,通過《上海土地章程》把外灘以西的830畝土地劃為英租界。此後,殖民當局便在李家莊(又名李家場,今圓明園路西南、北京東路近外灘的一段)建造英國領事館(今外灘33號中國旅行社上海分社所在地)。不久,英國領事館的南邊沿黃浦江一線,陸續出現沙遜洋行、仁記洋行、寶成洋行、旗昌洋行、天祥洋行等外行。臨黃浦江的纖道,1848年被改造成18米寬的馬路,並在馬路東側建造碼頭,堆疊、本行和船廠。1854-1941年間,出現十餘家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成為上海的金融中心,有"東方華爾街"之稱。外灘的房屋開始時都是兩層樓和三層樓。外灘12號穹頂本世紀以來,由於建築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實力的增長,出現多層和高層,式樣五花八門,諸如英國古典式、英國新古典式、英國文藝復興式亞細亞大樓(原上海冶金設計院)、上海總會(今東風飯店)、滙豐大樓(原上海市人民政府大樓)、恰和大樓(今外貿局大樓)等、法國古典式、法國大住宅式、哥特式、巴羅克式、近代西方式、東印度式、折中主義式、中西摻合式等,被譽為"萬國建築博覽"。
上海城市雕塑藝術中心通過保護性改造和功能重塑,將一座曾經十分輝煌而今不再使用的老廠房打造成一座既體現城市藝術活力和時代精神,又延續了城市歷史文脈的公共藝術殿堂。石庫門是一種從江南傳統院落建築式樣和英國傳統排屋建築式樣融合演變出來的上海建築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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