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辦公室或店面,遇上火災你的資產可能面臨 #房東 #鄰居 #保險公司 的3面夾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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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普遍認為火災發生機率小,但只要一次就可能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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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的保險法》EP27將用一個真實發生案例跟你分享:
1. #火災損失的嚴重性:一場菸蒂引起的火勢,就讓小企業賠上好幾百萬元❗️
2. #營業用不動產 的相關投保知識:企業光投保商火險還不夠,一但造成他人受傷,要靠什麼來賠償❓
3. #移轉來自房東的求償風險:承租空間來做辦公室或小生意,預算不夠投保商火,有沒有比較經濟實惠的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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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 損 律師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6月17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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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廣東台山核電站1號機組反應堆一迴路冷卻劑的放射水平增加,國家核安全局表示與個別燃料棒破損有關,核電站安全運作未受影響,外媒所謂「出現核輻射泄漏」說法不實。核安全是世界各地民眾都很關注的課題,台山核電站距離香港百多公里,特區政府必須與內地當局保持緊密接觸,掌握最新情况,然而天文台並未發現輻射水平異常,公眾應可放心。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就核事故有明確等級劃分,成員國出事有責任通報,然而燃料棒破損很常見,通常由核電站自行處理,外國核專家指出,這類問題一般毋須通報。
蘋果頭條
每年5、6月都是教師轉職時期,各中小學亦會刊出招聘教席填補空缺。今年乘移民潮起,各類型學校均有不少教師提早退休、移民。直資滙基書院(東九龍)校長鄭建德表示,該校迄今有8至10名教師離職,佔教師團隊約一成。有甫大學畢業任教私立名校一年的教師指,任教學校的學生退學人數,保守估計有30至50人;為求保障,加上今年教席空缺較去年增兩至三成,因此決定轉職,未幾獲地區受歡迎津校聘任合約教師,她直言:「而家終於等到機會,長遠會想轉做Perm(常額教師)。」
東方正論
作為本港司法體系的一部分,法援署的設立原意是讓沒有經濟能力的人也能尋求法律公義,絕對是文明社會的體現。問題是,隨着本港泛政治化嚴重,法援審批又存在漏洞,不僅淪為反對派予取予求的提款機,甚至變質為「政府打政府」的工具。「爆眼女」獲批司法覆核纏訟逾年並藉此煽動黑暴,就是最荒謬的例證。眾所周知,爆眼女為阻警方向醫管局索取其醫療報告,即使警方已獲法庭手令,仍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千方百計阻撓,甚至指定由反華政客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擔任其辯護律師。
星島社論
新冠肺炎疫情近期在全球多國略為放緩,不少國家冀可恢復對外聯繫。歐盟成員國昨日同意,解除八個國家及地區的旅遊限制,來自有關地區的旅客,入境歐盟國家毋須接受十四日隔離檢疫,港澳地區「上榜」;歐盟原本一度要求港澳兩地採取互惠措施後才獲納入該份「白名單」,但及後再有外電報道,歐盟代表已決定取消相關要求。本港工商界均憧憬有關安排,料有助業界恢復到歐洲「穿洲過省」傾生意,以會展業最為受惠,但專家指歐洲部分國家仍被納入高風險地區,本港只有疫苗接種率達七成水平,始能放寬對歐盟國家的入境限制。
經濟社評
本港開埠以來聚焦發展維港兩岸,但隨着國家重點推動大灣區,港人應當摒棄新界北是偏遠地帶的陳舊思維。特首林鄭月娥接受本報獨家專訪時透露,新界北的交通未來將加強與深圳對接,新發展區規劃亦會與鄰城配合。創新科技是未來環球發展的主要引擎,港府倘能在河套區以外的待發展土地也加快推動創科,可促進自身經濟產業多元化,更可有機夥拍深圳,抓住大灣區發展機會,帶來互惠互利的蓬勃生機。
鄰 損 律師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60810蘋果掀房事第73集-凶宅大哉問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uspWzZM4dCc
主持人─鄭婷方、陳宥里
來賓─台灣房屋大直特許加盟店區經理陳泰源、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
【房屋出租,怕變凶宅怎麼辦?】
答:
1.租賃合約都會附加一條「凶宅條款」,出租期間,若發生凶宅,房客或房客的直系親屬需賠房價的20%,房屋價值由公正第三方認定。
2.買凶宅險。
【怎樣的死法會被認定成凶宅?】
答:法律標準嚴格,必須陳屍在專有處才行,主建物、附屬建物,如果是其他公設區域,不算凶宅。
【房客在租屋處自殺身亡,房東可以跟其家屬求償嗎?】
答:可以啊?為何不可?過去不都發生過判例了?
租屋跳樓變凶宅
2011年11月20日,台中市王姓老翁在租屋處墜樓死亡,林姓房東認為王某是自殺身亡,致其房子成為凶宅而減損價格,提告要求王某家屬賠償賣屋價差140萬元;一審認為凶宅影響房價是主觀因素造成,缺乏因果關係下駁回,但台中高分院認為,老翁自殺與房屋跌價有關,判家屬應賠償66萬元定讞。
【到底凶宅是怎麼認定?】
資料來源─徐佳馨最新著作《30堂千萬房產課》
答:
內政部於97年7月24解釋「凶宅」認定標準,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中,減少紛爭。
「本建築物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不包含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即在專有部份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104年10月,房仲業者開始使用的不動產說明書更具體指出,凶宅是「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也讓凶宅定義更為具體化。
舉個例子:某人從七樓跳到一樓,一樓是老張家後院,老張家和七樓都是凶宅,要是一樓是中庭花園,那就只有七樓是凶宅,但如果某人在家被殺,從家裡爬出來到電梯門口斷氣,那麼,七樓也不算凶宅。
【凶宅險,大家保的意願高嗎?值得保?】
富邦「特定事故房屋跌價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於承保住宅內自殺並陳屍,或,在承保住宅內跳樓自殺當場身亡,但未陳屍於該處(自殺)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在承保房屋內遭他人殺害並陳屍,或在承保住宅內被殺害,但未陳屍於該處(他殺)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在承保住宅內10天以上被發現遺體
給付內容
◎跌價保額30萬元、清理費保額5萬元
◎跌價保額50萬元、清理費保額10萬元
註:清理費指超度誦經等法事
資料來源:富邦產險、《蘋果》採訪整理
【凶宅通常都便宜多少?】
答:法院過去的判例是房價約兩成,實際遇到的狀況賣家是折讓6~7折,買家的期望值是6~5折。不過,還是要看凶的程度如何?
若要購買凶宅,打幾折才會考慮購入?凶宅打5折 民調逾4成考慮買
9折 2.3%
8折 4.7%
7折 12.4%
6折 16.3%
至少打對折43.4%
低於對折18.6%
其它2.3%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可接受曾在幾年內發生事故的凶宅?】
1年以下10.9%
1~5年28.7%
5~10年37.2%
超過10年21.7%
其它1.6%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凶宅疑問TOP3】
1.房屋出租,怕變凶宅怎麼辦?39.8%
2.怎樣的死法會被認定成凶宅?36.9%
3.房客在租屋處自殺身亡,房東可以跟其家屬求償嗎?36.9%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顧問
【買房時,如何得知是否為凶宅?】
網路51.5%
問房仲41.5%
問鄰居或管理員84.1%
其它1.5%
陳泰源補充:建議不要只google關鍵字「社區名+凶宅」,要google「社區名+凶殺or自殺or他殺or刑案」這樣會比較更容易搜尋到。(來自徐佳馨著作《30堂千萬房產課》)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位於精華地段的凶宅,可以買嗎】
只要不介意凶宅,享受一樣生活機能,卻便宜入手,為何不能買?
【有人死在樓梯間、社區中庭有人跳樓死亡,算凶宅嗎?】
不算喔!要死在「專有部分」,若是公設、梯間,都不算。但如果跳樓到一樓中庭,如果中庭是住戶的專屬庭院,那一樓也算是凶宅喔!
【隔壁鄰居是凶宅,我家房價會被影響嗎?】
1.法律上是不會,但實際上多少還是會,有些人就是很介意,例如我實際的例子,我6月份原本成交一間房子,買家後來因為知道隔壁樓上有人從頂樓跳樓到中庭,連凶宅都不算,買家都介意,悔買,還被沒收斡旋金了。
2.房仲沒有主動告知「他戶」是凶宅的義務,所以建議消費者,如果介意,麻煩主動問。
【法拍屋有可能是凶宅嗎?】
1.當然有可能是,發生「大眾銀行&莊明玉」事件之前,很多黑心投資客就是利用法拍市場來漂白凶宅。先用便宜市價買凶宅,然後故意不繳貸款,故意被法拍,法院不擔保物件瑕疵,是不是凶宅,根本不用告知。然後有些人以為只是因為單純的屋主缺錢被法拍,所以買到便宜,誰知道,事後才知道誤買到凶宅。
2.但自從2014年5月21修法過後,就比較有保障囉~
資料來源:法拍凶宅海砂屋 須公告→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21/35842908/
遭矇誤買悲劇 修法後可望避免
2014年05月21日
曾買到法拍凶宅的民眾莊明玉說,希望她是最後一個受害人。
何哲欣、蘇聖怡╱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案,將「凶宅」列為法拍屋須明確揭露的事項,未來法院拍賣不動產時,都要記載、公告該建物的相關資訊,包括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曾買到法拍凶宅而無法向銀行貸款的台南民眾莊明玉說,修法方向非常好,讓制度更透明,以後才沒有糾紛,希望她是最後一個受害人。
銀行拒貸虧39萬
去年十一月,莊明玉繳了四十五萬七千元押標金,標下大眾銀行釋出的法拍屋,結果房屋竟是凶宅,她陸續找銀行貸款都遭拒絕,回頭找大眾銀行,也竟遭拒,只好棄標,還被扣了三十九萬元。莊女當時找綠委陳亭妃開記者會,痛斥銀行只會欺負小老百姓,其悲慘遭遇促成此次修法。
昨三讀通過的《強制執行法》規定,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查封筆錄要載明相關資訊,包括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法院拍賣不動產時,同樣也要公告上述相關資訊。
陳亭妃昨說,這是遲來修法,將來民眾面對法拍屋時,能有較對等資訊,減少買到凶宅的機率。
【購買凶宅,可以貸款嗎?】
要看銀行,很多銀行幾乎不給貸,有的勉強貸。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62099252
鄰 損 律師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50914中天 罕見判例 自願求死不算凶宅 屋主求償敗訴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mKnOOf8zFk
如果自願「跳樓」不算凶宅,那自願上吊、自願割腕、自願嗑藥,就都不算凶宅囉?以後我們仲介都不用告知買方囉?萬一沒告知,被買方告詐欺,法官來負責囉?以下是記者 溫偲含、陳嘉民 採訪報導……↓
光復南路小巷弄內環境清幽,但去年發生輕生墜樓事件,導致屋主房價下跌,怒告房客求償,卻沒想到法官罕見認定輕生的房子不算凶宅,求償敗訴。
女房客因為罹患乳癌,久病厭世,墜樓陳屍在大樓中庭,發生意外的這棟大樓,鄰近台北101和通化夜市,生活機能相當好,像是藝人天心、Hebe、Ella都曾是這裡的住戶。
徐姓屋主在十一樓的房子23坪實價登錄2990萬,但買方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導致徐先生損失700多萬元。
律師 葉恕宏:在房子裡面有求死的意願,雖然最後死亡的結果並不是在房子裡面,而是在中庭或大樓其他地方,仍然可能會導致這個房子的交易價格減損。
法官罕見打破凶宅的主流見解,認為房客是自願求死,沒有冤屈,再加上陳屍地點是在公共設施的中庭,並不是在房子裡面,不算凶宅,判房客免陪。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我們都會在租賃合約裡附上一條凶宅、也就是非自然死亡條款,那房客的直系親屬,他就是要負責賠償房價的2成。
為了避免紛爭,大部分租約都會另外加上特約條款,保障雙方權益,法官罕見判決,認定輕生地點非凶宅,跌破法界眼境,也顛覆了房仲業的傳統認知。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03319535
鄰 損 律師 在 標題:困擾建商之鄰損事件。 作者:碩恩法律事務所楊志凱律師... 的推薦與評價
標題:困擾建商之鄰損事件。 作者:碩恩法律事務所楊志凱律師107.05.08 一、案例事實: 近熊公司乃一建商,最新建案「偶想有個家」施作尚未完工,鄰人 ... ... <看更多>
鄰 損 律師 在 室內裝修造成鄰損時賠償責任¶保鑣律師出勤中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主張 鄰損 之對方,必須提出因我方施工,造成其損害發生的證據;然就這部分實務上原告或 ... 保鑣 律師 出勤中#品和法律事務所#陳塘偉 律師 #法律風險找塘偉. ... <看更多>
鄰 損 律師 在 Re: [推薦] 請推薦高雄鄰損案件律師- 看板Lawy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來分享一下相關資訊好了
以免有人以為我這工程霸主名實不符
首先勒,關於這類案件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大多是以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
真正走到訴訟或仲裁的CASE是少之又少
主因就是各縣市政府對於此類重大工安事件
多訂有處理的準則或自治條例
可以對起造人為勒令停工之處分
要求其必須做好相關保護措施
並與受損害住戶達成協議之後才得繼續施工
這對於建商或營造廠而言是很大的威嚇
因為這會使其承受巨大的遲延罰款與工程費用支出
所以多會盡快與住戶達成協議
以順利工程之進行
而在此協調過程中
就有很多法律服務的商機存在
不光是和解條款問題
甚至包括損害原因的鑑定
是否可歸責起造人
是否在保險理賠範圍內
以及相關的行政救濟程序
對於這些大老闆而言
都是很願意花大錢解決的
就以個人的經驗為例
光在實習期間就已處理過五六個建築鄰損的法律意見提供
而且都是非常具有急迫性的
必須在短時間內給予答覆
所以不要以為工程法律就是打官司
其實工程法律範圍比你想像的還廣
包含你的土地取得/環境影響評估/建築執照申請/管線開挖許可/規費繳交/建築鄰損
使用執照.........
這些都是工程法律的範圍
而且所收取的費用不會比打官司來得少
如果你沒處理過相關的案件
在我看來 你連工程法律的基本門檻都還沒跨過
不要自稱自己是工程領先律師
那是污穢了工程領先律師這個名號
最後附上一篇有關建築鄰損處理程序的相關文章參照
提供給有興趣的同道參考
https://www.arch.net.tw/modern/month/358/358-1.htm
※ 引述《grace910 (grace)》之銘言:
: 請推薦高雄的律師
: 是關於營建工程造成鄰損案件
: (地基掏空、路面坍塌、房屋損毀成危樓須拆除...)
: 不一定要名氣大的律師
: 希望是有經驗有耐心的律師(因為受災戶不少)
: 先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46.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82331036.A.5BF.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6.60), 12/21/2016 22:38:17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6.60), 12/21/2016 22:47:33
很訝異嗎?
2014年的文章 到現在都沒有人回
可見得這類案件競爭者如何了
想我二十年前寫的文章
到現在都經常還被引用
還要我自己提出新見解才能推翻
就知道工程法律界的進步有多緩慢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9.46.60), 12/21/2016 23:36:35
列管應該不是行政處分,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造冊管理,沒有對外效力,你該擔心的是後
段的建照、使照核發的管制,那才是可以爭訟的對象
另外如果依照台北市政府法規會的見解,認為此乃公法上瑕疵負擔的繼受,除了符合爭議
處理規則之規定得予解除列管外,並不因民法上時效消滅之規定而消滅。
※損鄰事件所為之列管,係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性質上屬於公法關係,該項公法關係並
不因在建中建物拍賣移轉而消滅(參照訴願法第八十八條),亦即在拍定人繼受原建造執
照之公法關係後,自應一併概括承受上開列管之公法上權利義務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0.29.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1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093年10月29日
主旨:有關 貴局八二建字第○○○號建照工程施工損鄰列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三五四○二二二○○號函。
二、按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前身為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
審作業程序)之訂定目的在於協調處理建築工程施工發生損害鄰房建築事件,以解決紛爭
。因此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其施工涉及損害鄰房時,如雙方自行協調未達成協議時,經
受損房屋所有權人請求主管機關協調時,主管機關即應予以列管,並依該規則規定之程序
辦理,即藉由公權力之介入以使起造人、承造人與損鄰戶間之私權爭議得以得到圓滿解決
,合先敘明。
三、再者,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
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
、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
責任。」本案旨揭建照工程起造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造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於施工期間發生損壞鄰房事件,其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向貴局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惟因
本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第八八一○次大會決議應澄清公共安全疑慮以作為解除損鄰
列管之依據,故使用執照尚未核准,惟嗣後該建號之上地及建物業經法院拍賣,並由買受
人施○○等人買受在案,而法院拍賣之性質,通說認為是買賣之一種,因此,拍定人取得
拍定物之所有權,屬於私法上因買賣而移轉性質(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第四四八頁參照
),而為繼受取得,惟買受人所繼受取得者應係該土地、建物及附屬於該物之相關權利義
務,而損鄰事件之損害賠償爭議係屬原起造人與受損戶間債權債務之私權爭議,該民事上
債之關係並不當然隨同土地及建物拍賣而移轉於買受人。
四、又因損鄰事件所為之列管,係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性質上屬於公法關係,該項公法
關係並不因在建中建物拍賣移轉而消滅(參照訴願法第八十八條),亦即在拍定人繼受原
建造執照之公法關係後,自應一併概括承受上開列管之公法上權利義務(包括原建造執照
所含之瑕疵負擔),從而本件建照工程損鄰爭議事件如尚未解決,自仍應繼續循上開爭議
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始得取消列管。至於拍定人若因該項公法上負擔面因此代為清償前手
之損鄰事件之債務後,自得循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等民法規定,請求前手(原起造人)償
還。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3.59), 12/22/2016 14: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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