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小教室🔹
【我先生過世後,我再婚,我跟婆家還有親屬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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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新開闢一個名為『家庭法律小教室』的全新連載單元,讓各位粉絲們可以在家庭法律(身分法: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上多充充電,可以更完整的了解有關於家庭法律的基本法律知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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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主題⭕️
〖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的他方配偶若再婚,原本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間的姻親關係是否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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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陪著彼此走到彼此生命的盡頭是多麽一件美好的事呀!💑
或許沒辦法陪著對方走完人生旅途,但還是捨不得另一半在剩下的人生孤獨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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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法律上,現行 #民法第971條 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關於「夫或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已經從舊法時期的規定中刪除了。
意思就是,縱使「夫或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生存的那一方與死亡配偶的家人們依舊存在姻親關係喲!並不會從此以後就切八段或不再存在任何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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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反對的見解認為這樣子是不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預設生存方的立場),甚至也使親屬關係複雜化(再婚後又有新的姻親),而應該使姻親關係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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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事件的角度不同,結果也不同,而個案狀況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比方說妻子與丈夫感情不好,但妻子卻與小姑個性相投、講話投機,有著姻親的關係使得他們親上加親,丈夫死亡,妻再婚。又比方說,妻子與丈夫感情非常好,但公婆對妻子卻很苛薄,丈夫死亡,妻再婚。如此簡單兩個例子就產生出不支持姻親關係消滅或支持姻親關係消滅兩種互斥的支持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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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許不會跟著你變動,但你可以轉變你的心態!
「配偶死亡姻親關係」的推薦目錄:
配偶死亡姻親關係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本日最重要的課題:同志可以結婚,但就代表這趟法律關係可能會有盡頭】
所以接下來,同志們你必須注意你有哪些權利。
■ 婚姻權利
同婚專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以基本上異性婚姻所享有的權利,同性婚姻都可以享有。(注意當然還是有差異)
■ 勞工請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同性婚姻也當然準用婚假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女同性戀者可以適用!
■ 勞動條件及福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許多公司會提供員工家庭生活有關的福利,亦應給予同性婚姻
■ 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同性婚姻配偶可參與醫療照護諮商
■ 家屬病情知情權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5條: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同性婚姻自然也是家屬,上面也都會適用。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現在,只要同志結婚,配偶當然都適用了。
■人工生殖法?
第11條: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 這邊要注意,同性戀不能生育並非不孕症所致,似乎不符合規定。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項: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427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同志結婚後,上面所提到的配偶,也都可以適用了。
配偶死亡姻親關係 在 島內散步Walk in Taiwa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週五,可以拿這個去問候line群以示問候:)
#為什麼是週五
#好想使用748施行法
#看起來超桑der
【請問,你願意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為前提跟我交往嗎?】
專法出來啦!748施行法跟民法的規定有哪些不一樣呢?來看有事嗎幫你整理的比較表,以及一些常見問題:
▍所以不管怎樣,同志一定都可以結婚嗎?
是。就算專法沒有過,你還是可以依釋憲結果,5/24後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那這部專法之後會怎樣?
專法之後會這樣走:行政院的草案提交給立法院之後,會逕付二讀,交由黨團協商。
沒過的話呢?釋字748的說法是:「兩年內必須完成法律修正,至於以何種形式保障婚姻自由,屬於立法之自由。若逾期修正,即得直接依民法婚姻章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意思就是,如果有人認為專法「不夠保障婚姻自由」的話,可以再去打釋憲;但如果通過的話,同性伴侶則適用《748施行法》結婚。
▍專法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無法共同收養及無血緣關係收養,也是跟民法差最大的地方。這點可能會衍生出許多問題,例如:假設A與B為同性伴侶,兩人結婚後A繼親收養了B的小孩,但B後來死亡,A與C再婚。此時,C無法收養A的小孩,因為《748施行法》只能接受同性伴侶繼親收養。(有沒有聽得很混亂,但我們盡力了)
▍專法比較好、還是適用民法比較好?
雖說專法中避開了「配偶」、「家庭」有關的詞彙,但內容上與民法差異不大,同志配偶都擁有合法的財產繼承權、醫療權、也可共同撫養有血緣的子女。
換個角度想,748施行法其實有滿多優點:例如,沒有姻親關係,你就不用撫養對方的爸媽了(誤)!民法其實有不少傳統上認為符合「人倫綱紀」的婚姻觀,在748施行法中也較為少見,例如不能以「不能人道」做為結婚撤銷的理由。
▍我是異性戀,覺得《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特別好,想用這條結婚,可以嗎?
很可惜不行。雖說748施行法相較起民法婚姻章,在規範上更為平等開放,但異性戀並不能適用於此法。其中有許多實務上的考量:例如從原本六等親的規定,放寬到四等親,即是因為同性伴侶不會有親生子女,因此不受優生學的限制。
【 有事小辭典:什麼叫「不能人道」?】
所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乃指於客觀上夫妻一方之性能力之欠缺不能回復或存有障礙而達於不能排除之程度者,始足當之,而其不能人道是否已達不能治之程度,為身體上之疾病,應由專科醫師為鑑定。
意思就是,夫妻之間若有一方無法與對方發生性關係,則可以做為結婚撤銷的事由。因此換個角度想,748施行法刪掉這條規定其實挺不錯的,誰說結婚之後,伴侶之間有性行為應該是一種「義務」呢?
▍關於婚姻、關於家庭,我們推薦這些好書給你:
・想像不家庭:一個長期打造另類親密關係、以及拆解既有單偶制度為目標的新想像。
・道德浪女:誰說戴上了婚戒,就會切斷了通往性慾的神經?
・從噁心到同理:厭惡與噁心感一直是那些歧視同志者的根本動機。然而,這種噁心感,違背了最基本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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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民法小常識好了(看推文,有些地方似有誤解)
一、夫妻之一方死亡,存活配偶與他方配偶間的姻親關係是否消滅?
不消滅。(民法第971條,只有離婚、撤銷始生消滅姻親的效果)
(所以公婆仍是公婆、岳父母仍是岳父母~)
二、夫妻之一方死亡,存活配偶需不需要扶養他方父母?
看情況:有同居生活:要。(民法第1114條第2款)
未同居生活:不用。(這樣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有人要搬走了~)
(扶養次序非常後面,基本上仍以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為優先,
詳細可參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
三、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死亡保險金怎麼辦?
保險金變成遺產。(不能自由分配、按法律規定之順序比例分配、要課遺產稅)
(變成遺產只會有少沒多,所以建議指定自己以外的受益人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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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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