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次與歐盟會員國簽訂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在我國外籍人士的通譯權要保障
這幾年中國不斷的打壓台灣的外交空間,斷台灣的邦交國,但是台灣的實質外交關係是持續成長的。日前台灣與歐盟會員國首次簽訂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相當亮眼的外交突破,目前台灣已經逐漸突破外交困境與五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合作協定。
台灣外交取得突破的同時,在台灣工作的外國人目前人數已經將近80萬人。這幾年曾發生多起外國人因法院處分書無翻譯,而導致當事人因無法瞭解處分意思而不知如何履行的問題。
目前外國人士如果是進入一般的法院訴訟,法院都會準備司法通譯人員及相關的通譯文書,但如果是案件簡單的狀況,像是酒駕,如果沒有被害人,只是單純酒駕,這類案件就會被分到簡易庭處理,而簡易庭審理中只要從酒測值就可以直接作出刑事簡易判決,甚至也不需要出席開庭及現場答辯陳述。之後,這份刑事簡易判決就會由地檢署送達當事人,但過程中所有的文書都是中文的,沒有人跟他交代判決的主文是什麼,是不是可以易科罰金,要易科多少罰金,期限是什麼時候,有異議可以跟誰投訴,這些部分也都沒有英文的文書。
因此,我也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於外國人案件進入簡易庭流程中的相關文書翻譯狀況做協調,並盤點目前尚有闕漏的環節,就缺乏司法文書通譯資源的部分,請司法院與法務部能一起協力將這個漏洞補起來,保障外國人士在我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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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簡易判決處刑書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利益與不利益,其實都在一念之間!
【當事人的利益】
律師應該為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竭力辯護或代理,這算得上是律師倫理的基本;幹這一行的大概很少不知道的。
但,什麼是當事人的利益?
最近處理一宗「原交易」(也就是涉及原住民的交通簡易案件)案,審閱卷證時發現:這位被告在記錄上已經是第六次被控酒駕。這次,是無照騎速克達去撞小貨卡;天幸無人死亡。
傳統上這樣的案件處理很制式:看卷證、決定是否爭執事實、集中精力求取輕刑;寫書狀,少講話,結案。
但當我回頭詳細的檢視前五次的狀況,以及卷證當中相關的醫學證據還有事故紀錄,不禁開始懷疑這位當事人是否可能已產生與酒精使用障礙(Alcohol Use Disorder)有關的行為模式。因此,我檢查過準則與文獻之後,也找了幾位臨床心理師與精神醫師扼要討論當事人酒精成癮的可能性。
確認這個可能性,並非是為了跨界幫當事人「診斷」或扮演自我感覺良好的醫學偵探--我一向認為:不是該領域專家,沒有那種資格與實務訓練,就不能做那樣的事。
這樣的確認,是因為:律師基於竭力辯護義務,針對辯護策略的走向、細節與舉證/抗辯,以及對應提出的證據之間,必須建立關聯性來協助法院、說服法院,做出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判斷。
在與當事人以及其家人晤談幾次的過程中,我表達了憂慮:傳統的酒駕案件判決,也就是從可以易科罰金到累次加重量刑的處罰-隔離模式,對於改變這個當事人的行為沒有幫助。因此,下一次再發生酒駕的時候,很可能不是撞死別人,就是撞死自己。
事實上,物質濫用成癮的狀況,除了物質使用本身帶來的欣快感會漸次累積(同時因為耐受性提高,因此使用量必須增加,長此循環),終至形成生理依賴外,更重要的還有心理依賴--在感覺幾乎滅頂窒息的日常生活或工作壓力中,尋求那麼一點點的喘息空間,那種心理上的一瞬輕鬆感。
彷彿一切的壓力可以隨著那一口煙、那流竄在發熱身體中的酒精、那大量的甜食、那帶領進入虛幻的藥物,或是那一杯咖啡,暫時被遺忘。
這是為什麼酒駕案件(或其他的物質濫用)常會不斷的週期性重複、情節則是漸次升高--這就是成癮模式。同時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每次酒駕案件的簡易處刑不斷加重,但許多被告總是不斷地回到法院,直到重大事故發生為止。
換句話說:若不建構當事人的病識感,陪他認清問題的源頭,鼓勵當事人下定決心在專業協助下把這樣的成癮循環切斷,關再多次、關再久,也難以終局改變這樣的行為模式。
於是在開庭時,我便以成癮行為模式的分析、與被告經社地位(被告從事工地模板工作)的關聯性,以及可行的戒治處分為目標,提出相關的科學證據與文獻,希望說服法院。
我不太理解為何理論上有客觀義務的公訴檢察官聽了我們舉出來的科學證據以及行為模式分析後,從頭到尾就是「被告惡性重大,應予重判」。
惡性?如果脆弱依賴是惡,那或許我們都該死。
重判?對誰有幫助呢?
我不太清楚檢察官在講什麼,或者為何這樣說。但我很認真地提醒法院:如果不協助被告終止這樣的行為模式,那麼這樣的惡性循環只會不斷延續下去。最後,下一次的事件再發生時,這個法庭當中的人或許都要思考一下自己的責任。
想當然爾,法院聽到這樣的說法,必然覺得有些頭痛:難道要為了這樣的主張送鑑定嗎?不能簡易處刑之後,由被告自己拿錢去戒癮治療嗎?法官確實這樣問了。
我的回答很簡單:被告的經社地位、工作壓力、生活與行為模式,乃至於支持網絡的欠缺,都很難期待他會主動地在出獄後花錢跟時間去參加成癮戒治療程。
已經半身陷入流沙中的人,要期待她/他在沒有外力援助下自行掙脫爬出,說穿了不過是局外人的美好想像而已;就如同法官送自傳給被告說,你看我可以憑努力考上法官,你一定也可以改過向善一樣。
更重要的是:在這個階段法院若願意透過法律規定以國家資源提供被告禁戒的機會,那麼對被告而言,法院傳遞的訊息是「我理解你人生的脈絡,才給予這樣的處罰與協助」。比起單純的關起來,這是一個對被告更有意義的訊息。這表示:法律並沒有拋棄你。
法院最後採用了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與說明,作出了輕度自由刑前施以禁戒處分(刑89)的判決。被告、他的家人與我,都很開心。
雖然當事人失去自由的時間比起原本的單純自由刑延長了一些(自由刑+禁戒),但是至少當事人在流沙當中看到有人遞了一條繩索給他。
所以,什麼是當事人的利益?
全案我不斷地花時間設法在開庭時詳細向法院以口語解釋我們的主張與證據,以及科學上的論據與最佳做法。我並沒有寫求情的量刑書狀,也沒有為當事人做易科罰金的抗辯。
我只希望法院看見當事人行為的脈絡,而這個法院,最後似乎也可以理解。
很難嗎?其實未必。
世界各國近年針對大量的物質成癮以及涉及精神障礙的刑事案件,開始逐漸考慮採用的社區精神衛生法庭制度(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ourt),基本上就是採取了這樣的脈絡觀,加上個案管理的手法,協助被告脫離流沙。
或許,對於某些案件來說,看得見當事人脈絡的公訴/辯護/判決,才是真正的符合當事人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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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聖誕夜去台北西門町唱歌喝酒
我家在東區,去的時候是騎機車去捷運站坐捷運過去唱歌的
由於晚上唱完沒捷運坐了,所以就坐小黃回東區捷運站停放機車的地方
因為捷運站跟我家不是很遠,隔天早上也要用機車
所以想說慢慢騎回家,沒想到就這樣被警察臨檢了
而我的酒測值為0.79mg
我承認我喝酒還騎那一小段的僥倖心理實在不該
所以我在警局也都全力配合偵訊
警察問完後說叫我好好等候通知,法院會傳訊我去開庭
開庭再好好的法官說,通常我這種狀況,法官看我有悔意會從輕量處
但是我在今天2/8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
紙本裡並未將我有坐小黃回東區停放機車處的事實陳述出來
也沒陳述說 我家就在停放機車不遠處
但是這些我在警局都有陳述
然後在紙本上面的 證據 其中一條寫:
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被告經傳未到)
問題我根本就沒有被傳到,我不知道這句是什麼意思
然後所犯法條為刑法185條之3 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嫌
此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日期押 99年1月30日 檢察官:XXX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日期押 99年2月3日 書記官:XXX
問題:
1.我現在收到這份文件之後是等判決書確認嗎?判決一出來還有陳述改判的空間嗎?
如果我現在都沒做,大概判出來的結果會是怎樣?
我完全沒前科,酒駕是這輩子第一次....
2.被告經傳未到的部份是什麼意思?我很想去開庭面對法官陳述
但是我等了好久,一直都沒收到消息或通知耶
3.文件上面說 如果被告要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部份的詳細程序應該怎麼進行呢?
書狀的部份有沒有固定的格式,然後向簡易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對象是哪個簡易庭呢? 寄給我的發文字號是99年度偵字第2464號 劍股
發文者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我又要如何陳述跟請求傳訊呢?
麻煩板上有經驗的板友們可以給予我協助
我真的想把事情的嚴重性拉到最低
我知道酒駕真的也是不對
但我真的很後悔了....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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