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門診的病人中,有一類算是大宗:先前因外傷看過急診,幾天後回診看傷口、追蹤外傷後續、或是一些診斷書文件的需求。
一個年輕機車騎士跟汽車發生擦撞,第一時間送到急診,處理傷口後就出院了。一週後到我的門診回診,看起來沒什麼大礙,於是我幫他開了一張「多處挫傷」的診斷書。
病:「醫生,請問如果要照全身X光,要去哪邊申請?」
P:「全身X光?為什麼你想照這個?」很少有病人跟我提出這樣的要求,所以我有點疑惑。
病:「受傷到現在,我還是全身都很痛,我懷疑有哪邊骨折,所以想說照一下....」
P:「不用啦!肢體活動都沒有問題,能走能站能舉,不用擔心骨折。」
病:「可是保險公司說,有骨折的話給付比較多;而且我要跟肇事者談和解,也必需確定沒事。」
P:「你的臨床表現已經證實沒事了,所以不用再照,況且我也不知道要照什麼?」
病:「你怎麼能『確定』沒有事?所以我才要求照『全身X光』!」
P:「醫療的部份到此為止,做檢查是治病需要,不是拿來替健康背書用的。或者,你可以去自費的健檢中心,那邊可以做詳細的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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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門診,有個以前開膽囊的老病人,又回來掛號。
P:「好久不見,有什麼不舒服嗎?」
病:「一切都好,不過我想照個胃鏡。」
P:「怎麼了嗎?」
病:「我樓上的鄰居前陣子胃癌過世了,他之前也看起來好好的,結果一生病就再也出不了院,所以我也想來做個檢查。」
P:「完全沒有症狀,我很難幫你排。而且沒有任何症狀,也很難跟癌症連結在一起。」
病:「不做怎麼知道沒有?我那個鄰居也沒有症狀。」
P:「檢查是用來『證明有』,而不是『證明沒有』。你如果有任何在醫療上值得懷疑的症狀,做檢查是說得過去,完全沒有症狀還要做檢查,那可能要去一般的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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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急診的前輩遇上醫療糾紛,官司一打好幾年,最後好像還是賠了一點錢。
一個酒鬼騎車摔到田裡,送來急診後照了一堆影像,沒有腦出血、氣血胸或腹腔內出血。病人在急診躺了一夜酒醒之後,走路出院。
後來因為手有點痛,去附近的骨科診所照X光,發現掌骨有一道裂縫,其實不用開刀、也沒有什麼後遺症,但他投訴急診醫師誤診,沒有幫他診斷出骨折。一直鬧一直鬧、媒體、網路、訴訟樣樣來,把前輩搞得不堪其擾。
「病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表達手痛這件事,而且第一時間當然是先把嚴重的問題先解決。」
「我後來賠錢的時候,很灰心地跟律師說:『醫療到底是治病,還是替病人的健康背書?』」
前輩告訴我這句話的時候,讓我有很大的震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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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覺得,民眾(或法規)對醫師有太多的期待,有些合理有些不合理、有些屬醫療範疇有些不是。
「我上星期剛開完闌尾炎,那我可以打疫苗嗎?」這個問題,某種程度就是要醫師替自己接下來的疫苗注射背書「醫生說我可以打~」
國家保障本土勞工權益,所以嚴格控管外籍看護工的數量,卻也要醫師用填寫巴式量表的方式,來「專業判斷」是否符合條件,這就是要醫療替勞工政策背書。
先前提過許多次的診斷書故事,「建議休養xx天」、「不宜去健身房」、「不宜嘿咻」,都是要醫療替病人「想做」或「不想做」的事情背書。
之前有同事戲言:「急診的保固期是三天~~」意思就是看過急診三天之內的問題,都算是這次看診的。病人因為手被門夾到來掛急診,傷口處理後出院,兩天後腦中風掛掉,家屬還是回來鬧:「前兩天才剛看過急診,為什麼沒有檢查出來?」
當期待變成背書,醫師的責任就變大了,不管這個責任是不是醫師該背負。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沒病歷會耽誤急診?醫護:消防局長沒sense】 高雄市接連發生兩起救護車出勤遭患者「指定醫院」的爭議:一案中 2 位救護員堅持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卻慘遭上級調職;後來另一案,救護員順家屬的意從楠梓跨縣市送到台南市東區!到底緊急救護,是否必須送到之前常去、有病歷的醫院?我在今天的質詢提...
醫療糾紛 法規 在 我是台灣人.台灣是咱的國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唐鳳、羅一鈞和薛瑞元都是傳奇性人物,我們的防疫團隊都是頂尖人才,他們的共同點EQ高又親民
反觀…常自稱科學家智商157的柯文哲根本不能比
轉好文:
真正的聰明與能力不需要老在嘴上吹噓,本文簡單介紹三個政府內值得認識的人物,資料來源從網路收集整合。#已經非常簡單介紹卻還是文很長
台灣第一位數位政委,世界知名的自由軟體程式設計師 #唐鳳,5歲開始閱讀各國經典著作,小一解出聯立方程式,八歲開始從書籍上學習程式設計,也開始開發自己的應用程式,小學時學習跟思想遠遠超過同年齡人,被允許上課期間自行到圖書館閱讀,後來被建議轉入資優班,在資優班依然非常優秀屢遭排擠,以及一些適應不良的因素後來轉學過好幾間小學,最後在國立臺北師範學院講師楊文貴建議與安排之下,一周三天在小學上課學習與同學間相處的人際關係,另外三天前往 #國立臺北師範學院 滿足求知慾望,學習特別安排的高深知識內容,這時候她只是小學生。
國中一年級時,憑藉著自己設計的電腦程式贏得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第三名,獲得保送第一志願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的資格,但就學不久後在 #全球資訊網 認識網路的無限可能,能與研究人員討論最新的知識技術,發現課本內容過時,對教育的想法有所轉變,決定輟學離開傳統學校教育而在家自學。
14歲與其他人共同成立資訊人文化事業公司,初期以出版電腦書籍為主,隔年唐鳳創作出能在網際網路搜尋資訊的應用軟體「搜尋快手」,12月資訊月展覽會場推出後,立刻受到電腦族群關注,不到1個月便銷售1萬多套。
16歲起投入實務工作成為網際網路創業家,獲得旺宏電子董事長、宏碁元老、英業達集團主管等資訊圈著名人士擔任顧問協助,甚至讓英特爾投資成為股東之一。
而後前往矽谷多次創立與出售公司,33歲時唐鳳完Socialtext公司和蘋果公司交接工作任務後決定退休回台,但回台後繼續轉而擔任蘋果等公司的顧問採取遠端工作模式,每小時的顧問費為於1塊比特幣等價的貨幣。以及投入公共領域和公民科技社群的開發專案。
2014年至2015年間擔任行政院虛擬世界法規調適計劃顧問,也是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同時與法國外交部、法國經濟財政部、巴黎市政府、西班牙馬德里市政府在數位治理領域合作。2016年8月,行政院院長林全任命曾有網路創業經驗的唐鳳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
#本段直接擷取自維基百科
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 #國民女婿羅一鈞,小學唸了五年因成績優異跳級就讀國中,高中考上建中後跳級 #以全國榜首成績進入台大醫學院只花6年即畢業。
2001年9月放棄國軍醫官資格,轉而報名第一屆外交替代役的徵選,自願到非洲馬拉威擔任外交替代役,2003年6月退伍離開了馬拉威,進入臺大醫院的內科住院醫師。2006年7月,成為臺大醫院感染科總醫師。
2008年考取疾管局防疫醫師投入公職,隔年至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受訓。2014年8月擔任首席防疫醫師的羅赴奈及利亞協助台商僑胞防範伊波拉病毒。
2016年被任命為疾管署副署長,2019年12月從批踢踢論壇上發現有網友提及中國華南海鮮市場出現類似SARS案例,羅馬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單位查證,並通報世界衛生組織,因而台灣能最早警覺與設法防堵五廢病毒。
#相關新聞護國神文
https://youtu.be/WY8CraHMioI
2020年開始投入COVID-19幕後疫調、疫情分析、防治政策的訂定等。
衛福利部政務次長,婦產科醫師 #同時也是律師 雙師薛瑞元。
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醫學士,#婦產科職業十多年後,因為全民健保的實施,以及一次小小的醫療糾紛之後,決定重新參加大學聯招,考取台大法律系、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順利畢業及考取律師資格,還有雙和醫院副院長、屏東縣衛生局局長等等資歷。
許多非常頂尖的人才在政府裡競競業業的做事,而他們從來不用去吹噓自己的智商或學歷,真正的能力是看在位時每一次面對挑戰的表現,而非早已過往的考試分數或文憑。
唐鳳的圖文特別長或大張沒有私心,已經非常努力簡寫了,還有覺得這張照片拍得不錯。😎
醫療糾紛 法規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6期
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吳信華 教授針對釋字第794號解釋有關菸害防制法規定之違憲審查,詳細剖析該解釋中涉及憲法上言論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其合憲性判斷與審查標準之若干基礎性思維,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吳志正 教授觀察最高法院對於共有不動產讓與時如何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之實務見解更迭,對於實務認為「同屬一人」應包括「土地共有人數除與房屋相同之共有人外,尚有其他共有人」之見解,提出修正與補充。#陳瑋佑 教授以最高法院最新民事判決為對象,論述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之關係,討論「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之關鍵爭議。
刑法部分,#許恒達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一則有關子宮外孕醫療糾紛之實例,分析醫療法修正後醫療疏失認定與建議轉診義務之難題。#蘇凱平 教授則參考美國法撰文比較分析法院實務上以通訊軟體之「翻拍照片」作為數位證據的「替代證據」之證據能力難題。
在其他欄位,#季若望 教授「醫療損害案件中的延誤治療與生存機會喪失之賠償」、#蔡祁芳 律師、#黃詩淳 教授的「婚姻暴力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之實證研究」,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複製.貼上」,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32
《裁判時報》
ℹ「言」必稱「言論自由」?──釋字第794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ℹ讓與共有不動產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評析/吳志正 教授
ℹ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 教授
ℹ建議轉診義務與子宮外孕案的刑法評價──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見解/許恒達 教授
ℹ論數位證據的「替代品」之證據能力—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教授
【司法論壇】
👩⚖醫療損害案件中的延誤治療與生存機會喪失之賠償—王○華、莊經理與金○宏大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季若望 教授
【法律大數據】
📊婚姻暴力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之實證研究/蔡祁芳 律師、黃詩淳 教授
【會議綜述】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上)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上)/#邱文聰 研究員、#吳全峰 副研究員、#劉靜怡 教授、#劉定基 教授、#翁逸泓 教授
【實務法學】
🔳一行為該當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和特別背信罪,論想像競合犯(108台上大四2261裁定)/#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複製.貼上/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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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法規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沒病歷會耽誤急診?醫護:消防局長沒sense】
高雄市接連發生兩起救護車出勤遭患者「指定醫院」的爭議:一案中 2 位救護員堅持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卻慘遭上級調職;後來另一案,救護員順家屬的意從楠梓跨縣市送到台南市東區!到底緊急救護,是否必須送到之前常去、有病歷的醫院?我在今天的質詢提出了疑問。
消防局長黃江祥告訴我:「如果送到其他醫院沒有病歷的話要重新檢查、真的會耽誤患者的生命。」但我和團隊同仁詢問了專業醫師、護理師,都指出急診是進行當下的緊急處置,根本無關有無病歷,而且若後續追蹤有需要,也可利用雲端藥歷系統輔助查詢,局長所提出的問題並不存在!
呼籲各位市民朋友,我們要相信救護員的專業判斷,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讓傷病患在緊急狀況下得到最及時、最妥善的照顧,除了能避免後續醫療糾紛爭議,更能避免有限的醫療資源被排擠。萬一有楠梓居民急需救護車,卻發現轄區救護車已任由其他傷病患叫去別的縣市而無法及時支援,恐怕欲哭無淚!
#不限距離"一口價" 救護車成119大車隊!
消防局認為勸說家屬依法送至就近適當院所的救護員「資淺仍須學習」故予以調職,希望同仁值勤更有「彈性」,消防局也召開局務會議,特別強調讓家屬簽切結書並自費,就可送往指定院所。結果幾天後就發生楠梓產婦要求送往台南東區的跨縣市送醫案例!「彈性」的限度究竟在哪?今天可以從楠梓送去台南東區,未來能否送到台中、台北?萬一因為遠送非就近適當醫院而延誤,造成醫療糾紛,民眾訴請國賠的話,是誰要負責?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只能「送達就近適當」院所,但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第五條卻公然明訂對「指定送往就近適當院所『以外』之院所」案例收費,不只有違背母法的疑慮,更可能助長「付錢的最大」的錯誤心態。
民間救護車收費通常要 $1,700 起跳(含 2 位初級救護員 EMT-1),而且超過 5km 另計、超過 1 小時另計、中級救護員 EMT-2 以上與醫護隨車另計、藥品醫材費另計、過路費另計,動輒數千、上萬,但公家的緊急醫療救護車(含 2 位 EMT2),竟然是不限里程一口價 $1,700!直接叫 119 遠比民間救護車便宜,恐怕是造成緊急醫療救護車遭到濫用的一大因素。
#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尊重救護員專業判斷
除了收費問題以外,「緊急醫療」的認定範圍也是一大問題,雖然規定有對檢傷分類四、五級的「次緊急、非緊急」案件收費,但實際上要被認定為四、五級相當困難,而且權責在醫療院所,而不是救護員。以新加坡為例,緊急醫療救護出勤會讓高級救護員 EMT-P 到場評估,非緊急案件一律不由救護車送醫,而是建議自行前往就診,與高雄相比較,更加尊重專業,並把資源集中在真正需要的緊急救護案件。
現行收費辦法允許非緊急病患以及指定院所的機制,與緊急醫療救護法相衝突,我要求消防局對於現行收費制度提出檢討,若是有些急症,需要跨區送至醫療設備較完整的區域型醫療中心,也可以討論後明定出來,一般狀況則尊重救護員的判斷。別讓 119 失去緊急救護的初衷,淪為 119 大車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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