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現役軍法官不得兼任檢察事務官】
你各位知道嗎?在法務部的檢察署裡有一批人,是現役軍官,但卻做著常任文官的工作。他們就是依據2017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的法院組織法第66-4條第2項規定,從國防部借調到各級檢察署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的軍法官。
於是,我在星期三的質詢中,問了法務部蔡部長關於借調軍法官的幾個問題:
一、借調軍法官是執行文官的法定職務,還是武官的職務?
二、借調軍法官是領檢事官的俸給,還是軍法官的薪餉?
三、借調軍法官是地檢署進行獎懲和考績,還是原單位?
四、借調軍法官身分是常任文官,還是現役武官?
答案很清楚:
這是一批執行著法院組織法第66-3條檢察事務官之文官法定職務(包括: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職權。),卻領著軍人薪餉、由國防部進行獎懲和考績的現役軍人。
這樣的結果,明顯牴觸憲法的規定而違憲。
憲法第140條明文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釋字第250號解釋也指出,憲法的規定,「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
對於涉及司法權行使,且往往甚為檢察官倚重的檢察事務官,當然不宜由受國防部獎懲考績的現役軍人兼任,更不能在文武分立的現代民主國家官僚體系中,開出這樣一個漏洞。
我也明確要求法務部,應該儘速會同國防部修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絕不能容許公然違反憲法的規定,如果確實有借調需求,也應尋求符合憲法規定之方式,妥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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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80號 在 高鈺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同婚法案明天就要在立法院表決,許多朋友們都非常關心。
昨天宣布參選時,我自我介紹說自己是兩個小孩的媽媽,馬上有網友留言問說,「兩個小孩的媽,那妳是LGBTQ支持者嗎?」。其實過去這段時間,每次有人問我,如果妳女兒也是同志,妳會怎麼辦?我都會直接回答:我不會怎麼辦,我只希望我的女兒幸福,只要她愛的人,我都願意接納。
是的。我當然支持同性婚姻。
明天立院內表決的同時,婚姻平權大平台將會在立院外集會,共同關注表決的結果,我也將和時代力量的夥伴們共同到場支持。
—
表決前夕,身邊還有一些朋友不大清楚現在表決的爭點是什麼,所以這邊也再放上一次法案的幾項爭點供大家參考。
目前在立院有三個版本的「專法」,分別是:
一、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又稱同性婚姻法)
二、賴士葆委員等人提的「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又稱同性家屬法,由下一代幸福聯盟)
三、林岱樺委員等人提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暨公投第十二案施行法」(又稱同性結合法)
此外,時代力量立院黨團也另外提出三項修正動議(https://reurl.cc/4GXgK)。
原則上,行政院版雖是妥協過後的版本,但應該是當下大家共同的底線。另外不管是林岱樺、賴士葆委員接納反同方意見所提出的版本,則是有多處明顯違憲的條文,令人難以接受。
這些爭點分別是:
爭點一:同性伴侶要成立什麼關係?
行政院版本所成立的為同性「婚姻」關係;賴士葆版本則是同性「家屬」關係;林岱樺版本為同性「結合」關係。
但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就明確指出應該保障相同性別者的「婚姻」自由。賴、林兩版另外創設「家屬」關係、「結合」關係,就是不想讓同性者擁有「婚姻」權利,是明顯背離大法官釋憲意旨。
爭點二:幾歲才能成立這種關係?
行政院以18歲做為門檻;賴士葆與林岱樺版本則都拉高到20歲。為什麼賴、林兩版要將門檻拉得比異性婚姻的規範還高?並沒有合理的解釋。這種針對性的立法,本質就是歧視。
爭點三:可否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
行政院版本第20條是準用民法規定,可以收養對方親生子女;但賴士葆與林岱樺版本則不能收養,如此對養子女權益極度不保障,讓養子女的繼承、受撫養權利都隨時會被剝奪,更有產生社會安全漏洞的疑慮。
時代力量黨團的修正動議,則進一步主張不論是否「親生」,同性雙方都可以「共同收養」小孩,以健全孩子的權益保障。
爭點四:別人可否介入同性結合關係?
這是最荒謬的一條。林岱樺版的「同性結合法」允許當事人的「三等親內的家人(像是姑姑)」、檢察官、社福機關等,可以向法院提告,確認「同性伴侶」的關係是真的還假的。
換句話說,若套用到異性婚姻會變成:如果今天有個婆婆懷疑媳婦不是真心愛兒子,而是為了家產才與兒子結婚,婆婆竟然就可以到法院提告,主張兒子與媳婦的婚姻關係是假的…...。這真是匪夷所思。
在5月14日的協商中,各黨團已經有共識這條「建議不予採納」,但明天究竟會被怎麼處理,還不清楚。
以上這些活脫脫的歧視,不僅會造成適用上的困擾,更讓同性伴侶無所適從。
—
明天的表決,時代力量本屆雖然只有5席立委,但相信委員們都會堅守到最後一刻。
期待明天也能在立法院外見到大家!我們一起擁抱真愛,拒絕歧視,讓真正相愛的人一起成家,步入愛情的墳場吧(誤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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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鈺婷資歷:
【學歷】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所碩士
【經歷】
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程師
島國前進幹部
2016年邱顯智立委選戰工程師後援會成員
【募款專戶】
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高鈺婷政治獻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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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今天上午針對行政院、賴士葆委員和林岱樺委員所提出的三個同婚專法召集黨團協商。可惜的是,這次協商的大半時間,仍然圍繞著公投與釋字效力的假議題,經我和多位委員以及法務部的釐清,確認政院版專法確實符合釋字和公投意旨,院長宣告下次不再重複討論此議題,下週二上午九點將直接進入條文繼續協商,並預告下週五將就未能達成共識的部分於院會表決處理。
賴士葆等幾位委員在協商桌上主張行政院的專法不尊重公投民意,這樣的說法根本是混淆視聽,司法法制委員會早在2016年初審完成民法修正案,送交黨團協商,今天行政院之所以提出專法草案、立法院之所以僅針對專法版本協商,都是尊重公投民意的結果。
公投民意是什麼?我們必須回頭去看公投當時人民投下同意的主文和理由書,才是回歸公投民意,而不是在國會殿堂藉機發揮、混淆視聽。
當初由提案人自己修正後提交的公投第十二案理由書清楚說明該公投案「符合釋字第748 號解釋意旨」(參見第7案至第16案公投公報:https://reurl.cc/vX1Dk)。當時行政院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第一點就寫明「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這些內容都刊載於公投公報,是當時民眾投票的基礎,七百多萬票同意的內容。
行政院版草案是在尊重釋字第748號解釋和公投第12案的前提下提出,法務部已經多次公開說明,再糾纏於公投結果大於釋字內容、政院版草案是否尊重公投的假議題,實在毫無必要,對法案的討論也毫無助益。
反而,賴士葆等幾位委員所提出的草案版本,才是口頭上尊重但實際上不尊重釋字、也不尊重公投結果。若依照賴版或林版通過,更將造成台灣家庭制度的一國兩制,全國各行政機關無所適從,法務部盤點出相關的三四百項法規將面對適用與否的問題。
今天協商會議最後,林昶佐委員更指出,若立法院通過的是賴版或林版,5/24當天同志可能仍可主張要依民法登記,因為兩個版本所設計的「同性家屬」或「同性結合」皆非釋字第748 號解釋所指出應予平等保障的「同性婚姻」,這將會是極有可能發生的狀況。
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究竟會走向何方,下禮拜將會是關鍵時刻,但願歷經多年討論,在下週的反恐同日所迎來的是一個不再恐同的平等法案,這個願望仍然需要我們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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