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下福盟曾獻瑩:以後小三跑去嗆元配「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
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反對者怎麼看呢?今(29)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不符《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限制、以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宣告自釋憲結果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但仍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反對通姦除罪的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隨即召開記者會表達不滿,痛罵大法官沒有考慮到下一代孩子的幸福,更認為以後「小三跑去嗆元配『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多少錢你開個價』」的現象會越來越多。曾獻瑩痛斥,蔡政府用司法來處理爭議議題是「獨裁式民主」,諷刺「大法官是統治者非常好的朋友」,並認為大法官的意見書「根本是女權團體、婦運團體來寫的」!
#正反說法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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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通姦除罪化!「愛家公投」提案人曾獻瑩:通姦是重罪,比買到海砂屋更嚴重 https://pse.is/RL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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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84司法院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馬政府的高官永遠沒罪?
政大教授徐世榮對馬總統車隊高喊「今日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遭台北市大同分局警察以「公共危險罪」逮捕後移送地檢署,引爆二十八位大學刑事法教授與千名律師連署,同聲抗議馬政府違法濫權、踐踏人權,徐世榮教授也針對下令濫權逮捕的國安局長與警官,正式提出職權妨害自由等刑事自訴,這些下令違法逮捕的高階官員,與目前洪仲丘案的高階軍官一樣,涉犯刑法「職權妨害自由罪」。
事實上,人民監督政府的言論,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高價值言論」,應受國家最大限度的保障,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也是兩公約明文保障之意見自由,而徐教授的行為,正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警察依法不得任意逮捕,否則就是違法濫權,應負刑事責任。
然而,從洪仲丘案看得出來,馬政府一貫的卸責風格,就是將最重的刑事責任推給執行的下屬,所以洪案中只有戒護士陳毅勳,被依最重無期徒刑的「凌虐部屬致死罪」起訴,因此,在徐世榮教授提告後,人民要持續觀察的是,馬政府執行濫權逮捕,最後被判刑的,是下令的國安局長、警官?還是又推給第一線的執法警察,讓基層警員淪為陳毅勳第二?
二、非法逮捕,侵犯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
徐世榮教授被非法逮捕事件,凸顯馬政府對於基本人權的無視與踐踏!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相關之條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84號解釋文有所闡釋,是以國家公權力未按法定程序所為之逮捕、拘禁,即屬違法違憲之侵害法益行為,其理至明。
「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徐教授高喊的口號,顯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按釋字第509號、第414號闡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是以人民以言論監督政府之政治性言論乃屬「高價值言論」,應受最大限度保障,為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亦無庸疑。
憲法第11條所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本即包括向政府表達政治訴求之行為。而刑法第135條規定,所謂「妨礙公務」的要件是要實施強暴脅迫,但徐世榮教授之行為只有靜坐、向總統車隊呼口號,沒有肢體上實施強暴脅迫,顯無該當其罪之構成要件。況且徐教授表達訴求之處既受管制,人車顯然無法隨意靠近,根本也沒有影響公眾往來之可能,亦不該當刑法第185條之構成要件。
徐教授向車隊喊口號,乃是為抗議政府強拆大埔農地,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居住遷徙自由與財產權,並違反人權兩公約之規定,不僅屬於「政治性言論」,更涉及高度的公益性,是「高價值言論」,國安人員與警察違法干預,即屬違憲,而究竟馬政府違法、違憲的法律責任,將由下令的國安、警政高層負責,還是像洪仲丘案,重罪推給第一線執法的戒護士陳毅勳一樣,全由基層警察扛罪責,人民睜大眼睛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