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2019年同志遊行當天:當你們與政客成為共犯,你們早已失去站出來控訴的資格。】
今天是第17屆台灣同志遊行,今年是「同婚元年」,同志婚姻合法化的首次同志遊行。
主辦單位說,今年主題為「同志好厝邊」,訴求每一個不分異同,但同樣支持【多元、民主、尊重共融台灣價值】的人,在遊行中現身,共同促進社會的理解跟改變。
抱歉,我真的無法容忍你們的謊言。
合先敘明,我一直支持婚姻平權,我寫過文章倡議此事。2018年公投案之中,我簽的第一張提案書和第一張連署書,都是婚姻平權,而不是以核養綠。
🌈反同公投?挺同公投?一場異常與正常的對話思辨
https://cnews.com.tw/126180509a01/
我曾經多次向支持愛家公投的長輩解釋我的立場,他們其實比你們想像中開明。因為我尊重他們的世界觀,他們也尊重我的世界觀。
結果整個婚姻平權公投策略錯誤,對同志運動造成重傷,反成為「以同養苗」的溫床,只成就苗博雅自己的政治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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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正好是台北大學校慶,發生同運學生築人牆撤國旗,換上彩虹旗的事件。
升旗台上明明有三面旗幟,中華民國國旗和同運彩虹旗並不互斥,你們硬生生把國旗撤下,是想表示什麼意思呢?
獨/台北大學校慶唱國歌!同運學生築人牆撤國旗 「換上彩虹旗」升空飄揚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26/1565770.htm
其實我並不意外,回想2018年公投最後階段,苗博雅和東奧正名、反核團體聯合,強推13 14 15同意,其他都不同意。導致國民黨和愛家盟,定調推13 14 15不同意,其他都同意。
到現在還有人在講什麼擁核反同合流,根本是昧於事實。現實是挺同團體的意見領袖和反核挺獨合流,所以自己塑造出反同挺核反獨的三合一敵人。
Ref. 黃士修 2018年11月30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HuangMkI/posts/216184683408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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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問題,終究是沒有共識的爭議。
唯一的解法,是等到這一個世代的人都過去,下一個世代的人可以接受同性婚姻,法律就會隨著社會自然演進。
現今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除了動到婚姻定義以外,實質保障與2013年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提出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幾乎無異。
也就是說,同運團體為了聯合民進黨打擊國民黨奪權,犧牲同志晚了整整六年才能結合。
Ref. 黃士修 2019年2月22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679286714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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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通過的是行政院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個世界會變成存在兩種情況。
A. 「民法婚姻」或「婚姻」或「真正的婚姻」
B. 「七四八婚姻」或「不是婚姻的同性婚姻」
我沒有說B是假婚姻,但它是另一種不是婚姻的婚姻。
即便你們在口頭上安慰自己,是到戶政事務所辦「婚姻」登記。
但你們心裡知道的。
午夜夢迴之時,你們會回想起來的。
這就是你們當時提出的,黑人公車法的歧視類比。
Ref. 黃士修 2019年5月17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1736889107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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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大法官做出同婚釋憲,15位大法官,馬英九提名8位,蔡英文提名7位。
大法官會議最終能共同做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沒有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是做不到的。
蔡英文提名的大法官都是偏社運的進步派,對於爭議法案的輕易表態,其實違反了大法官傳統。
如果你多讀一些美國大法官的實例,你就知道這在法治國家多重要。
Ref. 黃士修 2019年5月20日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HuangMkI/posts/226611463365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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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簡單的邏輯。
2018年公投結果,是專法派勝,還是民法派勝?專法派勝。民法派猶如末日,控訴人權倒退。
2019年同婚修法,是專法派勝,還是民法派勝?民法派勝。民法派歡天喜地,歌頌小英總統。
同婚修法,因為蔡英文的黨內初選政治考量,扭曲法律文字遊戲,得出一個同運團體歡欣鼓舞、保守團體咬牙切齒的結果。
在支持同婚的立場之前,我更是法治派。
當你們與政客成為共犯,踐踏民主和法治使你們得利。哪天有別的政客使你們受害,你們早已失去站出來控訴的資格。
(照片為氣候先鋒者聯盟自發響應婚姻平權運動,與那些政治掛勾的同運團體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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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64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以為母親節我們就沒辦法扯法律嗎】
今天是「母親節」,大家開始幫媽媽做家事,爸爸也開始幫忙,但,你不覺得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嗎?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女性在法律上被壓迫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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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是父親決定一切的年代
「人人平等」這口號,從來都不是人類歷史以來就有的概念。
在君權至上的年代,人民必須將辛苦收穫奉獻給貴族,形成上對下的階級壓迫,毫無平等可言。許多人說民主化的今日已不用擔心,那就得問:各族群之間真的平等了嗎?像是多少女性,僅因單純的性別差異,受到比男生更多不必要的歧視,如同司法院釋字第 365 號中被邊緣化的眾母親。
在很久以前的民法有這樣的規定:父母間如果對照顧子女的方式,意見不同時,應該由父親這邊來決定。這條規定,毫不掩飾對男性的偏愛,讓父親在照顧子女的方式選擇上,享有絕對的優勢,而完全忽略母親的處理能力,就算其能力不足,仍能持續地自作主張,連累子女不能受到完整照顧。
受理本案的大法官明快回應:「回顧本條規定的制定背景,是在民國19年─那個婦女被迫待在家且無法普遍享有教育的年代,所以才選擇讓父親負責子女的教養方式。可是放眼當代,女性教育水準已經大幅提高,自主意識也大幅提升,如果在爭執子女管教方式的時候,仍一昧排除母親方的想法,只讓父親作成決定,實在忽略現代女性處事圓融的一面,並與性別平等的憲法精神有所違背。」
回到今天,民法的修正並不意味歧視就此消失。男性至上的想法,仍不時出沒在大街小巷的言談之中;現在,我們為了消除這種根深蒂固的偏見,必須隨時警惕那些不易察覺的有色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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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家事不是「幫」媽媽?
信不信,大家在 po 文後,到了隔天,一切回復原狀,家事媽媽做,爸爸看電視,364 天。
社會對於「母親」的想像是侷限的,從臉書上所分享的各種圖片中,看到「母親」抱著嬰兒做家事的樣子,似乎認為家庭結構中的角色扮演,是要女性來填充進去,也就是養兒育女、家庭事務的責任,塑造成女性來做為代表的形象,甚至結婚後,還要把自己的姓拿掉,而整個社會也視為理所當然。
而當爸爸在做同樣的事情時候,卻得到正面評價,成為新好男人。
同時我們可以觀察,「母親」這個形象是被壓迫出來的,女性一旦進入家庭這個結構,似乎就必須符合這個樣態,否則會被「已經符合」這樣資格的會員(如:自己或是老公的「母親」)來指責。但照理說「母親」這個符號應該要是多元、有任何可能的,而不應該具有侷限性。也就是說一旦談及「母親」,印入眼簾的不應該是穿著圍裙背著嬰兒煮飯的樣子,也不應該是家務的代言人。同樣的思考,所謂的父親也不應該只有穿著西裝去上班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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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要慶祝,就不要說說而已,就不要一天而已
社會上經常流傳一種刻板印象:「女性等於柔弱,男性應要堅強」此往往來自影視小說的渲染─為凸顯故事的張力,賦予男主角賣力拯救女主角的情節,以刺激收視。
然而,21 世紀的今日,透過教育與學習,女性培養具備的能力,早就和男性沒什麼不同,並沒有道理繼續把女性鎖在楚楚可憐的形象裡。像是物理學的研究領域,過去常被視為獨尊男性的專業,而「吳健雄」女士即透過屹立不懈的努力,成功解開許多該領域的難題,並當選首位中央研究院女性院士,及美國物理學會首位女性會長。這一切的成就,就是臺灣現代女性各方面表現愈發出色的最好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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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微思客|當自由主義遇見女性主義
https://buff.ly/2J2bAW4
高睿甫|性交易面面觀:法制沿革中的性別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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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翰|我想變冷,也是我的選擇?差異論與男性標準
https://buff.ly/2VX1mk3
釋字664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廢除少年虞犯之標籤 落實兒少法權益保障】
有關少年問題,主要是兩個法在處理,一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另一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台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51年制定後,歷經於60年及86年,2次大幅的修正及6次小幅的修正。
98年6月5日司法院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98年7月31日公布之釋字第664號解釋,撤回原草案。復於100年4月22日再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01年1月第七屆立委任期屆滿法案清倉前,未安排任何審查會。第八屆司法院未提出草案。本屆,司法院於107年11月2日再度提案。
因司法院釋字664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條第2款關於虞犯事由之規定,有未盡明確或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且國內少年虞犯制度之觀念及兒少收容等相關規範皆有牴觸兒童權利公約之虞。107年司法院版雖然更具有「以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訓」的保護優先特色,但還是存有少年虞犯之標籤。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92年5月2日制定後,機構及人力逐漸完備,對於行為偏差少年,社政機關應有主導權,而非是司法體系之附庸。而且釋字664號解釋十年之後的修法,應該有更大幅度修正。
虞犯少年既非犯罪者,不必給予少年刑事司法處遇措施,行為偏差少年,回歸具社政體系專業輔導。
因此,提出兩個建議
建議一、刪除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少年虞犯規定,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一,行為偏差少年,若家庭失能,政府得以強制安置。
建議二:少年事件處理法只處理少年刑犯及對強制安置處分不服救濟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