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都市計畫
作者:許維帆律師
都市計畫,在都市計畫法的定義下,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在都市計畫下,政府依照擬訂的發展計劃,對於區域內的土地使用作出特定用途及利用程度的限制,常見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文教區等均為都市計畫下的土地使用分區之一。
而在都市計畫實施後,為確保土地利用之穩定性,法律規定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惟亦要求計畫擬定機關每三年至五年內,應視發展情況,參考人民建議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並作必要之變更,但在實務上,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至下次通盤檢討之間動輒長達十餘年以上,加上法院普遍認定人民對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變更並無公法上請求權,導致土地使用價值受限外,亦使土地使用管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狀況屢見不鮮,故人民對於都市計畫的救濟程序極為重要。
實務見解上一貫認為都市計畫係屬法規性質,僅在都市計畫實施後,特定項目具有個案變更之效果時,該特定項目對於權益因此受到影響之特定人始具行政處分之性質,並藉由大法官解釋賦予人民得對該都市計畫提起訴訟進行救濟。直到釋字第742號解釋作成後,行政訴訟法始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特別規定,明定人民對於違法之都市計畫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該等規定並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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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讀書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與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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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之「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已於2020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雖然開啟行政法院得審查抽象都市計畫法規之權限,但其是否能有異於現行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審查制度,容有重大疑義,本講座擬針對本章規定之三大基本問題進行探討。
《主講人》
👨🏫#林明鏘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講 綱】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源起因素
▪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
▪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規定
▪現行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審查模式之擴大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三大基本問題
▪起訴要件
▪審查違法標準
▪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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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