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依據: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及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目的:為協助桃園市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與健康,提高生活品質。
本計畫督導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實施對象:
申請人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身分者。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申請人應具備文件:
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僅需檢附其一證明即可)。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不得檢附房屋所有權狀)。
未獲政府其他建購住宅補助之切結書。
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最少三張)。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全戶最新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僅需檢附其一證明即可)。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者,得以房屋税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各一張(黏貼至施工照片對照表,修繕案件照片請以一頁一修繕處黏貼,俾利日後對照)。
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工資與材料應區分,工項需量化,並搭配簡圖(規格、材質需標示清楚),於驗收時方便驗收人員查對 (※申請人自覓之廠商需為政府核准登記立案,且營業項目需與申請修繕之工項相符。) 。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其他注意事項: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0萬元、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10萬元
建購住宅未逾2年、修繕住宅屋齡滿7年以上。(修繕住宅須經本局同意後,方可辦理施工)。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住宅居住者。
辦理時間:109年5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如經費提早用罄,採錄案方式辦理)。
受理窗口:戶籍地區公所。洽詢電話:3395052#6686-6687/林社會工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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