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白色的明天在等著我們】
就~是這樣喵
▌故事從這裡開始
那是2017年的最後一天,桃園很冷,可以吐出白氣的那種,當時天色朦朧,細雨紛紛。小謝騎上機車準備前往目的地,不料雨勢漸大,視線也隨之模糊,就在行經蘆竹區某路段時他連續騎過數個坑洞,就像人生起起落落,突然他失去平衡撲通倒地一厥不振。此時他眼角流下的不是淚水而是雨水。醫生說鎖骨斷裂,他不能再戴自己最愛的鎖骨項鍊。
「我操你媽的桃園。」(設計情節)
▌路上坑洞害人摔車是誰的錯?
在這種沒有其他加害者,只有坑洞與他們的產地的情形,難道就沒有辦法向誰討個公道了嗎?錯!其實還有個隱形的加害者喔,就!是!國!家!(導播音樂請下)#國家賠償法第3條 說,國家在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 時必須跳出來賠償人民的損害,意思是國家對提供給民眾使用的設施有管理能力時,國家理當要盡到維護的責任,如果設施 #不符合安全使用狀態 造成民眾受傷,國家就要對人家負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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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國賠法就 #設施違法 的賠償是採 #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就算國家已經盡到維護義務但不安全的設施使民眾受傷,國家還是必須賠償喔,這樣對雖爆受傷的民眾比較有保障~舉例來說,小編跑去把馬路挖出一個大洞(以身試法的me),然後好死不死老闆行經時摔車(絕對是巧合),雖然這不是國家的錯,但老闆還是可以向政府請求國賠,再因傷停工順便放小編假,一切都非常美好。
▌國家賠償報厚哩災
國家賠償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剛剛說的 #設施違法,第二種則是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違法,因為公務員是為國家做事,小弟有錯,大哥(公務員的所屬機關)自然就要出來擔!太陽花國賠案中,法院認為警察在強制驅離時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而判賠遭毆打的民眾,就是 #公務員違法 這種,不過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公務員違法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此時賠償機關可以回過頭來向公務員求償~
▌小謝有拿到錢ㄇ
有的!雖然訴訟中一直吵負責賠償的機關到底是 #台鐵局 還是 #桃園蘆竹區公所,大家踢皮球踢的不亦樂乎,但法院認定有土地所有權的台鐵有管理維護的義務,因此要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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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大家要記得,以後遇到這種鳥事可以爭取看看國賠,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囉~小編我要繼續在往辦公室的路上挖洞了,請大家祝老闆健康平安。
▌更多國賠看這裡
許翔甯|太陽花學運國賠案:雖然我有錯,但你也用不著這樣對我吧?
https://buff.ly/376LRYM
王鼎棫|從八仙訴請國賠,看國家的保護義務
https://buff.ly/2ES1szh
附上截圖新聞網址:https://buff.ly/2QhuGNm
重大過失 意思 在 郭新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謝謝大家針對所謂珠寶詐騙案提的諸多法律見解
以下是我們針對各方意見彙整的綜合說明
一、蕓賞能不能向郭新政請求返還珠寶?
答案是不行。
郭新政是「善意動產質權人」,郭新政從大千典精品當舖將珠寶贖出來的時候,並不知道這批珠寶是沈家民詐欺取得的贓物,沈家民再把這批珠寶用來向郭新政質押借款6647萬元。
依照民法第886條、第948條規定,郭新政已經「善意取得」該批珠寶的動產質權(民法第884條,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的時候,可以將動產出售並就出賣價金優先受償)。
蕓賞知道沈家民有向郭新政借款6647萬元,而且已經將該批珠寶質押給郭新政,郭新政是該批珠寶的善意動產質權人,並合法占有珠寶,蕓賞沒有任何法律上依據可以向郭新政請求返還該批珠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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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蕓賞在103年5月23日支付7147萬元,與「大展當舖借款單」有關係嗎?
答案是沒關係。
蕓賞在發現沈家民向郭新政借款6647萬元並將該批珠寶設定動產質權給郭新政,並設定流質條款(民法第893條第2項)。
如果沈家民沒有在期限內還清債務,珠寶所有權就會移轉給郭新政,而且郭新政是珠寶的善意動產質權人,合法占有該批珠寶。
蕓賞在法律上不能向郭新政要求返還該批珠寶,所以蕓賞透過羅淑蕾「居中協調」達成協議,同意支付7147萬元。
簡單來說,蕓賞在103年5月23日之前就找了羅淑蕾來「居中協調」,而且也已經同意交付7147萬元款項,來替沈家民還清對郭新政的債務。
既然羅淑蕾都已經「居中協調」好了,不管在103年5月23日約在哪裡履行,都跟大展當舖借款單一點關係也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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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郭新政到底有沒有犯詐欺取財罪?
台北地檢署、高檢署、台北地方法院、再到台灣高等法院,全部都一致認定郭新政並沒有構成「詐欺取財罪」或「收受贓物罪」,理由就是羅淑蕾既然都已經與郭新政「居中協調」,並達成替沈家民還錢作為交換取回珠寶之條件,那麼不管103年5月23日要約在哪裡履行這個已經協議好的條件,都不影響蕓賞要付錢取回珠寶的事實。
蕓賞要不要付錢跟大展當舖借款單一點關係也沒有,蕓賞支付7147萬元給郭新政,是在實行之前羅淑蕾居中協調所談好的條件,而且之前羅淑蕾出來居中協調的時候,郭新政也沒有施用詐術,就不會有詐欺取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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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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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被告郭新政代沈家民向典精品當舖回贖系爭鑽石珠寶,並非收受贓物:
鑽石珠寶等動產,並無登記制度可為查證或確認,且沈家民為沈記玉飾小開,被告郭新政因沈家民之身分及出示之典精品當舖當票,而相信沈家民有上揭鑽石珠寶之處分權限,尚難認與常情有違。故被告郭新政於取得上開鑽石珠寶時,並不知沈家民無處分權,被告郭新政於沈家民以設定質權之意思交付上開鑽石珠寶時,即已善意取得質權,故被告郭新政之行為並不該當於收受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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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被告郭新政因被告沈昊諺之身分及出示之典精品當舖當票,而相信被告沈昊諺有附表一編號7、8、10至13、21至23所示之鑽石珠寶之處分權限,尚難認與常情有違。故被告郭新政於取得上開鑽石珠寶時,並非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即被告沈昊諺)無處分權,被告郭新政於被告沈昊諺以設定質權之意思交付上開鑽石珠寶時,即已善意取得質權,被告既為上開鑽石珠寶質權人,則不論其嗣後是否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被告沈昊諺無權處分、出質鑽石珠寶,均無礙其為上開鑽石珠寶質權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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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被告郭新政於103 年5 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向嚴嘉慧、馬聖齋、羅淑蕾等人提示被告潘仲達業務上登載不實大展當舖借款單前,蕓賞公司業經羅淑蕾立委居中協調,允諾給予郭新政其代回贖及借款給沈家民款項共7,147 萬元(6,647 萬元+500 萬元)代償沈家民對郭新政之債務,以取回郭新政所占有之系爭鑽石珠寶,並約定於103 年5 月23日履行此代償協議之事實,業據證人嚴嘉慧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羅淑蕾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據此,被告郭新政主觀上既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客觀上馬聖齋、嚴嘉慧於103 年5 月23日交付本案臺支3 紙之行為亦與郭新政行使大展當舖借款單欠缺因果關係,自與前述刑法詐欺取財構成要件有間,被告郭新政、潘仲達前揭行使之大展當舖借款單縱有不實,亦無從遽對被告郭新政、潘仲達以詐欺取財罪責相繩。」
重大過失 意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撤銷 vs. 廢止
作者:戴士捷 律師
行政法上之撤銷與廢止,雖然本意均有停止行政處分法律效力之意思,但在法律概念上仍有區別,不可不辨。
質言之,行政處分之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之規定,係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而言,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即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除非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行政機關始得另定失效之日)。
又行政處分之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及第125條之規定,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而言。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除非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始得例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行政處分之廢止或撤銷,甚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均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則上,信賴保護原則除須有信賴之基礎事實外,尚須對於構成信賴基礎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事者始有適用(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25號解釋)。對此,行政程序法第120條及第125條分別規定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後,行政機關即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至於所謂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可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