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榮幸獲得「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盟)評鑑為立法院「動保優秀立委」!
一個文明進步的社會,動物保護的觀念必須深植人心!奕華長期關心動保議題,這會期不僅在立法院推動動保相關法案,更以積極行動保護動物,包括:
💡第三會期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災害防救法」及「科技部組織法」等修正草案,把動物保護的概念列入憲法。另外,也將防救保護對象擴及「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適用之動物」,以保護動物生命權,避免野生動物和民眾所飼養的寵物,在遭受天然或人為災害時受到生命威脅,完善動物生命權利的法制面。
💡去年11月陽明山擎天岡有野放水牛因天冷和營養不良致死,奕華就此特別在內政、經濟委員會質詢內政部次長及農委會副主委;此外更邀集動保專家共同召開記者會及辦理現場會勘。
💡「頑皮世界」原擬斥資1.8億元從非洲史瓦帝尼引進18隻長頸鹿,奕華特於7月7日協同動保團體及國際專家召開線上記者會,強調史瓦帝尼原生動物並沒有長頸鹿,不應將來路不明的長頸鹿視為交易商品及展演工具;特要求農委會立即撤銷長頸鹿進口許可,最終中止了長頸鹿引進計畫。
感謝動法盟對奕華在動保立法與問政上的肯定!今天新會期報到,奕華會緊盯各項動物保護相關法案的進度,並希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寵物飼養的修正草案,能在新會期排入委員會審查!
保護動物不分朝野!期許在新會期,我們能通過更多動保法案,讓更多民眾關心、支持動保議題!
聞氫哥 #也是愛毛小孩的人吧💕
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對象 在 上下游 News&Marke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是全國第一次的狩獵釋憲案,憲法保障原住民的狩獵權,但現在法律規定,原民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有安全問題,是否合憲?狩獵對象是否能包含「保育類動物」?大法官解釋出爐,認定原住民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不能獵保育動物,未來也僅能使用自製獵槍,引發各界強烈意見不一。
屏科大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裴家騏表示遺憾,並認為大法官們對自然環境的實際現象的認知有極大的落差,其實絕大多數的保育類都沒有族群危機,現在的保育類動物名單被過度擴充,例如:山羊、水鹿族群之大,甚至對森林植被造成威脅。
針對使用獵槍部分,包含大法官謝銘洋對結論也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曾主持《原住民族生物多樣傳統知識保障條例》起草案的謝銘洋表示:「沒有狩獵,就沒有狩獵文化,也就沒有原住民族文化。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像台灣規定,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的粗糙獵槍狩獵,而不准使用安全的制式獵槍!」
6大動保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台灣防止動物虐待動物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世界愛犬聯盟台灣總代表)則發表聲明,認為犧牲動物不能成為傳統,贊成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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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對象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出爐:既有法律並不違憲,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兩年內因應實際需求修改管理辦法】
大法官於今(7日)下午針對原住民狩獵權,作成釋字803號解釋,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強調,為了在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護之間保持平衡,本次解釋採「中度審查標準」(要求目的須追求重要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性),針對原住民狩獵的法律規定,分散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中,大致上都並未違憲,明確需修正的是管理辦法。
■既有法律管制不變,原民狩獵仍只能使用自製獵槍並事前申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 Suqluman(漢名王光祿),因使用不符合法規之獵槍以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即將執行前,最高檢察署為其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2017年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創下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案的首例。 2021年初,大法官宣布與其他兩案合併受理,並於3月9日舉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正式從憲法高度正視原住民狩獵行為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扞格與矛盾。
目前制度上對原住民狩獵行為主要的限制,一是只能使用「自製獵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大法官主張符合法律明確性,並不違憲;第二是狩獵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除此之外無其他方式得以確保狩獵的數量並保護人身安全,符合比例原則,也不違憲。
■因應實際需求,修正技術性細節與管理辦法
在維持既有的法律框架下,本次解釋涉及技術層面的管理辦法,以及原住民可進行狩獵活動的條件,有稍微修正與放寬。
由內政部警政署函示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對於「自製獵槍」的規格定義過於粗糙,無法保障生命權與文化權,因此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限期兩年內修正。
原本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狩獵的規定(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大法官認為因爲飲食需求的「非營利自用」,也應包含在整體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內,但獵捕的對象不能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除非族群數量逾越環境容許的程度。
而管理辦法中關於「非定期性」狩獵需求,亦即因生命祭儀(婚喪喜慶)或個人性的狩獵行為,需要在5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由於缺乏彈性,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日常生活,即日起廢除此項規定。其中需載明獵物數量與種類的規定,也因干預原住民狩獵的文化傳統(獵物是祖先與自然的賞賜,事先說好要打哪些觸犯禁忌),不再適用。
■王皇玉:上位階法律不違憲,生態保護仍佔優先性
長期關注原住民狩獵與現行法律制度矛盾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認為,此次釋憲結果是在上位階法律並不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修改下位階管制條例,她曾於2017年王光祿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時擔任鑑定人。
「仍然一直糾結在『自製獵槍』的概念,問題是族人根本沒有打造自製獵槍的傳統。但不管如何,要求用安全的槍枝狩獵,是目前大法官底線,但目前的解釋仍沒講清楚,行政機關兩年內要怎麼修正自製獵槍的定義,需再觀察。」王皇玉表示。
王皇玉過往曾於論文《建構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狩獵規範:兼評王光祿之非常上訴案》中清楚闡釋,自製獵槍是在1983年《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訂立後,全面禁止民間自用槍制的情況下,原住民族不得已「被發明」的傳統,相較清朝、日治時期,原住民藉由戰爭與貿易取得當時的高性能「制式獵槍」,中華民國政府允許原住民持有的獵槍,是數百年來最落後且因不穩定有極大風險的「最爛」獵槍。
但整體而言,王皇玉仍肯認大法官因應原住民狩獵的實際需求,而要求行政機關修正管理辦法,以及將飲食與生活需求,包含進整體的狩獵文化,「過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即有關於『非營利』的自用需求,但野保法僅限傳統文化跟祭儀才能狩獵,像王光祿因為母親要吃山肉而打獵,沒有掛在文化的名目下就不可打獵,這說不過去,因此在《野保法》底下放寬非營利自用,值得肯定。但保育類還是不能獵捕,由此來看此一釋憲,生態保護仍佔有優先性。」王皇玉表示。
■戴興盛:大法官並未體會原民所遭受壓迫,自治之路渺茫
「大法官解釋採取同時尊重、並衡平考慮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環境權的立場,形式上來說四平八穩。但最大的問題是,大法官對於實質議題的理解與詮釋是錯誤的、偏離現實的。偏誤一是,它將文化權與環境權理解為對立競爭的關係,但事實上,在良好的對多元文化尊重的環境中與適當的制度設計下,兩者基本上是具相輔相成關係的,然而今天的大法官解釋文,將使得台灣社會加深這兩價值間對立的印象。」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
戴興盛所帶領的團隊自2017年起,與太魯閣族部落協力推動部落狩獵自主管理,嘗試在國家制度規範與原住民文化中,找出平衡之道,長期在第一線參與並觀察當代原住民的狩獵實踐。
戴興盛強調,目前在台灣真正遭到威脅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而非野生動物之生存,在第一線現場見到的是,原住民族文化權與人權備受壓迫,而野生動物數量激增至嚴重威脅鄉村與部落農作物之程度。他認為野生動物稀少之處,主要是因為人為開發導致之棲地破壞,以保育野生動物之由而大力限制文化權,是錯誤歸因。
「此次釋憲案,顯現大法官會議、以及大法官會議後面代表的漢人社會與國家體制,並未真正體會原住民族文化權、社會權所遭壓迫與流失之痛,這對更全面的自治進程更是一大打擊。本來往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以及更廣泛自治之路已經非常艱困且緩慢,在這次釋憲案之後,除非大規模的原住民族運動再起,改變整個社會與國家體制環境,否則原住民族自治之路將更為渺茫。」戴興盛說。
(文/張子午;攝影/鄭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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